查处虚开发票案件,通常先查证开票方的虚开故意,之后再对受票方调查处理,形成虚开发票的证据闭环。狡猾的犯罪分子利用税务稽查的“盲点”,以“中间人”身份隐藏,在开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断套取其发票,介绍虚开给受票单位谋利。这些“中间人”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导致虚开发票犯罪难以断根,并滋生出一条隐蔽的虚开产业链。浙江省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近日从挖“中间人”入手,成功打掉一个由“中间人”主导的虚开链条。
近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有20多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有40多人被通缉。这些人都是涉嫌介绍虚开发票的“中间人”。此事在当地纳税人,尤其是钢材经销企业中引起特别关注。
“请问,你们厂为什么收到这笔货款后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为什么收到货款后当天就取出,并以个人名义存给A公司?这是你们的采购钢材款吗?给你们打货款的C机械厂,为什么收到的是A公司开具的发票……”
面对税务检查人员一连串的询问,B拉丝厂老板王某的头上留下一颗颗汗珠。气氛顿时紧张起来,他嘴里不停念叨:“我是老实人,我一直都老实经营的。”但始终不回答税务人员的提问。
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浙江省温岭市的一幕。温岭市国税局税收管理员在对B拉丝厂日常检查时,发现B拉丝厂存在一系列发票违法线索。
A公司收到的是B拉丝厂打的货款,为何把发票开给了C机械厂?A公司是否在虚开发票?B拉丝厂老板王某是什么身份?经过再三动员,王某对这些疑问一直拒不回答。意识到可能问题严重,温岭市国税局将有关情况向上级局台州市国税局汇报。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决定立即对A公司和B拉丝厂立案检查。
考虑到B拉丝厂的不合作态度,稽查人员决定先检查A公司。
通过案源分析,稽查人员了解到,A公司主要批发和零售6米~7.5米长的碳元45#圆钢和普钢,货物都是整根销售,该公司没有切割、锯床等加工设备。根据这个情况,稽查人员推断,A公司的销售对象应该是有加工设备的大型企业或是加工户比如B拉丝厂。但A公司的开票数据显示,其客户中有相当多的比例是小型企业,比如C机械厂。
“C机械厂明显没有购买大型切割设备的实力,却购入未经加工、切割的钢材,为什么?”“我怀疑A公司在虚开发票,B拉丝厂在里面一定充当了什么角色。”稽查人员发现中间存在很多蹊跷。
实地检查,稽查人员从A公司负责人陈某的办公室发现了6本笔记本,其中4本记载的公司发货等经营信息,2本记载的是公司开票信息。仔细查看有关开票记录,稽查人员发现A公司的确没有将发票开给B拉丝厂,而是开给了C机械厂。而发货提货记录显示,A公司的货物销售给了B拉丝厂的王某。
这些发货记录和开票记录为何不一致?“王某说他是代C机械厂购货,他只是提货的,钱也是他代付的,我们就按他说的将发票开给了C机械厂,我们没有虚开发票。”陈某解释。
稽查人员细致核对发现,C机械厂的每笔开票记录和王某的提货记录旁边,都记载了一个相同的六位数字编号。陈某告知,自己用这个编号来核对公司的开票和发货记录。
利用这六位数字关联号,稽查人员核对了A公司6000多条提货记录,发现有大批交易票货不相符,涉及400户疑似接受虚开的企业和60多个疑似介绍虚开的“中间人”。自此,一个庞大的虚开发票产业链浮出水面。
随着调查的深入,案件的轮廓逐渐清晰:A公司开出去的发票,没有资金回流的迹象,其无货虚开的可能性较小。而B拉丝厂的王某在购买A公司的货物后,进行货票分离,将A公司的发票介绍虚开给C机械厂,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
稽查人员认识到,该案不同于通常的“无货虚开和无货接受虚开”,也没有资金回流等佐证,这意味着,如果不对“中间人”的货票分离手段和介绍虚开的故意进行取证,很难在“虚开”——“接受虚开”的流程中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但是,A公司的发货台账上记载着大量类似王某的“中间人”,这些人只登记有名字,其名字真假、真实身份和住址都难以确定。凭借现有的税务稽查手段,查这些人根本无从下手。
怎么办?几经研讨,稽查人员形成了一个方案:先以B拉丝厂、C机械厂为突破口,挖掘出虚开“中间人”群体在整个案件中的违法手段。再打开A公司的口,根据A公司台账记录的涉嫌接受虚开票企业和“中间人”的线索,倒查受票企业接受虚开发票的情况,让受票企业供述有关的“中间人”,构建一段证据链。然后,结合开票、受票双方的证据,锁定“中间人”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和主观故意,从而形成有关虚开行为的证据闭环。这样,对“中间人”的取证就变得灵活,对于走逃失联和拒不配合检查的“中间人”,可以提前申请公安机关介入。
很快,稽查人员出现在C机械厂。面对询问,该厂老板起初谎称是从A公司买的钢材,在稽查人员说出其与B拉丝厂的购货付款细节后,赶紧承认所购钢材都来自B拉丝厂,每次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付款,从未跟A公司有过货物交易。需要开票时,再向B拉丝厂支付7%的税点,取得A公司的发票。
面对稽查人员从A公司和C机械厂取得的物证和口供,B拉丝厂老板王某的心理防线崩溃,将其介绍虚开发票的情况全盘托出。
原来,A公司在温州批发销售钢材并如实缴纳增值税,王某从中看到了介绍虚开发票的“商机”。他将自己购买或代购的货物进行“票货”分离,将货物用不含税价销售或自己加工后不开票销售,从而制造了A公司的“富余票”。接着,将该部分发票介绍虚开给需要发票的企业,从中谋利。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大多也是“货票分离”操作,需要货物时就近购入,需要发票抵扣时,通过王某等“中间人”从A公司取得。
通过王某弄清楚虚开“中间人”的作案手法后,稽查人员准备按照相同策略对其余“中间人”调查取证。然而,问题来了,A公司表示,其发货台账上的“中间人”通常都是跟公司业务人员联系,他们登记的只有名字信息,有些还是绰号、小名,其真实身份和住址都不得而知。
如果不确定“中间人”的身份信息,显然无法对他们调查取证,但在现行条件下,“查人”是税务稽查的弱项。怎么办?稽查人员想起了税警合作机制。经过沟通协商,案件查办得到警方的大力支持。借助税警联络室情报交换机制,稽查人员逐一获取了60多个涉嫌介绍虚开“中间人”的身份证号、居所、单位、活动轨迹和联系电话等信息。
之后,案件检查全面铺开。经过数个月的艰苦努力,对这些涉嫌介绍虚开“中间人”的调查取证工作收官。
经查证,这些“中间人”多是小型钢材加工户、小零售商和运输商。由于近几年钢材价格一路下跌,钢材不是紧俏物资,客户从A公司购买钢材时,大都是先提货,开票时再付款。这为这些“中间人”介绍虚开发票提供了伪造资金流的便利。这些“中间人”在介绍虚开时,先要求受票方将票面金额打给A公司,从而抵掉“中间人”欠付的货款,再把货款通过现金的方式返还给受票方并从中扣取开票费,从而完成了“票货款”三者的完全分离。
在该案中,共有318户企业通过“中间人”接受了虚开发票,涉及发票850多份。税务机关已对相关企业查补税款3200多万元。案件查结后,台州市国税局稽查局按照有关规定,将涉嫌介绍虚开的60多名“中间人”的线索全部移送公安机关,其中23名涉案人员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措施。
查处虚开发票案件,打击在中间穿针引线的“中间人”是关键,也是难点。这些人通常不以真实名字交易,用“中间人”的身份隐藏,伺机套取开票企业的发票,在“票货分离”后,介绍虚开给一些受票企业,从受票企业收取开票费,搭建起虚开链条。他们非常机警,一旦发现风吹草动,立即消失无踪。如何对这类人形成有效打击?本案的查处提供了一种思路。
也就是说,针对虚开发票“中间人”发现难、取证难、打击难的实际情况,办案人员要善于抓突破点。本案的成功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开票企业处发现“中间人”的线索后,紧抓不放,顺藤摸瓜,抽丝剥茧,制订挖出“中间人”的查办方案。比如利用从A公司发现的开票记录和发货记录,摸清王某这个已知“中间人”的作案手法,然后上下延伸取证,形成严密完整的虚开证据链,使案件实现关键性突破。二是在遇到查人的难题时,及时借助警方的资源和力量。本案中,稽查人员正是及时调整思路,利用税警情报交换机制,才成功获取了神秘虚开“中间人”的真实信息和行踪,变被动为主动,将60多名“中间人”一举抓获。
此案在当地纳税人中产生了不小的影响。听说警方抓了几十个涉嫌介绍虚开发票的“中间人”后,不少企业向我咨询有关问题,有个企业老板后怕地说,自己缺进项发票时,也曾想过是不是找“中间人”开些发票,但终究没敢,现在真是庆幸当初没有犯糊涂。我觉得,此案再次给企业尤其是企业财务人员敲响了警钟,即必须注意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
防范增值税发票风险,企业首先要摒弃虚开发票的念头,然后要严格财务部门监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发票风险内控机制。企业高层和财务人员要认识到,票、货、款三流一致,是一种控制企业发票风险的有效手段,企业要避免发票风险,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买卖、支付货款和取得发票等业务。对于开票企业来说,除了要防范“无货虚开”的风险外,还要注意是否存在“货票款”不一致的情况,防范被“中间人”套票后虚开给受票企业,比如本案例中的A公司。
点评人:台州铭计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 倪玉妃
作者:郑阳晏 胡佳 董晓岩
来源:中国税务报
责任编辑: 李婧 010-6193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