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按: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年1月22日入库案例。最高法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入库编号:2025-07-2-186-001
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关键词
民事/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临近下班时间/劳动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1日,华某与深圳市某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脉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日,华某签署《〈员工手册V10.3〉阅读申明书》,确认其已详细阅读并理解《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并愿意按照该制度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处罚。
《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载明:“工作日公司实施固定考勤管理,上班时间为9:00-12:00,13:30-18:00。”“未经审批同意,在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的人员属于早退。在一个考勤周期内累计早退达3次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并按照公司奖惩制度进行处理。”“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经人力调查核实后,将给予开除处理。”
2022年12月6日,深圳某脉公司通过邮件向华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载明:“华某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12月5日期间无故早退6次,9月3日早退11分钟、10月22日早退1分钟、10月27日早退1分钟、11月18日早退1分钟、11月22日早退1分钟、12月5日早退1分钟,以上行为属于‘单个考勤周期内出现迟到或者早退达到3次及以上者或年度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6次及以上者’,按照公司《奖惩制度》相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与华某的劳动合同。”
之后,华某未再到深圳某脉公司上班。
经深圳某脉公司监控显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函》中载明的五次早退1分钟行为,均为华某在12点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等待电梯。
2022年12月8日,华某向湖北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深圳某脉公司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深圳某脉公司出具离职证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调休未休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等。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4月19日作出武劳人仲东办裁字(2023)49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确认华某与深圳某脉公司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深圳某脉公司应向华某出具离职证明,并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休息日加班工资、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第四季度绩效奖金。深圳某脉公司不服,遂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无需支付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有关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5日作出(2023)鄂019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原告深圳某脉公司与被告华某在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12月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深圳某脉公司向被告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87元,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4413.80元、2022年第四季度绩效奖金3300元。
宣判后,深圳某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23日作出(2024)鄂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据此,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鉴于解除劳动关系是较为严厉的处罚,认定员工是否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除应审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外,还应考量制度规则及具体执行的合理性,同时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妥善处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实践中,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将早退的标准进行了细化,认定是否构成早退需结合考勤记录、审查、通报、处罚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首先,深圳某脉公司虽然在《员工手册V10.3》及《奖惩制度》中规定了具体的上下班时间,并规定年度累计迟到、早退达6次及以上者将给予开除处理,而华某确实存在五次中午下班前1分钟左右离开工位的情形,但深圳某脉公司并未通过劳动规章制度明确早退的具体标准,劳动者对该标准可能存在离开工位、离开公司等不同理解,故以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认定为早退缺乏依据。
其次,深圳某脉公司每月发放工资时均需审查员工的出勤情况,华某提前1分钟离开工位分别发生在2022年10月、11月和12月,但深圳某脉公司从未向华某提及早退事宜,亦未提出整改或者进行处罚,仅在最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时一次性提出,并据此认定华某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明显缺乏合理性。
综上,深圳某脉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依据且不合常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依法向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其他法定加班工资、绩效奖金。
裁判要旨
对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临近下班时间之际离开工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遵循公序良俗、公平等基本原则,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是否明确早退等具体标准,是否通过提示、处罚等方式对劳动者相关行为进行纠正等因素,依法作出相应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39条、第47条、第48条、第87条
一审: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3)鄂019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2024年4月25日)
二审: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鄂01民终12126号民事判决(2024年9月23日)
(民一庭)
小编点评: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是前提,但合理性也很关键。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本案中,公司虽然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上下班时间及早退的处理,但制度中对“早退”的定义比较笼统,仅以“下班时间结束前离岗”作为标准,并未明确“离岗”的具体含义,是离开工位就是早退?还是离开公司才算早退?制度模糊的规定,容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不仅审查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还会审查规章制度的合理性。
执行规章制度还需遵循比例原则和过错相适应原则。
解除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二项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如何界定“严重违反”,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以规章制度的字面规定为依据,必须慎之又慎。
本案中,员工5次“早退”都是在中午下班前一分钟离开工位等待电梯,该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也未对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用人单位此前也未对劳动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提示、警告或处罚,直接以“累计早退”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比例原则和过错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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