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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理论探析

政治学人  · 公众号  · 政治  · 2017-05-06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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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毕素华,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转型中的中国,国家监控甚至掌控社会各主体的“全能主义”时代,已成为“明日黄花”,一去不复返。自主性或自由性的社会空间的不断累积和扩展,致使国家与社会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关系。公民自主性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大量社会团体与社会组织的出现,而如何解读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公民社会的发展成为很多研究者的着眼点。


基于西方“国家——社会”关系分析模式的“土壤” 中滋生的法团主义理论,近年来越来越吸引国内学者对我国公民社会发展的解读,期冀在法团主义理论模式下寻找我国公民社会基于国家制度轨道下发展的视角和路径。因此,极有必要对法团主义的理论渊源与现代进程进行系统地梳理和阐释。同时法团主义又和多元主义关系密切,仍有必要在对两者的比较分析中,来寻找我国公民社会在法团主义理论模式下的发展路径,以期在转型过程中,促使国家与社会奏出和谐发展的旋律。



1

法团主义之理论渊源与现代进程




在欧洲基督教教义、社会有机论和民族主义融合中萌芽的法团主义在其历久弥新的展拓过程中始终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关注。整合基督天主教“救世” 理念和宗旨、民族主义和社会有机论的“自由和共同体” 而产生的法团主义,虽随时代化进程中的外在表现模式或话语体系不尽相同,但其核心精髓始终如一。民族主义和社会有机论主要是阐述整体和部分的关系,认为社会是一个整体,作为个体的公民和公民组织要服从于整体,个体永远不能脱离于整体而存在,倡导社会个体成员在分工协作相互依赖的基础上对社会整体的服从和贡献,以此来实现如亚里士多德所描述的“共同体” 的至高之善。而基督天主教教义则主要是其“救世主”情结,主张社会统一于基督的爱和公正原则,以此来缓和欧洲各国的阶级矛盾,并通过国家来促进阶级的合作,使不同阶级统一于基督教倡导的“和谐” 社会中。这些核心理念和精髓从内在本质性上奠定了法团主义提倡“和谐理性同一平和的社会秩序” 这一最高存在本身的终极预设的理论基础。


自由和社群抑或个体与整体历来是政治哲学家们辩争的焦点之一。法团主义积极倡导的原子式的个体统一于整体(共同体)的主张和观念,几乎与西方盛行的自由主义理论格格不入,但也正因为如此,法团主义似乎成了自由主义遇到危机时的替代理论,其与自由主义此起彼伏、几升几降的境遇,被法团主义研究的权威学者斯密特称为“法团主义的西西弗斯命运”。


法团主义思想主要发迹于近代欧洲斯堪的纳维亚地区的维权主义政体。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是在19世纪中叶,当时资产阶级自由化发展带来经济极大繁荣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贫富分化,社会问题突出。法团主义成为欧洲国家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最新选择,纷纷通过国家的强制介入,控制社会来达到社会稳定的效果。尤其在俾斯麦主政的德国,强制推行社会保险制度来把国家凌驾于社会和一切个人之上,并坚定认为虽然个人有积极发挥作用的一面,但在面对社会公共问题时只有依靠国家才能有更好的解决之道。


法团主义的第二次复兴,恰好发生于两次世界大战时期。这个概念由于与法西斯政权尤其是意大利墨索里尼政权的联合,一直以来都受到批评和质疑”,而饱受后人的诟病。法西斯政权借助法团主义的力量强烈抨击了自由主义的宪政精神。法团主义因与专制独裁体制的关联而名声欠佳。战后,拉美国家在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发展模式失败后,不约而同地转向了“威权主义”,披着民主的外衣,而行某种程度的专政独裁之实,虽有民主口号,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民主之自由,但国家或政府对市场、社会的控制仍然很强,并没有实现市场、社会对国家或政府的制约和规制,事实上仍属于国家全能型政治统治形式或模式


2O世纪70年代,西方国家出现的“滞涨”引发了全球性经济衰退。在前所未有的经济困境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思考“凯恩斯主义” 模式化的经济运行体制的同时,在社会治理层面也注意倾听来自社会公众及其代表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声音,并注意将其利益诉求整合进“政策联盟框架” 的角色而将其“组织化” 政策过程中。


20世纪70年代菲利普·施密特(Schmitter1974)对法团主义给出了相对全面的定义。他认为:法团主义,作为一个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观念、模式和制度安排类型,它的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并被授予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在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相对控制。”显然这一定义是力图将专制与自由的理念和精髓均囊括。与此同时,施密特又对“国家(state)法团主义” 与“社会(societal)法团主义”做了对比分析,认为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处在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社会法团主义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和完善的社会福利相辅相生, 国家法团主义主要与反自由主义和落后的资本主义相伴随相互映像。


但仔细分析亦会发现,国家法团主义主张国家的积极作用,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国家一社会”治理模式,社会法团主义主张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模式。但采取相互协调一致的社会与国家利益协调机制和关系是两者都采取的途径。威亚尔(H·Wiarda)认为法团主义思想“内核”包含有三个特征:一个强势的主导国家;对利益群体自由与行动的限制;吸纳利益群体或社会组织作为国家系统的一部分,在代表团体成员利益的同时,积极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尽管法团主义有不同的派别,但这个定义基本上道出了法团主义的核心特征,就是要把利益群体整合进国家,受到国家的控制和约束。虽然这一定义今天在西方国家看来简直像是给政府“暴政”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是处于转型社会中的国家,为了确保社会稳定和实现现代化的“双赢”格局,在公民参与不足或者公民参与非制度性问题频发的情势下,吸纳法团主义的理念,赋予社会组织一定的自主权和参与权,同时这种赋权又是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基本上可以促使社会组织和政府的不断调适,致使国家整体逐步实现现代化。但前提是掌控绝对权力的政府能自觉自悟,积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不断调整政治、政策,给予公民组织或社会一定的自由活动的空间。诸多的法团主义学者的理论虽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均强调阶级和谐和社会结构的同一对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推出法团主义突破了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分析理论框架,主张国家与社会组织的相互合作,即使这种合作是在国家主导和控制下的合作,但毕竟迈出了转变全能政府治理模式的关键一步。这种法团主义视角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虽主张国家掌控或引导下的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并在一定程度上主张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授权,甚至对社会组织抑或利益集团的活动进行束缚、干预或限制,但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失去了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利益的代表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从国家大局的层面与政府的合作,在日常生活和运转中仍具有很大的自主性,在向国家机关表达利益诉求的时候,也积极融入到政策制定与执行的过程中,并且国家也会采取一定措施从制度层面推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并积极吸纳社会组织对国家机关的监督,实现国家——社会良性互动与合作


2

法团主义对自由主义理论争鸣中的突破





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国家——社会关系的模式,不仅满足了部分国家——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解决了转型时期的社会问题,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基础,而且在理论上系统地修正了自由主义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区别于自由主义的国家— —社会关系模式。可见,在一定程度上,法团主义是针对自由主义而生的理念,目的在于解决自由主义在当代社会所引发的难以解决的社会冲突


自由主义认为,民主自由的社会状态很大程度上意指社会组织抑或利益集团的多样性或多元化,主要是指一个社会中存在相当数量并具有自主自由性的各种组织或利益集团。这些利益集团基本秉持效率的原则,主要追求自我组织的利益,认为政府或国家的存在在于维护和增进社会组织的利益,主张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实现自我利益。但是这种竞争在政府弱势、不能有效提供制度供给以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情况下,社会竞争往往会陷入无序竞争甚至冲突的境地。由此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在基础雄厚的发达的工业国家里可以由资本在短时间内实现社会的重构,但是处于发展或转型中的国家,实现社会的相对稳定以尽快实现现代化,摆脱贫穷落后的面貌才是其主要目标,因此这些国家对自由主义的运用是慎之又慎。同时以自由主义为“内核”构建起来的国家——社会体制,在经历了经济危机的沉重打击之下,也逐渐意识到自由主义并不是万能的社会治理理论或依托,开始积极寻找救治自由主义弊端的“灵丹妙药”。


自由主义理论基本上建立在国家与社会相互对立的视角下,在国家或政府是恶的根源前提下,必须建立基于社会自治组织强大基础之上的社会空间,以此来对抗国家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侵犯,并实现社会对国家实施强有力的监督。自由主义视野下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人人都是理性选择的前提假设,而在遭遇“集体行动的困境下则显得无所适从。同时自由主义主张个人及其依托的社会组织应在相互竞争中谋求自身利益,但这种竞争在秩序无力约束的情势下,往往会造成社会的无序竞争,在社会异质性强的国家乃至会出现社会动荡。再者,被组织进社会的个人由于所在利益集团实力的不均等,强势集团往往会胜过弱势集团对利益的诉求,从而使公共政策更多地倾向于强势集团,由此造成的社会不公正以及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更加剧了社会分裂的危机。


在法团主义看来,自由主义把所有的事情都简化为个体行为,或说其本真在于对个人权利的维护,对如何实现共同体的至高之善似乎“置若罔闻”。但是无可置疑的是,社会生活中还有许多集体行为,自由主义对此往往忽视,即使其依托的社会组织或者利益集团也只顾本组织内部的利益。由此可以看出,自由主义的社会图景在于实现个人的绝对权利,主张社会对国家的监督和影响,“强调社会先于政治、外在于政治,在利益的相互竞争中形成充满生机的非政治性公共领域的社会自治秩序,并在公共责任前提下,以这种秩序制衡政治国家,影响政治过程,而国家需要在聆听相互竞争、冲突的利益表达的过程中判断出公共利益”。


法团主义对自由主义的突破在于其更多地关注社会整体的利益,在于实现共同体的“善”,显然法团主义提供了一个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的国家社会关系途径。在法团主义视角下,其追求在于设计一种无冲突的制度安排,在国家适当分权于社会组织,增强社会组织相对自主性和独立性的情境下,实现社会良好运转的结构体系,在国家与社会良好合作的前提下,社会组织被整合进国家整体发展进程中,避免社会组织之间的无序竞争,社会组织均包容于国家整体制度设计框架下。


法团主义基本上秉持社会组织积极发展的立场,但排斥社会组织无序竞争所产生的冲突,进而引起社会的动荡。它主张从国家层面通过制度化来实现社会组织的有序竞争,增进社会发展的稳定性,减少社会中出现或潜伏的冲突,实现国家、社会合作发展。这种合作的局面,加以制度化的规制,则更可以搭建良好协商关系,国家逐步赋权,社会空间自主性和独立性逐步增强,把社会组织和公民纳入政府管理公共事务的决策之中,不仅可以提高政策的合法性基础,还可以通过社会组织的参与、执行,更能促进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和贯彻。



3

法团主义之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探析



转型进程中的中国,为了实现社会平稳发展以及执政党执政的目标,对社会组织的发展基本上会采取合作加控制的双重性质的管制体制。在政府主导式的国家发展模式下,社会组织培育、发展与成长均烙上了深深的政府“印痕”。在从传统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伴随的是政府的转型,政府转型的目标在于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和经济发展模式的“嬗变”,以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政府转型在进入21世纪后具有了明确的目标,即转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职能的重点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政府与社会、市场的边界日渐清晰。但综合考虑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的传统因素,政府转型在短时问内尚不足以实现。同时在高度复杂、高度风险的潜在危机对政府能力考量日益提高的大前提下,政府与社会、市场的关系仍存在诸多“藕联”,完全实现政府从社会中的抽离,虽不无可能,但需承担巨大的社会稳定成本。进而言之,从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整体关系来考察,政府与社会组织能具有很强的管理性,总体来说,既存在政府对社会组织的控制、管理与监督,也存在社会组织对政府的依赖、合作与监督。况且在社会组织问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实现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也需要政府扮演积极角色。一言以蔽之, 目前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发展仍呈现出强烈的法团主义色彩。


具体来说,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既表现出管理与控制又呈现出合作、培育、扶持及监管的态势。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与控制主要表现在对社会组织的注册、人员控制与资金的控制,即对社会组织人财物的控制,表现出了明显的国家主义色彩。双重管理体制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资金掌控,并且对社会组织活动范围的限制,把社会组织极大程度上纳入了政府直接监管的范围之内。1998年实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里诸项条款都对社会团体的成立申请、主管部门、活动范围等进行了严格规定,具有明显的法团主义特征。比如第19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就具有明显的“社团应以等级体系方式建立” 的法团主义主张。再如第9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则与法团主义主张社会组织或团体的成立应由“国家组建或垄断性认可” 的内涵相近。


虽然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成长具有极大的控制权,但政府与社会组织也有一定程度的合作,呈现出了职能互补的良性互动关系,出现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互补型发展模式的萌芽。这种合作关系具体表现在一些具体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上,比如政府与基金会开展的扶贫开发项目等。但这种合作关系只是初步、浅层的合作关系,主要是在单一项目资金运作上的合作,并没有制度化的合作机制。此外,政府与一些智库和研究机构也建立了紧密的合作机构,比如独立研究所、学术基金会、大学的研究基地和研究中心等。他们通过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研究报告的形式与政府开展合作,比如中国“自然之友”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达尔问”“环友科技” “南京绿石”等多家环保组织,曾针对苹果供应商的污染问题,多次以联名信的方式联系苹果公司,以期建立对话机制,终于在5个月后,苹果公司回应,愿建立对话机制,调查供应链环节的产品。这里社会组织已经超越政府,成为一支独立的民间力量对政府与市场行使监督之权。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国政府与社会组织存在着“千丝万缕” 的联系:一方面政府担心社会稳定或出于维护政府权威的初衷,会对社会组织严加管控,另一方面公民社会的逐渐成型,以及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来自社会对政府监督的压力以及寻求社会自治空间的“呼吁”,始终对政府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机制起着倒逼作用,如何增强政府对社会公众的呼应,是实现善治必须要思考的问题。鉴于我国转型期的特殊发展阶段,再加上全球化“结社革命”浪潮的暗涌,如何实现社会平稳发展,需要促进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以响应社会公众的呼声,借鉴法团主义理论处理政府与社会组织关系,并着重从政府与社会组织两个维度来探索与践行。


政府视角来看,应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树立“有限政府” 的意识,明确政府与社会的界限,朝着政府既是“有限” 的又是“有效” 的目标前进。这就需要“赋予公民以及社团组织以广泛的权利,使它们能够通过维权行动来抵抗可能来自政府的侵权,以权利约束权力”,树立科学发展与服务的理念。比如对社区组织的培育,可借鉴新加坡的社区组织的发展模式,采取政府购买其服务项目的方式,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注重政府在转型过程中对社会组织发展的主导作用,健全法律制度,制定专门的社会组织管理法,加强对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制化管理,并对现存的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进行整理、修订和完善,撤销重复的规章制度,减少对社会组织发展的过多限制,在逐步试点的基础上改变当前的双重管理体制,尤其是注重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财务和资金管理制度,扭转社会组织财务混乱、资金收支不透明的“混沌”状态。要逐步减轻对社会组织的行政化管理手段,淡化集对色彩,对社会组织进行去行政化改革,注重社会组织体制管理模式,因为“体制则是规定组织或社会领域整体的性质和运行方式”,从体制上引导社会组织负责人经自由选举产生,改革组织内部结构和运转程序,搭建扁平化组织架构。要增强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度。信任是合作的基础,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地位,为社会组织的充分发展提供一定的自由空间和活动范围。


社会组织角度来看,应主动明确转型社会进程中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律性。在政府转型中,积极顺应权力结构不断调整和利益集团不断分化整合的实际政治生态,在多元利益格局的社会治理变革时代寻找适宜自身发展的土壤。社会组织自身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注重依靠制度来规避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埋怨”,增强社会组织自身运转的透明性。应注重培育社会组织的名誉,增强品牌意识,注重声誉对社会组织的成长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切实履行组织自身职责,在活动中秉持公共性质,同时应提升危机管理意识,健全危机管理机制,在遇到组织危机时,主动进行危机公关,用事实说话,努力减少社会公众对组织的疑惑、怀疑与不满。在转型社会中生存发展的社会组织中,组织领导人的作用至关重要,对组织领导人来说应善于抓住转型时期的机会,积极整合组织内外资源,实现价值追求,同时秉承公益精神,增强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具有为社会目标献身的精神,开拓创新,以个人和组织的努力来推动社会的变迁。



4

结语与反思



进入新世纪以来,政府逐步迈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治理模式,政府职能转变重心在于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从注重经济建设转向更多地关注社会建设,尤其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更是明确提出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整体来说,现今的政府更加重视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并且不断完善制度和管理机制,采取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双重措施,这必然同转型时期政治社会生态的现实考量有关,并且不再强调“小政府,大社会”,而是注重政府与社会相互赋权的“强政府,强社会” 的格局建设。“国家与社会相互赋权的理念,预示着国家必须在公民社会的发展,尤其是社团空间的拓展和非营利组织的兴起方面,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变革,固然是一个不断相互赋权的过程,但是贯穿其中的是制度或体制的重新调整抑或政策的不断完善。虽然从以上分析来看,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关系,一方面表现出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强大控制力,另一方面又表现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呈现出法团主义的某些特征,但是有学者指出法团主义视角下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互动” 模式得以建立的基础是“必须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基础—— 一种特殊的市民社会组织形态,即原来那些分散且多样化的、自我协调、自我维系的自主性社会组织,经过复杂过程而最终形成了少数几个联合会,并且它们之间形成权力的相对均衡状态”。显然在转型中的当下中国,政治权力和利益的不断重组是今后相当长时期的政治生态。有国外学者通过比较丹麦与瑞士的政党与行业协会合作的现状发现,政党与行业协会的紧密联系会对法团主义造成威胁,因为行业协会会凭借政治联盟而进行政治影响代替与竞争者的“讨价还价”。以此来看,法团主义在西方国家就表现出很大程度上的不同,那么在中国这块土壤中是否适用确实是需要不断商榷和验证的。其实法团主义这一理论体系产生于西方本身就是对西方社会面临的现实困境的回应,也是在特殊语境与情势下归纳、演绎、阐释出来的,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抽象的理论体系与政治学说,至于运用,则必须与具体实际相融合。


文章来源:《哲学研究》2014年第5期  (本文有所删减)

本期编辑:陈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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