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网络理论家持有一种代码自由主义的观念,认为代码空间具有一种抗拒管制的能力,不可以也不应被管制,政府对于代码世界施加管理的必要和能力都极为有限。随着勒索软件等新兴网络安全事件频出、“网络主权”观念的不断深化,人们意识到完全放任自由的代码空间是不可能存在的,各学科专家开始围绕网络是否应该被管控展开深入的研究。
计算机专家侧重标准与应用技术的开发,如XML和Java ;电信专家侧重从关键基础设施强化角度加强网络治理 ;通讯专家侧重通讯安全的保护 ;法学家多从维护网络空间不同主体正当利益的角度对于代码世界的治理加以认识 。
随着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发现,一个学科的视角很难透析代码世界的全貌。库恩指出,研究范式的转换意味着思维方式的转换。随着代码经济的发展 ,法律自身的滞后性使其不能快速地回应类似新兴技术问题,技术的发展更不可能脱离法律的规制,技术与法律的融合成为必然趋势,计算法律学(computational law)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当前域外已经针对计算法律学的结构、拓扑模型、理论框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包括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 、斯坦福大学 、麻省理工 等多所国外高校都将其作为重要的理论研究对象。
未来社会一定是在计算法律学框架指引下安全、低成本、强隐私保护“数字化社会”,计算法律学的价值理念体现为对代码世界与法律世界二者共同关照,计算法律学所蕴含的价值观念,是一种通过法律治理达成规制技术的治理观念 ,计算法律学所秉承的技术治理并非技术主义至上、而是体现为一种法律治理先于技术的治理理念。
技术治理固然可实现对代码世界的管控,但技术治理绝非技术主义至上的乌托邦,技术治理应当与法律治理相互配合,技术治理绝不能突破法律治理的框架。为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的泥淖,必须设计主体机制并赋予其治理之权,包括组织形式、权力依据、权力范围等制度规定,建立包含主体体系、一般管理体系、制度体系的法律机制。
法律治理应当优先于技术治理,体现为以技术治理的全部范围为指向的,一种通过特定法律体系运用权威去维护技术治理的需要。
具体来说,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相融合必须具备规制对象的领域性而非个别性、规制方法的体系性而非简单手段性、目的的事业性而非个别利益性、规制运行机制的互动性而非简单命令性等。其规范对象包含人们的网络活动的全过程,本身涉及行为人之间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技术治理与法律治理的融合具有活动属性并在某种具体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中展开,应该呈现一种行为规制的特点。但是,这种融合最终附属于技术领域事业活动的开展,属于整体领域的具体化部分,且当事人具体利益关系的背后受制于制度整体配置的复杂性。在这种情况下,简单的行为规制是不够的,即不应以某种具体行为、具体利益关系为对象的单纯的行政规制、侵权法规制、刑法规制等手段实现对技术的规制,必须同时也从网络事业概念出发,引入技术治理和法律治理共同作用的观念,进行一种立体意义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