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云端工作室:挖掘趋势中的价值
来源:安徽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今日(9月15日),安徽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转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意见的通知,凡参与安徽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交易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向采购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商业贿赂,有5类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将在省卫计委政务网站、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上予以公布,公布后一个月内报国家卫计委。
对一次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两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对一次列入其他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其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对该企业的产品在我省范围内组织医药集中采购时应作减分处理,具体减分标准在医药集中采购方案中予以明确并执行。
对五年内二次及以上列入各省区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在最近一次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两年内,全省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全省医药集中采购机构两年内不得接受其生产、销售产品的集中采购或配送资格申请。
以下是实施意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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