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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磊,男,公民身份号码×××54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因涉嫌犯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8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红专,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劳同再,男,公民身份号码×××91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8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邓兴军,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保金,男,公民身份号码×××065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11年6月13日被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11月7日被假释。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8月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5年9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世益,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钟某,女,公民身份号码×××682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户籍所在地雷州市,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春花,雷州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2813,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广东省佛山市人,住佛山市南海区。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5年8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红,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请求情况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7月,被告人劳同再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人赵磊收购老虎和狮子。于同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磊雇请高某和王某驾驶一辆江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将1只老虎(死体)和2只狮子(死体)运输至雷州市。于同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郑保金驾驶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粤G×××××)与被告人劳同再在沈海高速雷州客路出入口的207国道往雷州方向处接应被告人赵磊。两车通过小道行至附城镇北营村路口时,被告人郑保金、劳同再发现有其他车辆紧随其后便驾车逃离。被告人赵磊等人驾驶的货车被公安机关查获。
2.2015年7月25日,被告人郑保金将用泡沫箱包装好的5斤老虎骨、肉,以人民币5000元1斤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钟某。被告人钟某因没有足够的钱购买,遂将这5斤老虎骨、肉全部转给事先约好的被告人李某。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缴获赵磊的1只老虎死体为东北虎,缴获赵磊的2只狮子死体为狮,缴获李某的老虎骨、肉、虎骨酒均为华南虎的骨、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狮的亚种之一亚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它亚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磊、劳同再、郑保金、钟某、李某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出售、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赵磊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被告人劳同再的刑事责任,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郑保金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被告人钟某、李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磊、劳同再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保金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磊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磊的辩护人刘红专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磊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赵磊是口头传唤到案的,且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赵磊自愿缴纳罚金。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劳同再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劳同再的辩护人邓兴军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劳同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劳同再是在“三哥”授意下联系被告人赵磊的,其并非犯罪的组织者,属于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保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保金的辩护人赵世益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保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郑保金系帮朋友出售,系从犯。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钟某的辩护人陈春花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钟某为××而购买虎骨,主观恶性小,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的表现,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望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李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无异议,其发表辩护意见称,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同意缴纳罚金,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磊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劳同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郑保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钟某、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
(一)被告人赵磊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劳同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被告人劳同再通过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人赵磊收购老虎和狮子。于是,被告人赵磊分别向张某和史某的亲戚(均另案起诉)各收购1只狮子(死体),向徐某(另案起诉)收购1只老虎(死体)。被告人劳同再与被告人赵磊约定,让被告人赵磊将老虎及狮子运输过来雷州市,待被告人劳同再验货后再付款。同年8月7日22时许,被告人赵磊雇请高某、王某驾驶一辆江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灰古镇将1只老虎(死体)和2只狮子(死体)运输至雷州市。于同年8月9日0时许,被告人郑保金驾驶一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粤G×××××)与被告人劳同再在沈海高速雷州客路出入口的207国道往雷州方向处接应被告人赵磊并为被告人赵磊引路。两车通过小道行至附城镇北营村路口时,被告人郑保金、劳同再发现有其他车辆紧随其后便驾车逃离。随即,被告人赵磊等人驾驶的货车被雷州市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高某的江铃货车1辆及被告人赵磊向其预付的运费现金人民币6300元(均已于2015年9月22日发还高某),并从江铃货车上搜获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缴获赵磊白色三星note4手机1部、黑色NUOFEI-NL16手机1部。2015年8月9日23时,被告人郑保金、劳同再在湛江市霞山区金纺服装批发市场附近被抓获归案,缴获被告人郑保金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粤G×××××)1辆、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1部、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2部,缴获被告人劳同再白色三星GT-9168手机、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三星GT-T1083C手机各1部。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缴获赵磊的1只老虎死体为东北虎;缴获赵磊的2只狮子死体为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狮的亚种之一亚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它亚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江铃货车(车牌号为皖L×××××)1辆、黑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粤G×××××)1辆、白色三星note4手机1部、黑色NUOFEI-NL16手机1部、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1部、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2部、白色三星GT-9168手机1部、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1部、三星GT-T1083C手机1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8月9日0时许,经群众举报,雷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雷州市城角村附近查获一辆安徽牌小货车涉嫌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随即把车上三名男子传唤回雷州市公安局,并立案侦查。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赵磊、劳同再均于2015年8月9日分别被抓获归案。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赵磊、劳同再的身份基本情况。被告人赵磊、劳同再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主体适格。被告人赵磊、劳同再均未发现有犯罪前科。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郑保金车牌号为粤G×××××黑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苹果6手机1部、三星SCH-E1100C手机2部。扣押被告人劳同再三星GT-9168手机、三星SCH-E1100C手机、三星GT-T1083C手机各1部。扣押赵磊三星note4手机一部、NUOFEI-NL16手机1部、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扣押高某江铃货车1辆及赵磊预付其运费现金人民币6300元,均已于2015年9月22日发还高某。
6.通话信息清单。证明号码为155××××0934手机与号码为150××××0915手机通话记录。
7.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动鉴字(2015)第262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缴获赵磊的1只老虎死体为东北虎,2只狮子死体为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狮的亚种之一亚洲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它亚种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
8.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证明2015年8月6日13时57分,“傻蛮”(微信昵称)与“承诺”(微信昵称)微信联系内容。傻蛮对承诺说,两个是给三哥的,我也想要一个,但没有现金,如果信得过,先给我处理后再给钱。“承诺”答应了,双方约定“傻蛮”接到物品后十天内支付价款。
9.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在公安局大院内对被告人赵磊雇佣高某驾驶的皖L×××××货车上的货物进行现场清点,清点有老虎死体1只及狮子死体2只,高某、王某及被告人赵磊对清点现场进行指认。
10.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经我介绍,赵磊以人民币47000元价格向冯某购买了1只狮子死体。
1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经史某介绍,××死亡的狮子死体1只。
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7日21时许,赵磊来我家将我家1只因病死亡的老虎拉走。
13.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8月4日,××死的狮子1只买走。
14.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7日下午,赵磊雇佣我的货车运些饲料到湛江。在雷州客路出入口2公里左右的时候,有一辆黑色轿车在我前面200米左右,赵磊叫我跟着黑色车走,我开了一段路后有一辆车在我的车后面想超车,但是后面那辆车与我的车平行的时候,后面那辆车里的人叫我靠边停车,我拐过弯后没几米距离我就停车。我停车后,叫我停车的那些人叫我双手抱头蹲下,我没有看到前面的那辆黑色轿车开到哪里去了,最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回公安局。我在现场看到公安同志对我的货车进行搜查,才知道帮赵磊拉的有2只死狮子和1只死老虎。
被告人高某指认出粤G×××××的黑色本田小轿车与2015年8月8日晚11时许接应并为引路的车辆一模一样。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车上所装的2只狮子死体、1只老虎死体、驾驶的皖L×××××货车以及非法运输老虎死体1只及狮子死体2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的清点现场进行指认。
1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7日晚上11时,我在家里接到赵磊电话,叫我帮忙开车跑一趟广州,到时候付给我500元至1000元的费用。我与另一司机轮流开车,每个人开车两三个小时直到雷州,刚刚下雷州高速路不久就被警察把我们三人抓获。
被告人王某指认车牌粤G×××××的黑色本田小轿车与2015年8月8日晚11时许接应并为我与赵磊、高某引路的车辆一模一样。指认皖L×××××的白色小货车是2015年8月7日赵磊雇佣我与高某驾驶从安徽省宿州市灰古镇非法运输2只狮子死体、1只老虎死体到雷州市的车辆。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车上所装的2只狮子死体、1只老虎死体、皖L×××××货车以及非法运输老虎死体1只及狮子死体2只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的清点现场进行指认。
16.被告人赵磊的供述与辩解。证明早在2013年12月份的时候,我在徐闻县城木兰大道附近演马戏的时候认识劳同再。2015年8月2日,劳同再联系我说:“据说你们那个地方有狮子和老虎的冰冻死体,你看能不能联系一下帮我买几头狮子或者老虎的冰冻死体,并运输到雷州市卖给我。”联系好冰冻死体狮子2只和冰冻死体老虎1只后,我电话联系劳同再是否需要,劳同再给我回话说明天早上给我答复。2015年8月7日上午,劳同再用150××××0915这个电话给我:“我这边安排好了,你这边三头一起送过来行不行?”我就和劳同再商量价格,最后我们敲定三个一起11.5万成交,然后我在星期五(2015年8月7日)和高某、王某把2只狮子和1只老虎的冰冻死体从安徽省宿州市运去雷州。我货车将到雷州客路高速出口时,劳同再就打电话给我说他的粤G×××××黑色本田小车在路边打双闪灯,我们的出高速后看到该车就跟着开就行了。出高速口后,我们就跟在他车的后面开,20多分钟之后在一乡镇路上被公安抓获。
经照片混杂辨认,被告人赵磊辨认出劳同再就是用微信昵称“傻蛮”、手机号码150××××0915和我联系的人,是2015年8月9日0时30分左右,我们车皖L×××××货车出雷州客路出口前用150××××0915手机打我手机说高速出口下来雷州方向左转,他的车在前面开双闪灯带路,我下高速看前面车牌是粤G×××××黑色本田轿车并跟他的车一直走了的人。辨认出陶笑飞就是介绍我到宿州市埇桥区桃沟镇派出所对面的以36000元购买1只狮子死体的人。辨认出史某是介绍我到蒿沟购买狮子的人。辨认出冯某就是经史某介绍向其购买1只狮子(死体)的人。辨认出徐某就是送给我1只老虎死体的人。辨认出粤G×××××黑色本田雅阁小轿车就是2015年8月23时左右,下沈海高速雷州客路口左转雷州方向150××××0915号码打电话出口有车在前面打双闪灯带路的车辆。对手机通话记录、与傻蛮(三哥)微信交谈内容进行指认。对雇佣高某的货车并由高某和王某驾驶非法运输老虎死体1只及狮子死体2只到雷州市附城镇北营路口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的清点现场进行指认。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车上所装的2只狮子死体、1只老虎死体、皖L×××××货车进行指认。
17.被告人郑保金的供述及辩解。证明2015年8月8日23时许,我和劳同再两人一起由我开着车牌号码为粤G×××××广本雅阁小轿车在雷州、客路高速出口,接到那部货车就往207国道雷州城区方向行驶。过了城区以后,劳同再就发现所带的那部货车没有跟上。劳同再就立即用手机联系,一直联系不上。劳同再觉得异常,就说:“可能出事了”。劳同再说开快一点往禅妙村方向走。当车行驶到禅妙村内的时候,就停在一间房子旁边。这时,劳同再和我说:“后边货车出事了,开车不安全我们把车停在这里。我们抄小路步行回雷州城区。”
我有三个手机,第一个手机号码是180××××2222,户主是我妻子陈玉明,已经使用一年多了。我的微信昵称是“人生短短几十年,活得快乐最重要”,微信号为×××。
经照片混杂辨认,被告人郑保金辨认出劳同再就是2015年8月9日0时许,乘坐我驾驶粤G×××××黑色本田小轿车副驾驶位置上,叫我开车送到沈海高速雷州客路左转207国道接应他的朋友驾驶的货车并带路到附城镇北营村的人;指认粤G×××××的黑色本田小轿车是由我驾驶带劳同再于2015年8月9日0时许在沈海高速雷州客路左转207国道接应劳同再朋友驾驶的货车并带路的车辆。
18.被告人劳同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8月9日凌晨,我和郑保金驾驶车牌号为粤G×××××黑色本田小轿车,在雷州、客路高速出口附近207国道接应使用手机号码为155××××0934的朋友,并为他引路到附城镇北营路口。手机号为155××××0934是一个叫赵磊的安徽省宿州市人,我是2013年在徐闻县木兰大道看马戏时,与卖门票的赵磊认识的。还没有到北营村路口,赵磊在被拦截之前打电话给我说他的车后面有两辆小车跟着,叫我去看看什么人的车。我接到电话后,叫赵磊继续往前直开,我就拐向左边一条小路,然后又从小路包抄回来,与赵磊的车迎面开过去,我看到赵磊他们双手抱头,蹲在他们车辆旁边,在他们旁边还有两辆小轿车及好几个人在那里。我感觉出事了,我就和郑保金驾车过去,直接开到禅妙村并停在那里,之后我和郑保金两个步行回雷州市区。
我之前使用的号码是134××××7749,此号码我已使用3、4年时间。150××××0915手机号码是我的手机号码。
经照片混杂辨认,被告人劳同再辨认出赵磊就是2015年8月9日0时许,驾驶粤G×××××号黑色本田小轿车到雷州客路高速出口附近的207国道接应使用手机号码为155××××0934并将其带路到附城镇北营路口人;指认视频截图照片是由郑保金驾驶,我坐在副驾驶位置,于2015年8月9日0时许到雷州客路高速出口附近207国道接应使用手机号码为155××××0934并为他带路时的照片;指认车牌号为皖L×××××的白色小货车,是我与郑保金在2015年8月9日0时左右,驾驶车牌GZ1577黑色本田小轿车到雷州客路高速出口附近接应赵磊并为其带路的车辆。
19.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8月9日1时40分,办案民警对赵磊进行人身全面检查,未发现赵磊体表有外伤。2015年8月10日0时,办案民警对劳同再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其体表有明显伤痕和伤口。
20.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视频光碟。证明被告人郑保金、劳同再、赵磊被讯问时的情形。
2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证明皖L×××××货车上发现可疑动物尸体3只。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赵磊及其辩护人刘红专、被告人劳同再及其辩护人邓兴军,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二)被告人郑保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钟某、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郑保金通过被告人钟某的小姨了解到被告人钟某母亲生病,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钟某询问是否需要购买虎骨给其母亲浸酒,被告人钟某表示想购买几千元虎骨。
同日,被告人李某将购买老虎骨、肉的现金人民币25000元交给被告人钟某。次日,被告人钟某将人民币25200元(人民币200元系被告人钟某汇给吴玉娇的钱)汇到被告人郑保金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雷州支行账号(户名:吴学良,账号:62×××77)。同年8月3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李某的住宅中搜出一批老虎骨、肉1210克和虎骨酒。公安机关随案扣押了被告人钟某、李某的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各1部。
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缴获李某的老虎骨、肉、虎骨酒均为华南虎的骨、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另查明,被告人郑保金曾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1年6月13日被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11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14年10月29日。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老虎骨肉1210克、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2部。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郑保金于2015年8月9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钟某、李某于2015年8月31日被抓获归案。
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湛中法刑二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假释证明书(存根)。证明被告人郑保金、钟某、李某犯罪时均已满十八周岁,主体适格。被告人钟某、李某均未发现有犯罪前科。被告人郑保金曾因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2011年6月13日被减刑一年一个月,于2012年11月7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14年10月29日。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物品移交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钟某苹果6手机1部。扣押李某苹果6手机1部、老虎骨肉1210克。
5.吴学良的中国农业银行湛江雷州西湖支行的账户明细。证明2015年7月26日,钟某向吴学良存入人民币25200元。
6.动鉴字(2015)第283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缴获李某的老虎骨、肉、虎骨酒均为华南虎的骨、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规定,虎属于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规定,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
7.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证明在李某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星辉园二区11栋2座602房的住宅内,有3瓶用玻璃瓶装好的药酒,其中一瓶药酒中发现疑似老虎骨的骨类物品,大约2市斤。在厨房冰箱里发现疑似老虎肉的肉类制品。
8.搜查笔录。证明2015年8月31日16时许,在佛山市南海公安分局罗村派出所民警配合下、见证人周某的见证下、李某的全程配合下,对其住处进行搜查发现装有虎骨药酒,并在冰箱查获虎肉。
9.被告人郑保金的供述及辩解。证明我有三个手机,第一个手机号码是180××××2222,户主是我妻子陈玉明,已经使用一年多了。我的微信昵称是“人生短短几十年,活得快乐最重要”,微信号为×××。
我和燕姐的第三次通话时间大约是今年7月份,“燕姐”问我说,听说雷州市还有虎骨等东西卖,你帮我买一点。我回答帮你打听打听。我在此次通话中问了燕姐的微信号码并加为微信好友。今年7月24日之后,我和燕姐在微信和打电话聊及有关购买虎骨的事。因为燕姐向我购买5市斤虎骨、肉,我叫劳同再把这“鱼和虾”送给燕姐,并叫燕姐将老虎骨、肉钱25000元汇到我指定的银行卡里,我给燕姐指定的银行卡是我姐夫吴学良的农业银行卡(卡号为62×××77)。
10.被告人劳同再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郑保金打电话给我,说叫我带一点虾给佛山他的朋友,郑保金用白色泡沫箱包装好的东西交给我,并给我一个联系电话。当天晚上,我在雷州坐大巴客车带着包装好的虾去广州,在广州车站下车后,我就坐地铁直接到佛山市,然后乘坐出租车送去给一个女的。
11.被告人钟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大约两个月前,我与一位绰号“凸眼”(叫做“金”)的人购买了一些老虎骨肉,接着他就加我微信(金的手机号是188××××2222、微信昵称是“人生短短几十年,活得快乐最重要”、微信号为×××),之后他就叫他的两个朋友将老虎骨肉亲自送到我的住宅。我接到货(用一个白色泡沫塑料箱包装的)以后,就联系我同事李某,到下午下班的时候,我的同事开车到我住宅,然后我就将货交给我的同事,并提供妃金发来的一个银行账号给我同事,叫他把钱打进这个账号,但同事不肯汇款,交给我现金人民币25000元,我就将这25000元存入金发给我的一个银行账号。
被告人钟某对李某拍摄的老虎骨肉并通过微信传送给其的图片及聊天记录进行指认。
1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大约在2015年7月上旬,我同事钟某见我腰酸背痛的,就跟我说乡下有虎骨,买一点泡酒喝会好一点。我见钟某这么说就让她帮我买点回来试试。在2015年7月下旬某一天,钟某电话联系我让我到她的出租屋拿虎骨。我来到出租屋路边后,没有打开白色塑料袋看就把货款人民币25000元给钟某。我就开车拿老虎骨回家放在冰箱里冻着。
被告人李某对7月份以25000元向钟某购买的老虎骨肉与药材放在一起泡的药酒进行指认。对自己拍摄的老虎骨肉并通过微信传送给钟某的图片及聊天记录进行指认。
13.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明2015年8月31日,办案民警对钟某、李某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未发现其体表有明显伤痕和伤口。
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郑保金及其辩护人赵世益、被告人钟某及其辩护人陈春花、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李红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关于被告人赵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经查,被告人赵磊系经群众举报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具自动投案的情形。再者,被告人赵磊被抓获时,公安机关当场从其货车上查获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即公安机关在其驾乘的货车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已掌握被告人赵磊非法运输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的罪行,故被告人赵磊的如实供述不属于“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情形。据此,对被告人赵磊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劳同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在老虎及狮子的交易过程中,被告人劳同再主动联系货源、积极协商洽谈、接应交易货物,对促成老虎及狮子的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交易的积极实行者,系主犯。虽然被告人劳同再辩称系“三哥”授意其实施非法收购罪行,但并不影响对其构成主犯的认定,故对被告人劳同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郑保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在老虎骨、肉的交易过程中,与被告人钟某联系出售、议价、组织送货、收款等交易事宜均由被告人郑保金负责实施,故被告人郑保金对促成与被告人钟某进行老虎骨、肉交易起主要作用,是涉案非法交易的积极实行者,系主犯,故对被告人郑保金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磊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狮子(死体)2只、老虎(死体)1只从安徽省宿州市运输到广东省雷州市,并向被告人劳同再非法出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7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达到本解释附表所列相应数量标准的;”之规定,已达情节特别严重,俩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赵磊已构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劳同再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保金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向被告人钟某、李某非法出售老虎骨、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郑保金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钟某、李某均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磊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控被告人劳同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指控被告人郑保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指控被告人钟某、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部分予以采纳,无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赵磊、劳同再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钟某、李某共谋并实施购买老虎骨、肉的罪行,构成共同犯罪,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郑保金曾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磊、劳同再能当庭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属于犯罪未遂,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磊、劳同再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郑保金、钟某、李某能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郑保金、钟某、李某予以从轻处罚。
随案扣押的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老虎骨肉1210克属违禁品,依法均应予以没收销毁;随案扣押的被告人赵磊的白色三星note4手机1部、被告人劳同再的白色三星GT-9168手机1部、被告人郑保金、钟某、李某的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各1部,均系分别供被告人赵磊、劳同再、郑保金、钟某、李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予没收上缴国库;随案扣押的被告人赵磊的黑色NUOFEI-NL16手机1部、被告人劳同再的黑色三星SCH-E1100C手机1部、黑色三星GT-E1083C手机1部、被告人郑保金的雅阁轿车1辆、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2部,缺乏确实、充分证据证实系供被告人赵磊、劳同再、郑保金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均应分别予以返还被告人赵磊、劳同再、郑保金;被告人郑保金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所得的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系违法所得,依法应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根据被告人赵磊、劳同再、郑保金、钟某、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打击犯罪,保护环境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磊犯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劳同再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郑保金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9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钟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随案扣押的老虎(死体)1只、狮子(死体)2只、老虎骨肉1210克,均予以没收销毁;随案扣押的白色三星note4手机1部、白色三星GT-9168手机1部、白色金底苹果6手机3部,均予没收上缴国库。
七、随案扣押的黑色NUOFEI-NL16手机1部,予以返还被告人赵磊;随案扣押的黑色三星SCH-E1100C手机1部、黑色三星GT-E1083C手机1部,均予以返还被告人劳同再;随案扣押的雅阁轿车1辆、黑面灰底三星SCH-E1100C手机2部,均予以返还被告人郑保金。
八、被告人郑保金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继续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何俊传
代理审判员冯凯捷
人民陪审员吴守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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