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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合规用工专栏|事业单位与工伤职工续订聘用合同及解除聘用合同问题

兰台劳动  · 公众号  ·  · 2024-07-16 23:01

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续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合同存在特殊限制,这种限制主要体现在工伤职工达到伤残等级的情况以及不同伤残等级的情况对于事业单位续订聘用合同以及解除聘用合同的影响方面,以下将进行详细说明。

一、对于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如职工要求续聘的,事业单位应当续订聘用合同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 “受聘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达到伤残等级,要求续订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续订。”此条款规定对于因工负伤且确认了伤残等级的职工,只要职工要求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续订。相反,若职工虽然被认定为工伤,但是经鉴定未达到伤残等级的,不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也即,任何被鉴定为伤残等级的职工,均有权要求事业单位续订聘用合同。但是续订聘用合同与解除聘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职工存在单位可以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时,单位有权解除;若职工不存在可以依法被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事业单位应当应职工要求续订。

二、 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问题

(一) 受限制的解除情形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三十条 规定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第二十八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三)因工(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级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鉴定伤残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单位不能依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二) 不受限制的解除情形

《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即便是工伤职工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也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单位可以因职工的上述过错行为解除聘用合同。

三、 未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工伤职工解除聘用合同问题

对于未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通常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续订聘用合同方面有特殊限制,在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适用上没有特殊限制,即,在以下情形出现时,单位可以与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解除聘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 2002〕50号)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 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 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因上述情况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拟被解聘人员提供不少于 6个月的自行择业期,在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依照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 受聘人员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当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四)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五)依法服兵役的。

第三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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