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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青春【以案说法】|组合的启示

赋青春  · 公众号  ·  · 2017-06-28 15:35

正文

组合的启示

  如果各项现有设计特征的用途与涉案专利相应部件的用途相近,且现有设计中也存在将该多项设计特征组合在一起发挥作用的先例,则认为现有设计中存在将上述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的启示。

  在第23500号无效决定(201230030015.4)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的产品名称为模型车电子调速器,其由上部的散热扇和下部的底座两部分组成。决定认为,对比设计1为电子调速器,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对比设计2为散热扇,用于电脑主机。对比设计2的散热扇安装在电脑主板上用于散热,而对比设计1是同为电子领域的电子调速器,在对比设计2给出的启示下,在其上安装散热扇用于散热属于常用的设计手法;且对比设计1的顶部四周有螺丝孔,对比设计2的散热扇的四周有螺钉柱,因此二者的组合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将现有设计特征进行组合的时候,要考虑设计特征之间是否有结合点,如果这种结合只是将其中一项设计特征任意进行分割以便于组合其他设计特征,但现有设计中并不存在这种设计的先例,则认为不具有组合启示。

  在第23233号无效决定(201030543512.5)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茶杯。请求人主张以对比设计1为基本设计,将其杯盖顶部替换为对比设计2的杯盖部分,二者组合后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决定认为,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显示外观设计均由单层的杯盖及其上不具有其他结构的光滑的杯体构成,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及对比设计2虽然均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但是在对比设计1本身具有杯盖的基础上欲在其上再叠加对比设计2的杯盖进行组合不属于无需举证即能证明的明显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的情况,因此合议组对于对比设计1和对比设计2的组合证明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的主张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如果请求人主张的设计特征的替换不同于常见的组合方式,而是需要删除或增加某些部分,并进行衔接、过渡和协调等设计,则应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组合手法的启示。

  在第26966号无效决定(201430220570.2)涉及的案件中,涉案专利涉及的产品是床架。请求人主张对比设计2的床头设计替换对比设计1床头中未包含立柱的床头板设计。决定认为,根据一般消费者的常识性理解,对比设计2的床头替换对比设计1的整个床头设计(含两侧立柱)属于相应部件的替换。然而,请求人主张的是以对比设计2的床头替换对比设计1床头的中间部分,这明显不属于通常所理解的组合方式。结合产品本身的设计来看,对比设计1的床头板和两侧立柱由下方的支撑板、两支脚共同支撑,这些并非独立部件,以对比设计2的床头去替换对比设计1床头的一部分时,已不再是简单的相应部件的替换,而是需要考虑替换时设计特征之间的衔接、过渡和协调等问题,鉴于该组合方式并非常规组合方式,对其是否存在组合手法的启示应予举证,在未尽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合议组对该组合方式不予支持。

涉案专利附图

对比设计1附图 

对比设计2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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