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然气终端用户类型及价格组成
价格,对卖方来说是收入,对买方来说是成本,因此形成有效价格的时候,应该伴随着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在管道天然气生产到消费环节中,一般至少存在两次所有权转移,一是天然气的资源方(如中石油等)与燃气分销商(如新奥燃气)的交付,二是燃气分销商与终端用户(如居民用户)的交付。之所以我们说至少有两次转移,是因为在我国,或许存在资源方之间的转移,如煤制气企业将天然气出售给中石油,且更普通存在的是,由于省网的存在,资源方在省级门站价交付的时候是出售给了省级天然气公司,再由省级天然气公司加上省内管输费卖给下游燃气分销商。在只涉及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两次所有权转移中,涉及到最重要的两个价格,一是省级门站价,二是终端用户价。
1.1
按状态分为管道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
天然气按状态可以分为气态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LNG),标准状态下1吨LNG大约是1300-1400方气态天然气,本文统一使用1吨LNG气化1330方气态天然气换算。目前LNG的价格,不受政府管制,已经完全由市场决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LNG价格完全由市场决定,不仅包括资源方与分销商的交付,也包括分销商与用户的交付。
资源方及分销商LNG的交付
。
国内LNG的主要来源是LNG工厂和LNG接收站,LNG工厂是将管道气加工为液态天然气,LNG接收站主要是以液态形式进口国外的天然气,因此国内LNG资源方主要是拥有LNG工厂或LNG接收站的企业,这些资源方的出厂价完全由市场供需决定,在2017年冬季“气荒”时期,LNG价格水涨船高,部分地区价格突破1万元/吨。
分销商与终端用户的交付。
LNG的终端消费下游包括:1)LNG车船;2)点供用户;3)进入管网。由于存在以LNG为动力的交通运输工具,如LNG重卡等,因此存在LNG加注站价格,这是分销商对于LNG车辆用户终端的交付价格。点供用户主要是在目前天然气管道不完善的地区,分销商将LNG送到用户(一般是天然气用量较大的工业用户),在用户那里进行气化进入用户管网,作为燃料使用,这种情况在部分地区集中淘汰燃煤锅炉时大量涌现。同时,LNG也可以气化进入主干管网,中海油早期LNG接收站一般都是将进口LNG进行气化后,再供给到覆盖地区的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接下来本文重点讨论的是管道天然气的定价,这是我国天然气主要消费形式,2017年消费占比接近90%,同时管道气也是我国气价改革的主体。如不单独注明,以下所提到的价格均为管道气价格,如居民用气终端价格,是指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价格。
1.2
按用户主要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
管道天然气按终端下游用户类型可以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国家一度将化肥用户(如以天然气为原料生产尿素的企业)用气价格单独规定,实际上对化肥用户实行优惠定价,但在2016年11月的《关于推进化肥用气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中已经全面放开化肥用气价格,完全由供需双方协商决定,因此我们目前只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进行讨论。
居民气价和非居民气价长时间存在交叉补贴的情况
。
非居民用户用气量大且稳定,居民用户用气量小且不连续,因此理论上非居民用户应该获得比居民用户更优惠的价格,但实际上在我国,居民气价一度长期低于非居民气价,存在严重的交叉补贴情况,同时也给燃气分销商带来利益损害。居民用气终端价低于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最重要的环节就是在省级门站价,为解决上述不利影响,国家在2018年5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决定将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并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并轨。
2019年7月前各地将实现居民门站价和非居民门站价完全并轨
。
在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的文件中,国家考虑到下游居民用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做出了两点调整:1)基准门站价格下,非居民气价允许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未来居民用户门站价也可以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但在2018.06-2019.06期间不允许上浮,以保证居民用气继续享受部分优惠;2)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相差较大的,本次调整居民用气价格上浮不得超过0.35元/方,剩余价差在2019年7月前理顺,
因此在2019年7月后,各地居民用气门站价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将完全并轨,且在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时,居民用气门站价也可以最高上浮20%。
气价改革的重点是非居民用户门站价。
2011-2017年我国气价改革的重点,其实一直围绕着非居民用户门站价。具体的调整方案和调整幅度,我们在第二章会具体介绍,在此暂不展开讨论。需要明确的一点是,国家层面对天然气价格的管理,都是在省级门站价这一环节,后面的环节是由省市区县的价格主管部门来确定和监管,目前国家已经理顺非居民用户门站价,也将在2019年7月前完全理顺居民用户门站价,我们认为国家对于门站价的调整已经基本理顺。
此外,直供用户价格完全放开。
直供用户,是指直接向上游天然气供应商购买天然气,用于生产或消费、不再对外转售的用户。天然气直供用户一般是用气量很大且稳定且持续的用户,如天然气发电厂等,由于直供用户具有以上特性,因此对天然气资源方来说是最理想的用户,在售价上也可以给予一定优惠。目前国家已经放开直供用户的天然气价格,完全由供需双方自主决定。
无论是居民用气终端价格还是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从环节上都可以分为门站价前和门站价后,省级门站价=井口价+管输费,是天然气各个环节中最重要的价格,由它减去管输费是井口价,由它加上配气费是终端价。因此从环节上看,(非)居民门站价=井口价+长输管输费,(非)居民终端价=(非)居民门站价+配气费。
1.3
省级门站价=井口价+长输管输费
什么是门站价?
门站价是上游资源方与下游分销商或其他中间商的交付价格,是由天然气出厂价格或者首站价格的实际结算价格(含增值税)和管道运输费价格组成的。
门站价如何确定?
我国从2011年进行本轮天然气改革的目标,在2011年12月发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开展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试点的通知》中进行了有效概括:
净回值法确定省级门站价
。
过去我们使用成本加成法确定省级门站价,由于省级门站价=井口价+长输管输费,因此先确定井口价和长输管输费,才能确定省级门站价。本轮改革采用净回值法,也就是要先确定门站价,再通过管住管输费,从而倒减出井口价,因此需要新的方法先确定省级门站价。国家决定将省级门站价与可替代能源挂钩,2011年在两广地区试点时,可替代能源品种为燃料油和液化石油气(LPG),权重分别为60%和40%,在2013年全国范围内推广气价改革时,国家再次强调将增量气价格调整到与可替代能源合理比价的水平。
省级门站价调整频率。
按两广试点的方案,省级门站价要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可替代能源价格变化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并逐步过渡到每半年或者按季度调整,但在全国推广的方案中,并没有提到这一点。实际上省级门站价的调整频率并不高,从2011年至今,非居民用气门站价一共调整了6次(最近1次是天然气增值税率由11%下降为10%),居民用气门站价一共调整了1次。
省级门站价的管理对象是国产气和进口管道气。
非国产气和进口管道气进入管网的政策发生过几次变化,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和《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省级门站价的管理对象只针对于国产气和进口管道气,不包括煤制气、煤层气、页岩气和进口LNG;进口LNG等资源如果进入主干管网进行销售,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从2017年供给情况来看,国产常规气(不包括页岩气、煤制气和煤层气等)1328亿方,进口管道气405亿方,合计1733亿方,占总供给量的72.2%。
长
输管输费已经“管住”
。
气价改革的目标是“管住中间,放开两端”,所谓“管住中间”,就是国家要管控天然气管输配气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中间环节。2016年10月,国家下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在价格监管对象、定价方式、管输价格关键影响因素、价格公布方式和推行成本公开等方面进行调整,以“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管住管输费用。
1.4
终端用户价=省级门站价+(省内管输费+)配气费
终端用户价为门站价(购气成本)和配气费之和。
如果我们不考虑省网这一中间环节,终端用户的价格应该是门站价和配气费之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门站价并非基准门站价,严格来说,终端用户价=燃气企业购气成本+配气费,而燃气企业的购气成本,如果是单一气源,则是由燃气企业与上游资源方在省级基准门站价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的具体门站价,如果是多气源,则按照实际购气量和各气量对应的具体门站价格加权计算。
配气费用已经“管住”
。同长输管道一样,城市燃气管道同样具有自然垄断性,因此也属于被国家管控的“中间环节”。2017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准许成本引入标杆成本,激励燃气公司降本增效,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从而控制了配气费在合理范围内。
终端价格如何放开?。
国家在“管住中间”的同时,强调“放开两端”,即放开出厂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如果终端价格=购气成本+配气费,由于购气价格是确定的,而配气费是城燃企业的合理收益,那终端价格如何算是放开呢?现阶段,居民用气终端价格采用阶梯价格机制,在城燃企业配气和销售尚未分离前,居民用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采用政府指导价,可以是基准价,可以是最高价,基准价上浮比例也可以根据各地不同。
2.
门站价:天然气价格环节中最重要的价格指标
2.1
门站价形成机制变动
现行门站价实行基准门站价。
2013年6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两广地区气价改革时,开始将管控环节从出厂价调整为门站价,并实行最高门站价格管理,即供需双方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门站价的基础上确定具体成交价格。2015年11月,我国将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2018年5月,我国将居民用气门站价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至此,我国现行门站价均采用基准门站价,具体门站价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浮20%,下浮不限。
非居民用户门站价共调整6次。
从2013年起,我国共调整过6次非居民用气门站价。第1次是全国推广,为了减少改革阻力,仍然区别存量气和增量气,并在随后连续2次调整存量气和增量气价格,最终实现存量气价和增量气价并轨,不再区别存量气和增量气。随后,国家分别下调非居民用户门站价0.7元/方和0.1元/方。2018年5月在理顺居民用户门站价时,由于天然气增值税率下调,门站价也降低0.01-0.02元/方左右。
居民用户门站价调整1次。
我国居民用户门站价从2010年开始就未调整,期间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价格倒挂,不能反映成本。居民用气平均门站价格为每立方米1.4元左右,不仅低于进口气供应成本,也低于国产气供应成本。二是价格缺乏弹性,不能反映供求变化。现行居民用气门站价格实行上限价格管理,价格机制缺乏弹性,不能灵敏反映市场供求变化特别是冬夏季节性差异,价格信号失真。三是执行争议不断,加大监管难度。居民用气门站价格低于非居民,容易导致供需双方“钻空子”,实践中居民用气数量成为上游供气企业与下游燃气公司争论焦点,影响市场运行效率,也不利于政府监管。2018年5月,在借鉴非居民用户门站价调整经验下,居民用户门站价实行基准门站价,基准门站价向非居民用户门站价并轨。
2.2
各地门站价:全国平均门站价1.70元/方左右
我们结合上表按照统一的格式整理2013年以来的门站价调整:
2013年6月,实行最高门站价,确定存量气价和增量气价,除两广地区增量气-存量气价差在0.58元/方,其他地区均
为0.86元/方或0.88
元/方:
2014年8月,实行最高门站价,存量气价提高0.4元/方:
2015年4月,实行最高门站价,增量气价降低0.44元/方,存量气提高0.04元/方,实现存量气和增量气并轨,以后不再区别存量气和增量气:
2015年11月,实行基准门站价,最高门站价降低0.7元/方成为基准门站价:
2017年8月,实行基准门站价,门站价降低0.1元/方:
2018年5月,实行基准门站价,门站价降低0.01-0.02元/方。
多数省份门站价在1.80-2.00元/方。
在国家给出的29个省(直辖)市的门站价中,不低于2.00元/方的有4个,分别是上海、广东、浙江和江苏,其中上海和广东地区并列最高,为2.06元/方;多数省份门站价介于1.80-2.00元/方(包括1.80元/方,不包括2.00元/方,下同),共计11个,其中北京、天津、河北等京津冀地区门站价在1.86-1.88元/方;介于1.60-1.80元/方的有5个,介于1.40-1.60元/方的有4个,低于1.40元/方的有5个。
全国算术平均门站价为1.69元/方左右,按各省消费量加权平均门站价为1.73元/方。
29个省(直辖)市的门站价平均值为1.69元/方左右,如果以天然气消费量进行加权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2016年)各省天然气消费量数据,加权平均门站价为1.73元/方 。
关注福建地区气价改革试点,即完全放开门站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在国家公布的省(市)门站价中,没有福建省的基准门站价,这是因为国家正在福建地区进行新的气价改革试点。2015年11月,国家发改委在发布《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记者问中提到后续气价改革的3大任务:1)尽早全面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2)择机逐步理顺居民用气价格;3)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管道运输价格,同时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目前,国家在2016年11月出台新的管输管理办法,实现对长输管道的管控,在2017年6月出台新的配气价格监管指导意见,实现对配气环节的监管,在2018年5月出台居民用气门站价改革方法,已经理顺居民用气价格,也就是说后两个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尽早全面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国家在2016年11月发布《关于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在福建地区进行试点,西气东输供福建省天然气门站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我们认为,未来门站价将完全市场化,市场化的基石是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对天然气价格管理的目标及思路,结合福建地区天然气门站价改革试点的方案,我们认为未来各省市的门站价将完全市场化,现阶段实行的政府指导价(即基准门站价)只是一个过渡方案,为了就是在目前我国天然气交易市场不成熟,交易规则不完善的情况下,保持天然气市场的正常运转。未来,随着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的运行,越来越多的天然气在交易平台竞价交接,从而实现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实现价格的合理、公开、透明。
2.3
管输费:已实现管控,2017年管输平均费用下降15%左右
2016年10月,为加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在价格监管对象、定价方式、管输价格关键影响因素、价格公布方式和推行成本公开等方面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基本实现对长输管输费的管控。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
新天然气管输定价办法第九条,管道运输企业的管道运输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组成。准许成本包括管道折旧摊销等费用,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成本监审核定,企业自身操作空间有限。准许收益=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有效资产已经列明具体范围,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实际输气量除以设计输气能力)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由于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有效资产X准许收益率-税费,而公式中准许成本、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管理方法都已经确定,因此管输企业的准许收益率、准许收益和准许收入都可以依次确定,从而控制管输企业的收益能力,以及各个管道的管输费用。
(注:有关管输管理办法的具体细节和影响,可以参考我们在2017年7月发布的天然气深度报告
《气价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端》
)
核减无效资产7%,管输平均费用下降15%。
基于以上两个文件,2017年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对主要管输企业进行了成本监审,共剔除13家企业无效资产185亿元,核减比例7%;核减不应计入定价成本总额46亿元,核减比例16%,核定准许成本242亿元。在此基础上,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各管道运输企业的准许收益及年度准许总收入,结合各企业管道负荷率水平,进而核定出各企业的管道运输价格。核定后的13家企业管道运输平均价格比之前下降15%左右。2017年8月,国家下调非居民用气门站价0.1元/方,一部分空间来自于天然气增值税率由13%下调到11%,另一部分就来自于以上无效资产核减带来的管输费用下降。
管道企业成本信息披露有利于管输费公开透明,同时也是实现管网独立改革的一大突破。
2017年6月,中石油、中石化等7家公司首次公开12家天然气长输管道企业成本信息,公开的信息周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8年5月,上述公司更新了2017年数据。这些信息的披露与公开将为以后第三方接入油气管网、管输费率核算、油气改革独立等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是实现管网独立和油气改革的又一突破。
2017年中石油天然气管输量增加23%,管输收入仅增加10%
。
对比2016-2017年中石油披露的8家子公司管道企业信息,天然气合计输送量从1794亿方增加到2199亿方,同比增长22.6%,而主营收入从564亿元增加到619亿元,同比仅增加9.7%。天然气管道总里程增加3.1%,资产总额下降8.9%。
2.4
实践中的门站价:以2018-2019年冬季门站价调价为例
冬季保供政策调整,非管制资源价格基本上浮20%以上。
2018年8月,全国多地同时组织2018年天然气购销合同冬季补充协议的签订,主要针对2018年11月-2019年3月天然气供应价格进行调整。此次协议根据用户类型(居民&非居民&其他直供用户)、用气类型(均衡量&调峰量&额外气量)、用气地区(东部&西南&南方)以及资源类型(管制资源&非管制资源)进行了详细划分,最终影响是均衡量下,居民用气价按照所在省份的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上浮不超过20%,非居民用气中管制资源(国产常规气、进口管道气)按照国家规定的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最高上浮20%执行,非管制资源(进口LNG、页岩气、煤制气、煤层气等价格放开的资源)上浮20%以上;调峰气量按照国家基准门站价格上浮40%左右。
合同量中区分均衡气量和调峰气量,合同外为额外量,只有均衡量受门站价上浮20%限制。
按照公式调峰量=合同量—年度合同量/365*1.08*当月天数(调峰量计算出现负数时计为0),扣除调峰量之后的合同气量则为均衡量,在实际销售中,用户超出合同外的用气量为额外量。假设某燃气企业与中石油在年初签订的年度天然气供销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合同量为36.5亿方,冬季保供期(如当年11月)确定当月合同量为3.2亿方,则调峰气量=max{0,3.2-36.5/365*1.08*30}=0,如果11月确定当月合同量为4.0亿方,则调峰气量=4.0-36.5/365*1.08*30=0.76亿方,均衡量为3.24亿方。如果11月实际从中石油购买气量4.2亿方,则额外气量=4.2-4.0=0.2亿方。从该项保供政策来看,只有均衡气量受门站价上浮20%限制,调峰气量、额外气量均不受门站价上浮限制。
非管制资源(进口LNG、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不受门站价上浮20%限制。
根据《关于调整非居民存量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门站价的管理对象是国产气和进口管道气,进口LNG、煤层气、煤制气、页岩气等进入管网混合销售的,供需双方可区分气源单独签订购销和运输合同,气源和出厂价格由市场决定。从此保供政策来看,资源方将供气分为均衡量、调峰量和额外量,调峰量和额外量不受门站价上浮20%限制,同时又将均衡量中区分管制资源和非管制资源,管制资源受门站价上浮20%限制,非管制资源依然不受上浮20%限制。
交易中心2018年底最高成交价格较基准门站价上浮比例一般在20%以上
。
在该保供政策中,除了按基准门站价进行上浮外,还有按照交易中心最近日最高成交价格进行交付。我们统计交易所2018年11-12月华东地区交易中心各省最高成交价格与基准门站价上浮情况,上浮比例一般在20%以上,有时甚至接近50%。
3
用户终端价:影响
城燃企业盈
利的价格指标
3.1
终端价格=门站价+配气费
终端价格是影响城燃企业盈利的价格。
正如我们在第一章提到的,价格是伴随着所有权转移,门站价是城燃企业与上游资源方的交付价格,决定了城燃企业的成本,目前基准门站价格执行政府主导价,具体门站价由城
燃企业与上游资源方协商决定,随着越来越多的天然气进入交易中心,门站价也会越来越市场化。终端价格是城燃企业与终端用户的交付价格,决定了城燃企业的收入,在门站价(成本)确定的情况下,终端价格决定了城燃企业的盈利能力。
终端价格=门站价+配气费。
终端用气价格组成包括门站价和配气费,其中门站价不是基准门站价,而是供需双方协商的具体门站价格,实际上也是城燃企业的实际购气成本。如果是单一气源,则该气源的具体门站价即为成本,如果是多气源,则按不同气源价格加权确定。如果还存在省网这一环节,则此处的门站价是省天然气公司交付给城燃企业的门站价,省内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配气费监管意见出台,实现配气环节的管控。
2017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指出,燃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应受到政府严格监管。意见提出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准许成本引入标杆成本,激励燃气公司降本增效,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意见要求严格取消没有实质性服务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等纳入房价。
部分地区配气价格占比过高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意见指出,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准许成本应严格剔除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合理分摊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鼓励确定标杆成本,激励燃气公司降本增效。其中,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5%,三年内降低至不超过 4%;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配气价格的制定方法的确定,有望规范各地配气价格的制定,同时7%的回报率上限充分考虑了各地的差异性,我们认为一些城市过高的配气价格近期将会有所降低。
(注:有关配气费监管政策的具体细节和影响,可以参考我们在2017年7月发布的天然气深度报告
《气价改革:管住中间,放开两端》
)
各地区配气费制定及监督最终由县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制定和调整需要听证。
在配气价格监管政策落实后,各省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省内配气价格管理,然后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配气价格。市、县要根据以上文件进行配气环节成本核算和制定各地配气费,如2018年7月陕西省西乡县公布该县中能天然气有限公司配气环节成本,2018年11月,石家庄市区关于主城区居民用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召开听证会,决定主城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之前的0.67元/方下调为0.65元/方或0.63元/方。
配气费同样可分居民和非居民。
按照2018年8月发布的《浙江省城镇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依据用户特性和成本差异,在核定的平均配气价格基础上合理确定。居民、非居民配气价格差控制在合理的成本差异以内。按同月发布的《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
3.2
居民用户终端价格:建立阶梯价格
居民用气终端价格建立阶梯价格制度。
2014年3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建立加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实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阶梯气价可以月为周期执行,也可以季度或年为周期,具体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实行阶梯气价后供气企业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一户一表”改造、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和储气调峰成本,以及减少与工商业交叉补贴等方面。
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何时会调整?
由于居民用气终端价格=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在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整幅度+居民用户配气费,因此三个环节都可以影响到居民用气终端价格的调整。1)居民用气基准价,2018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将居民用气门站价实行基准门站价,并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并轨,当年最多调增0.35元/方,剩余价差在一年后适时理顺。在此政策下,2018年6月,北京发改委调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0.35元/方;2)由于《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规定居民用气门站价在2019年7月前不可以上浮,所以目前供需双方确定居民用气门站价时不可以上浮,未来冬季居民用气门站价允许上浮后,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需要在上浮超过一定程度时适时提高终端价格;3)配气费用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举行听证会,调整当地城燃企业配气费,配气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配气费用监管政策。
3.3
非居民用户终端价格:政府指导价
非居民用户终端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现阶段,非居民用户终端价格仍然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于“非居民终端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在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整幅度+非居民用户配气费”,所以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配气环节的成本监督和管理方法,制定当地的配气费用,结合企业的购气成本,确定一个价格,算是政府指导价,可以采用基准价,也可以采用最高价。目前浙江省采用的是最高价管理,广东省采用基准价管理,而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根据当地情况给出具体的价格。
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何时会调整?
同居民用户终端价格调整的分析,由于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非居民用气基准门站价+调整幅度+非居民用户配气费,因此三个环节都可以影响到非居民用气终端价格的调整。1)非居民用气基准价,历次国家调整省级门站价时,都会引起终端价格变化; 2)由于冬季保供时期,中石油一般会调高具体交付的门站价,即在基准门站价格下调整幅度提高,企业购气成本增加,终端价格也会变动,如2018年11月南京市调整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3)非居民配气费用调整,地方价格主管部门需要举行听证会,调整当地城燃企业配气费,配气费政策要严格按照国家配气费用监管政策。
3.4
终端价格联动机制
建立终端价格联动机制
。
由于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费=基准门站价+调整幅度+配气费,因此,基准门站价、上浮比例和配气费都会影响终端价格,而如果企业购气成本(即基准门站价+上浮比例)增加的话,成本需要向终端疏导,这就是价格联动机制。
4. 气价总结
按天然气状态分,可分为液化天然气(LNG)和管道天然气,目前LNG价格已经市场化,管道天然气目前环节复杂,是气价改革的对象。
按天然气用户分,管道天然气要分为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在天然气价格各个环节会有不同。
按天然气环节分,可以分为井口价、管输费、配气费,其中井口价+管输费=门站价,门站价+配气费=终端价。
井口价:
由净回值法确定,即先确定门站价和管输费,再由门站价-管输费=井口价的公式确定。
管输费:
属于国家管控的中间环节,受管输管理办法约束,准许收益率按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目前已经由发改委相关部门核定相关成本,确定主要管线的管输费。
门站价:
我国天然气价格最重要的环节,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进行基准价格管理,供需双方在基准门站价基础上,按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确定具体门站价。过去门站价环节分为非居民和居民用户,目前已不区分,2019年7月以后,居民用气门站价和非居民用气门站价完全并轨。未来,门站价将完全市场化,由供需双方在上海天然气交易平台协商确定。
配气费
:属于国家管控的中间环节,受配气费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税后全投资收益率7%确定,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具体各项成本核算确定。
终端价:
居民用气终端价实行三级阶梯价格,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非居民用气终端价目前实行政府指导价,未来可放开,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 投资建议
在梳理天然气价格环节后,我们认为未来几年天然气的需求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建议关注逐步聚焦天然气主业的
新奥股份
,拥有LNG接收站以及LNG加工厂的
广汇能源
,以及民营燃气分销企业
新奥能源(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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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