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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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6-06 12:23

正文

问:制备方法特征或者用途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是什么?

  首先,产品权利要求尽量用结构/组成限定。在能够用结构/组成特征限定的情况下,产品权利要求应当用结构/组成特征限定,因为这种限定方式最清楚明确,有利于审查过程和诉讼过程中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也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


  其次,产品权利要求可以用方法特征限定。用制备方法特征限定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应当是下列情况:由于制备方法的改进,导致产品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变化,从而获得的好的技术效果,同时产品的结构/组成难以用结构特征描述清楚,用制备方法特征能够更好地表征。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申请文件撰写中应重点描述制备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并且使得所述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认制备方法的改进导致产品的结构/组成发生了变化。


  再次,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和产品的用途权利要求有很大的区别。对于在元器件中使用某化学材料的发明,可以要求保护一种元器件,也可以要求保护一种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还可以要求保护一种化学材料的用途,无论要求保护哪种保护主题,弄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和范围是关键。用途权利要求是方法权利要求,其保护的实质在于如何使用该化学材料,而采用用途特征限定产品时,其要求保护的是产品本身。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电学发明审查部供稿)


(本篇完)

(编辑:孙雅曼 石焱,编校:赵世猛,审读:刘珊,美编:李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