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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高效备考中级考试,奥奥特整理了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必备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周一至周五每天更新一个科目的一章知识点。
接下来学习《经济法》第一章第三部分的内容。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票据支付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5)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6)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解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只有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可以协议管辖。
【相关链接】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同时还必须办理法定手续。
【解释】
提起民事诉讼可以提交书面起诉状,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口头上诉不行)。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1)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2)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5)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本院院长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3)当事人提出
①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
提出。
【解释】
再审和二审的主要区别:
(1)二审是基于上诉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原判决还没有生效;而再审是基于审判监督程序而产生的,此时判决已经生效;
(2)二审程序的申请人只能是案件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中,提出再审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解释】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起诉权并不丧失)。义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3、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4、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5、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7、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以上是今天《经济法》第一章第三部分的高频知识点内容,大家在上、下班的路上可以学习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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