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相信很多人都比较熟悉米国的
宪法第四修正案
,但关于第四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以及后来的发展如何呢?今天,小编以
电子数据(个人隐私)
的角度,
抛砖引玉,
谈一谈第四修正案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知识。
米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主旨
第四条修正案要求政府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
搜查令通常在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宣誓保证后,由法院发出,对应的搜查和扣押(包括逮捕)也必须限制在搜查令所规定的有限范围内。
执法人员的宣誓保证如果存在虚假或越界行为,之后可受伪证罪起诉。这条修正案适用于政府搜查和扣押,但对未以政府身份行动的个人和组织没有约束力。从这个角度来说,第四修正案约束的对象是政府,换句话说,他针对的是
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
从保护私有财产到保护个人隐私的变化
早期的法院判决,将修正案的适用范围限制在执法人员对私有财产的实际侵扰上。但在1967年的卡兹诉美国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其保护也需同样延伸到个人隐私上。至此,宪法第四修正案的保护范围得以扩大到公民个人隐私方面。
证据排除法则确立的基础
1914年,威克斯诉美国案。联邦最高法院确认,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该案确立了美国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这一法则强制规定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刑事审判(毒树之果理论),除非是在合法手段下这些证据仍然不可避免地会被发现。
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层次
1.交易记录(姓名,号码,账单记录等)
2.拨打电话或拨打电话的号码。
3.位置信息。
4.存储的通信内容(电子邮件,语音邮件,文本消息等)。
5.电话交谈的内容(窃听)。
保护规则条款
(米国宪法修正案2701-2711 - 存储的有线和电子通信和交易记录访问
)
第2701条:未经授权故意访问电子通信是犯罪行为。
第2702条:电子通信提供者不得向政府披露客户记录,除非经过
第2703条
授权,或者
如果提供者合理地认为涉及直接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危险的紧急情况
。处罚包括罚款,民事责任和1至10年的监禁。
第2703(b)(2)条:政府可以在其传票或法院命令中,对提供服务的提供者,要求其创建
电子通信内容的备份副本以便保存这些内容
通信。在未经传票通知或者没有法院命令的情况下,服务提供商应按照此类
常规业务惯例,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备份,并向政府确认
备份副本已经完成。此类备份副本应在收到服务提供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创建
传票或法院命令。
第2703(c)节:发布电子通讯记录需要法院命令、搜查令或客户同意
(包括位置信息)。传票可用于获取交易记录,但不能用于获取位置信息。
第2703(d)节:
任何有管辖权资格的法院均可以
根据(b)或(c)款发出命令。前提是,
政府提供具体和可明确的事实,表明有合理理由,
或所寻求的记录或其他信息与
正在进行的刑事调查相关。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证据排除规则及其效果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自1961年开始应用到各州后。部分批评者认为这一规则妨碍警方调查,并会导致拥有足够证据判其有罪的嫌疑人最终被释放,还有些批评者认为这一规则从未成功阻止过警方的非法搜查。
面对大量针对证据排除规则的批评,法院也在之后的多个判决中对其增加了一些限制。如在1974年的美国诉卡兰德拉案中,法院裁决大陪审团可以在询问证人时使用涉嫌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
1984年的几个案件对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进一步的限制,在美国诉里昂案中,法院则采用了“善意信赖”原则,认为一位警官出于善意信赖一份搜查令而进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即使是在事后发现搜查令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仍然有效。
此外,证据排除规则在以下情况中也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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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或假释撤销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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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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