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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你推荐一本有国际影响力的人工智能法律百科全书

中国法律评论  · 公众号  · 法律  · 2024-11-15 06:06

正文





《人工智能法律指南》涵盖人工智能的监管、人工智能与基本权利、人工智能与知识产权等当下网络信息与人工智能法研究的主要方向和议题,是一本具有开放性、工具性与权威性的人工智能法律研究指南。本书有助于读者掌握全球人工智能法律研究动态,亦可为相关理论研究及法律实务提供参考。


本期推送《人工智能法律指南》一书的原版编者序、作者简介、目录等。



《人工智能法律指南》

[美]伍德罗·巴菲尔德 [意]乌戈·帕加洛丨编著

冯子轩 汤烨凡丨译

法律出版社2024年版


专家推荐

📖


姜 伟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本书是人工智能法治领域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百科全书,梳理了世界各国面对人工智能挑战的法治理论与实践变革,覆盖了人工智能与法律交叉领域的重要议题,呈现了全球人工智能法治领域的发展蓝图,引发人们对法律体系与科技创新的深刻思辨,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治理提供可贵的借鉴经验,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是权威的法律工具书之一,值得法律人人手一书,经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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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主任

作为新近译介的人工智能法律著作,本书紧跟时代发展,融入人工智能法律治理中的新现象、新问题、新趋势,内容全面翔实、资料新颖,多以人工智能实践应用发展解析热点法律问题,具有很强的示范性与指导性。书中展现未来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前景与法律规制的发展蓝图,对人工智能法律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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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锡锌

北京大学教授、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对法律影响巨大。本书着眼于AI技术发展前沿,揭示人工智能运行内在逻辑,以简明的表述为读者展现了人工智能对法律体系的冲击,具有较强的可读性,是一本探讨法律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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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卫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院长,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本书深入探讨了人工智能领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难题,从具体应用场景出发,提供了大量案例和实践经验,可为数字时代的算法治理提供前瞻性的解决方案,能帮助法律从业者及对相关领域有浓厚兴趣的读者了解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中的应用和挑战,并提供思考素材和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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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副局长、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本书聚焦法律监管、隐私权利保障、知识产权以及应用场景等热点前沿问题,揭示各国人工智能相关法律的发展现状,资料新颖、内容丰富、分析透彻。对人工智能法律法规及应用困境的归纳分析,便于我们了解国外人工智能法律研究的最新进展及发展趋势,对推进我国人工智能法治建设具有较大的启发价值。

原版编者序

从早期真空管计算机到目前每秒运行数亿次浮点计算(exaflop)的超级计算机,人工智能技术已然取得了巨大进步。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是,算法设计和分析技术的进步使人工智能系统能够从经验中学习,使其具有了创造性与自主执行任务的能力。一方面,人工智能的表现令人咋舌;另一方面,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也已经对传统法律领域产生冲击。目前,来自欧洲、美国和亚洲的法律学者,正在就如何规范人工智能展开一场意义深远的探讨。


让我们来回顾一下人工智能的起源。1956年夏天,一群顶尖科学家参加了达特茅斯(Dartmouth)夏季人工智能研究项目,未来他们也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先驱。这些伟大的科学家包括马文·明斯基(Marvin Minsky)、约翰·麦卡锡(John McCarthy)、克劳德·香农(Claude Shannon)、艾伦·纽威尔(Allen Newell)和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达特茅斯项目(the Dartmouth project)持续了6~8周,其本质上是一个头脑风暴会议,专家们在会议中热烈讨论了如何创造出像人类一样执行任务的人工智能。有趣的是,这个项目的报告写于60多年前,今天仍在影响着人工智能的发展:


这项研究的基础是这样一种猜想:原则上,学习的每一个方面或智能的任何特征都可以被精确地描述,以至于可以用机器来模拟它。我们将努力探索如何使机器使用语言,形成抽象概念,解决目前留给人类的各种问题,以及改进(机器)自身。我们认为,若一些卓越的科学家能够聚集在一起共同探讨,只需要一个夏天的时间,这些问题中的一个或多个就能取得重大进展。


虽然一个夏天的时间并不足以在人工智能方面谋取重大进展,但60年后的今天,人工智能显然已经“成熟”。这并不是说人工智能发展水平已经达到达特茅斯会议与会者预测的程度—达到人类一般的智能水平;但在诸多狭窄领域,现在人工智能优于人类专家的表现。


就法律角度而言,人工智能引发一个有趣的结果,人类在某种情形下开始完全脱离系统的决策闭环,以至于我们难以洞悉人工智能解决问题的方案。得益于从经验和互联网数据中学习,“新形式”的人工智能(“new forms”of AI)甚至开始编写自己的算法,重要的是,它们在行动中越来越独立于人类。人工智能水平的提高,对传统上将人类视为法律行为者的既定法律领域提出了重大挑战。


事实上,由于人工智能日益增强的自主性和智能性,人工智能提出了一些值得法律学者和法官考虑的重要问题,例如,当人工智能控制一个系统(机器人)时,如果人类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损害,而系统中没有人对此负责,会发生什么?追究“某人”的责任是分配刑事责任或侵权责任的基础,然而目前版本的人工智能缺乏法律人格地位,我们无法追究其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们惊讶地发现,人工智能领域的顶尖学者对“人工智能”的定义仍难以达成共识,充满了争议。就法律而言,这是一个重要的发现,因为监管机构必须能够界定一项技术,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人们可以问:人工智能是代码、算法,还是生成创造性的和新颖的问题解决方案的分析技术?人工智能是操作系统的架构、无线传输协议,还是处理信息的半导体芯片的设计?或者,人工智能是否仅仅是像人类一样解决问题的行为,而不考虑决策技术、计算机体系结构(如冯·诺依曼体系结构)或使用的无线协议?使人工智能监管的复杂性进一步复杂化的是,人工智能种类繁多,有些监管难度小,有些监管难度大。这将要求立法者在为人工智能制定法规时,亟须完成为各种形式的人工智能进行定义的艰巨任务。


人们认识到,虽然接近人类智能水平的机器引发的法律问题很复杂,但更难的是,未来的人工智能形式可能与人类截然不同,这样的系统的目标和愿望可能对人类来说是全然陌生的,甚至以我们的智力水平根本无法理解。很明显,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和更加自主地运作,人类必须决定我们与智能实体互动的未来是怎样的。人工智能最终会成为人类生存的威胁,或是成为解决饥饿、战争或疾病等重大生存威胁的合作伙伴,还是我们会被一个拥有自身利益诉求的超级智能藐视?当然,情况也许各异,我们需要不同的法律方法来保护所涉各方的权利。


无论何种形式的人工智能,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及与人类个体的关系都需要加以规范。然而,尽管人工智能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主流的人工智能监管方案。事实上,我们正处于探讨的初期(例如,关于无人机、自动驾驶汽车和机器人),其重点在于如何规范人工智能系统,因为这些系统具有智能和自主权。


为推进这一探索,新兴法律和人工智能领域的主要学者合作撰写了《人工智能法律指南》一书,全书共25章。本书也证明了自1956年达特茅斯第一次人工智能会议以来,我们已经取得了多么显著的进步。正如本书所详述的,反垄断法、刑法、公司法、宪法和其他法律领域正受到越来越聪明和自主的人工智能的挑战。


毫无疑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法律问题将被提出来。这需要新的法律和监管方案,以达到鼓励人工智能领域创新与保护人类权利的双重目的。最终,我们甚至可能必须考虑人工智能实体的权利,尤其是授予人工智能法人地位(这将解决一些问题,但会引发其他问题)。


人工智能不会仅仅“满足于”停留在任何地方辖区或国家地理边界内。为了有效地应对,对人工智能的监管方案也必须是国际性的。出于这个原因,这本书的编写者来自美国、欧盟和亚洲,全面介绍如何将现有法律应用于人工智能发展的思路,以及从全球的高度来讨论如何规范人工智能。


本书的内容也表明,随着人工智能变得日益智能和自主,为人类和那些被授予法律拟制人格的实体建立的许多法律领域开始变得密切相关。就好像人工智能变得越“像人”,人类的法律就越受影响。但是,如果考虑一下监管人类行为的法律体系异常庞大的现状,可以预见人工智能的监管将非常困难。例如,考察普通法(common law)或教会法(canon law),虽然这两种法律体系都花了几个世纪才发展起来,但在某些方面,人工智能的能力正在呈指数级增长,这意味着规范人工智能的时间框架只有几十年甚至更短。


人工智能将继续发展,并将在未来产生令人惊叹的智能实体(部分人工智能将有物理载体)。但当这种情况发生时,人工智能是否会继续作为工具为人类所使用?还是人工智能将会超过我们理解的目标、抱负和决策的能力?


不管怎样,法律在我们的未来如何发展,这将对我们最终如何与一个比我们更聪明的实体共同“生活”起到关键的作用。肯定会有越来越聪明和自主的实体参与我们的未来,为了应对人工智能的规范挑战,一些法律制度已经采取了放松规制和法律试验的做法。


例如,在过去的15年里,日本政府通过建立人工智能的测试和开发特区(Tokku)来解决这些挑战。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一些欧盟国家支持类似的尝试:瑞典赞助了世界上第一个大规模的自动驾驶试点项目,在这个项目中,自动驾驶汽车在日常驾驶条件下使用公共道路。德国也允许在高速公路上进行一些不同程度的自动化测试,例如,奥迪在英戈尔斯塔特和纽伦堡(Ingolstadt and Nuremberg)之间的A9高速公路上进行自动驾驶汽车测试。美国是自动驾驶汽车研发和管理的主要试验地。


正如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2016年向欧盟委员会提交的关于机器人民法规则的建议中所强调的,“在真实场景中测试机器人,可能会带来风险,但这对它们在纯实验室阶段之外的技术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合法的、不受管制的特别区域来进行试验,其目的是适当地解决新一代人工智能系统引发的深层次问题,往往可以得到进一步的法律技术和机制的启发。实验性联邦制和技术创新治理,如实施原则,确实可以加深我们对人工智能系统在各种环境下如何反映和满足人类需求的理解。


在第一种情况下,实验性联邦制指通过法律制度之间的有益竞争来丰富治理社会和个人行为的规则。美国自动驾驶汽车领域正在进行类似实践。撰写本书期间,美国已有7个州为这种技术分别制定了法律。相同的政策将尽其所能地与欧盟数据保护领域的法规一道发挥作用。关于实施中立的原则,立法者可以制定特定的AI技术法规,但应保持不偏不倚的态度。对人工智能的监管将极具挑战性,我们的目标是,运用法律变革规则来创造、修改或消灭法律基本规则,以便收集经验数据和足够的知识,为一些关键问题作出理性决策。


重要的是,我们必须提高对人工智能系统在各种情况下如何反映和满足人类需求的理解。我们应该意识到,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失控并引发风险和威胁,需时刻保持警惕。新的理论框架应该允许我们更好地去理解新兴的系统,避免不当行为;同时,新、旧监管部门应该协调一些管理职责,这往往是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巨大障碍,如出于安全原因的公共授权、处理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正式同意、通过保险模型和认证系统分配风险的机制等。通过利用法律规则的变化,如法律实验的形式、实验性联邦制、技术治理、风险评估,更重要的是,通过对法律的基本概念、标准和原则的调整,使之在宪法、刑法和商法等领域变得更加清晰。


然而,就人工智能和法律结合的最初形式—“法律自动化”而言,德国著名学者威廉·莱布尼茨(Wilhelm Leibniz)曾经说过,“每个人的思维都有一个视野,这与他现在的智力有关,而不是与他未来的智力有关”。一旦我们承认人工智能机器能够在所有相关方面作出与人类相似的自主决定,下一步就是承认许多法律概念(意图、过失、意识和自我意识,甚至法人)将会彻底改变。前路迢迢,广泛的学术探讨给予我们认真对待挑战的机会,我们终将思考未来应以何种形态到来。基于此,《人工智能法律指南》是提出法律和人工智能思考框架的重要一步,诸多前沿领域的卓越学者将在此深度探索法律和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方向。


伍德罗·巴菲尔德


乌戈·帕加洛,都灵


编者简介

伍德罗·巴菲尔德


Woodrow Barfield,现任斯坦福互联网和社会中心外部研究员,工程师,获杜克大学法学双学位并在该大学授课。作品集中于人工智能法则和技术增强的生化机器人(cyborg)领域,出版《网络人:与机器共存的未来》(Cyber Humans:Our Future with Machines)、《可穿戴计算机和增强现实的基础》(Fundamentals of Wearable Computers and Augmented Reality)(第2版)等图书。



乌戈·帕加洛


Ugo Pagallo,现任意大利都灵大学法律系法学教授、意大利法律信息学协会副主席、英国伦敦跨国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都灵政治大学互联网与社会国家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施普林格出版社“从人工智能的角度看法律体系的复杂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pproaches to Complexity of Legal Systems)系列的共同编辑,前律师。研究方向为人工智能与法律、网络与法律理论、信息技术法(尤其是数据保护法和版权)。著有11部专著,在学术期刊发表大量论文。



译者简介

冯子轩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博士后。西南政法大学数字法治政府研究院执行院长、人工智能法学院教授,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政府规制专委会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医学人工智能分会法律伦理专家组委员、重庆市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八五”普法川渝讲师团成员、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法律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等职。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数字法学、网络信息与人工智能法、政府规制(监管)等。



汤烨凡


加拿大约克大学法律博士、多伦多大学荣誉学士(哲学与社会文化人类学双学位)。西南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学院外国文教专家、加拿大安大略省执业律师。曾任加拿大约克大学社会调查学院调查专员、加拿大安大略省培训学院初级政策分析师,在多伦多家庭法律所、犹太家庭儿童服务中心、莫浩云刑事律师事务所、社区法律援助协会、风险投资诊所、社区法律援助协会从事法律工作。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科技与法律交叉领域。



本书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与人工智能介绍
第一章 走向人工智能法则
伍德罗·巴菲尔德(Woodrow Barfield)
第二章 加速的人工智能
约翰·麦金尼斯(John O.McGinnis)
第三章 在人工智能和法律中寻求平衡
索恩·麦卡蒂(L.Thorne McCarty)
第四章 学习算法与歧视
尼桑·格斯利维奇·帕金(Nizan Geslevich Packin)
雅菲特·列夫-阿雷茨(Yafit Lev-Aretz)
第五章 日本人工智能与机器人战略的基本原则
新浦文雄(Fumio Shimpo)

第二部分 人工智能的监管
第六章 人工智能与私法
肖恩·拜仁(Shawn Bayern)
第七章 美国的人工智能监管
约翰·弗兰克·韦弗(John Frank Weaver)
第八章 人工智能机器人时代的法律人格
罗伯特·范登霍芬·范·洛森(Robert van den Hoven van Genderen)
第九章 自动驾驶:人工智能决策及其悲剧性选择带来的监管挑战
安特耶·冯·恩根-斯特恩伯格(Antje von Ungern-Sternberg)

第三部分 基本权利和宪法
第十章 人工智能与隐私
——人工智能通过云端入户
罗纳德·利恩斯(Ronald Leenes)
西尔维娅·德康卡(Silvia De Conca)
第十一章 未来隐私权:人工智能的真正隐私权
S.J.布洛杰特-福特(S.J.Blodgett-Ford)
第十二章 人工智能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托尼·马萨罗(Toni M.Massaro)
海伦·诺顿(Helen Norton)
第十三章 监控中的数据算法与隐私:阶段、数值与人为因素
阿尔诺·洛德(Arno R.Lodder)
罗纳德·路易(Ronald P.Loui)
第十四章 人工智能对刑法的影响及其程序双重性
乌戈·帕加洛(Ugo Pagallo)
塞雷娜·夸特罗科洛(Serena Quattrocolo)

第四部分 知 识 产 权
第十五章 人工智能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则
杰里米·库伯特(Jeremy A.Cubert)
理查德·博恩(Richard G.A.Bone)
第十六章 手术机器人专利中的运动抽象权利要求
安德鲁·钱(Andrew Chin)
第十七章 人工智能与专利制度:新工具使发明创造具有“显而易见性”?
威廉·萨莫雷(William Samore)
第十八章 思维机器与专利法
莉莎·维廷斯基(Liza Vertinsky)
第十九章 人工智能与创意产业:自主创作对欧盟艺术与技术范式的新挑战
马德琳·德科克·布宁(Madeleine de Cock Buning)

第五部分 人工智能的应用
第二十章 算法的自由运动:人工智能实体征服欧盟内部市场
托马斯·伯里(Thomas Burri)
第二十一章 人工智能物联网与《统一商法典》第2编
斯泰西-安·埃尔维(Stacy-Ann Elvy)
第二十二章 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及工作场所相关法
伊莎贝尔·威尔德哈伯(Isabelle Wildhaber)
第二十三章 机器人法1.0:人工智能的社会系统设计
翁岳暄(Yueh-Hsuan Weng)
第二十四章 反垄断、算法定价与默契合谋
莫里斯·斯图克(Maurice E.Stucke)
阿里尔·埃兹拉奇(Ariel Ezrachi)
第二十五章 董事会中的机器人:人工智能与公司法
佛罗莱恩·莫斯林(Florian MÖslein)

索 引
译后记





中国法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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