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2017广东汽车流通产业高峰论坛上,法律专家邱宝昌发表了题为《经销商如何合理运用保障权益》的公开演讲,他指出,厂家和流通行业应该是平等主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意志,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首先要销售汽车就要获得授权。
国内法律专家 邱宝昌
以下是演讲实录:
邱宝昌:大家下午好!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汽车市场这种分化、发展,原有的品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变化的汽车市场。首先我们谈谈它的相关不足,一方面,厂商主体的地位不平等。按照市场主体,我们说有三种法律关系,一种是行政隶属关系,一种是民事主体关系,一种是刑事的。厂家和流通行业应该是平等主体,他们所签订的合同应该是充分的表达自己的意识意志,是公平公正的。但是我们汽车品牌销售实施办法,你首先要销售汽车就要获得授权,获得授权,你的销量,你的销售范围、地域等等,它不允许串货。所以在这个实施办法里面,在厂商的销售合同里面,表面上是平等的,但实质上是不平等的。
第二它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我也参加了《反垄断法》的制定。当时07年《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它有一年的预留期,当时两个行业受到的冲击最大,一个可能是汽车行业,一个是银联,它都是现金交易。《反垄断法》13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实施固定价格,你不能销售原材料市场。厂商和我们不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但是实际上通过厂家指导价、最低价,让具有竞争关系的这个经销商和那个经销商在销售地域就有限制,价格是固定的,它实际上就起到了垄断作用。这个争议很大,发改委有人说,这个实施是不是违反了《反垄断法》。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是三个部门制定的,当时制定反价格垄断的时候,什么叫协同性?因为它没有签订价格垄断协议,但是它有相同和相似,在同一时间,价格的涨幅相同或者是相近,是不是协同行为。我当时坚持把这条写进去,但是没有写进去。《反价格垄断》里面有这个表现,固定价格的是垄断行为。
第三个,它不仅仅是垄断,它实际上造成资源浪费,用较大的规模、数量、库存,实际上不利于汽车流通行业的发展。
现在新的办法即将出台,去年8月份,我们和商务部流通处商量管理办法,当时准备9月份出台,但只是听雷声不见下雨,我们想应该会很快,当然这里面有各种利益的博弈,各种观点的交锋。我们的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亮点,对流通行业有促进发展的一面,有公平的,可能也有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第一它打破了单一销售模式,我们知道原来的实施办法里面规定的就是授权销售模式。这样的授权模式,如果没有经过授权的就不能够经营品牌汽车销售,现在打破了,可以有授权的也可以是非授权的,有网络电商销售,也有平行进口。但是这里有规定,如果不是品牌销售的,你的汽车来源、售后服务,你必须要告知消费者,怎么提高售后服务。不是说你一定要卖车,要提供一些服务,可以单一的卖车,可以单一提供服务,可以是4S,也可以是3S。国外很早之前就打破了一个4S,有4S是一个主流,但可能要多样化,这种汽车销售模式要共享、节约、社会化,要促进主体的充分竞争。
第二、品牌里面终结了厂家霸王做法,不公平、不合理的做法。例如第一你限制必须销售捆绑,第二你必须小销售数量、库存、区域。我们要签订合同,所有的法律法规我们不能违反,但是厂家和销售流通要签订合同,原来不允许串货、不允许其他经销商提供零配件,在这里面都要有相应的表现。比如说销售区域只能是某个区域,如果是跨区域了就要罚款,现在新办法不允许了。第二我能够单独销售、单独提供售后服务,当然这里有一个磨合过程。如果是平行进口,非授权模式,你怎么把销售者的知情权保护好。这次草案中,它是强化对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实际上它是双主体。
原来一旦遇到纠纷,消费者找流通企业,很多东西,流通企业受制于主机厂,能不能换、退、维修,可能都要主机厂说了算。我记得在北京有一个消费者到4S店去了100多次,后来说没有那么多,只有50多次。这个消费者说不是的,你记录的是50多次,还有很多没有记录的。出现这些问题不是流通企业的问题,是产品品质的问题,而流通企业又不能更换,又不能退货,所以造成这种情况,我们在这个时候要进行双主体,对消费者负责任,不是单一的就是流通企业,面对消费者的是流通企业,但是后面,包括你能不能更换、奖励政策都是在厂商,所以这块要突破,强化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我们在销售合同当中要把这些条款写进去。
这里面就有一个问题,如果说主机厂任意变更合同条款,解除对你的授权。原来我们在实施办法里面是授权经营,如果它授权,我们有一个规定,就是说可以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包括维修设施这些东西都可以赔偿,包括汽车配件,这些够不够?我们草案上就是写这些,但实际上不够。如果感觉到这个品牌对我们不配套,我们可以要求品牌继续履行责任。如果够了,我们还要要求主机厂承担违约责任,要对设备设施进行回购回收。我们要在条款里面写充分一些。
这里跟大家交流的,我们和厂商签合同的时候,把我们将要出台的九项禁止厂商行为,把它转换成我们合同的条款,它一旦违反了,它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现在这个办法还没有出台,即便出台之后,如何实施,大家也有不同的看法。
一方面供应在它手里,它可以授权也可以不授权。如果你答应它的要求,它可能会授权给你做。如果你不答应的话,它不一定会给你提供货源,如果没有货源怎么销售?尽管我们看到有网络销售,网络销售实际上厂家已经有自建的平台,还有垂直的电商平台,还有传统的平台,像淘宝、京东、微信商城,也有像易车、汽车之家这些垂直电商。但是这个办法出台以后,可能是双刃剑,谁车卖得好,可能它会倾斜,因为授权和非授权都在主机厂,都在供应商手里。
如果我们的网络、平台做的好,它就有可能对我们4S店造成冲击,我们4S店建一个店,多大面积,多少投入。如果这块要取消授权以后,一切归零,如果说我卖得好,我投资很多的钱建平台,那么在这里面竞争的话,我们有什么优势?
我想讲一个相关行业的案例,希望引起大家的思考,不是危言耸听。大家对拍卖都了解,原来有两种,一种是文物艺术品拍卖,一种是司法资产拍卖。原来有拍卖规定,委托拍卖机构,所以它有比例、佣金,后来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的发展,本来是一个电商,提供商品的,它进行拍卖,像淘宝是零佣金,现在大家都去淘宝拍卖。北京有四个法院,现在全部都实施网上拍卖,包括广东高院也实现网络拍卖。
汽车销售,我们拥有专卖店,拥有技术服务团队,拥有很多很多的资源。一旦网络平台建设好之后,跟服务对接好,对我们有没有冲击?这就需要大家去思考的。我想可能也有企业在做,最后最高院选择五家电商平台进行拍卖。它现在可能发展的比较小,这个规定的改变,对我们行业不一定是洗牌,但肯定有影响,我们要抓住先机,紧跟互联网。互联网必须要落地,要有实体,怎么去做,这也是我们这次高峰论坛的目的,因为规则在变,我们也要顺势而为。
大家要把合同搞好,把技术力量搞好,这样可能会好一些,因为现在还没有公布,我也没有必要多讲,包括授权的,原来的三年、五年,如果两年就可以解除,为什么不一年一授权、两年一授权。新办法还没有出台,但我今天讲的这九项,包括其他的,基本上不会有很大的变化。
我再讲讲PTR检测,就是售前的检测,最后被判欺诈。如何去认知?原来我们在四川,四川有一个案例,报事故车,维修以后,以次充好,以旧充新去卖。在达州,一审判它双倍赔偿。后来在四川成都又发现了,类型是一样的,一审判双倍,二审改判,改判之后议论非常强烈,为什么要改?因为汽车是奢侈品,不是普通商品。那是零几年的时候,汽车是03年、08年金融危机以后,03年汽车不是很多,08、09年之后汽车遍地都是,几千万的销量。这样大家的一个感觉,你把维修的车当新车卖,这就是欺诈。
在PTR检测的时候,我们本来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充分保护,要达到厂家的要求。把一个合格的车辆销售给消费者,它的运营模式,因为有物流,从运营模式到驾驶模式,要调整要检测。有的要更换,什么情况下告诉消费者,什么情况下不告诉消费者。北京三院开了很多会,现在法院苦于没有一个标准。像武汉就判了一个车,判赔偿了300多万,这是一审,二审判了35万。35万是怎么赔的?这是因为经销商给消费者提供了知情权。
这对广大经销商提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真正的PTR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但是如果你以次充好,那就是欺诈。PTR检测的行业标准,也对这块有表述。在什么情况下,比如说我维修的费用不超过5%,够不够?你的表述,你的充分披露,能让消费者认可,不是由于你的隐瞒或者是不披露,影响了他的错误选择,那就是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汽车电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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