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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案例 | 某ERP软件具有较高知名度、能够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属于受反法保护的公平竞争权益,抄袭软件界面构成不正当竞争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04 07:30

正文




——上诉人深圳市领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美云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店小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领星公司是领星ERP软件的著作权人、开发者、运营者。领星ERP软件是一款帮助亚马逊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商家对其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一管理,使电商平台商家能够更高效地运营其在线商店的软件。领星公司认为,美云集公司和店小秘公司开发、运营的赛狐软件涉嫌抄袭领星ERP软件界面。领星公司主张,美云集公司和店小秘公司未经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享有著作权的领星ERP软件界面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领星ERP软件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用户基础,美云集公司和店小秘公司通过抄袭领星ERP软件的界面设计,恶意攫取了领星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违反反法二条而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领星ERP软件V257版本界面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在被诉赛狐软件于 2021 年 2 月底上线时,领星ERP软件在业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积累了良好商誉,已与领星公司的经营业务建立了一定联系,能够为领星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竞争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公平竞争权益。经过比对,赛狐软件界面与领星ERP软件界面在图表、文字、色彩、线条、图标的设计与排列方面相近似。此外,美云集公司曾设置“领星”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曾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美云集公司、店小秘公司的被控行为属于搭领星公司在先努力经营领星ERP软件所积累的商誉便车,侵害了领星公司的公平竞争权益,扰乱了诚信、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23180号
二审法院/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粤03民终8599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 祝建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江剑军

书记员

夏婉含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领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清,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美云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店小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深圳市领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7民初2318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深圳美云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店小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赔偿上诉人深圳市领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50万元;

三、驳回上诉人深圳市领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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