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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的批复
2014执他字第8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豫法执复字第00042号《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银行作为协助执行人时,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只规定了可以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冻结银行贷款账户缺乏依据。强制执行应当通过控制和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的措施来实现。银行开立的以被执行人为户名的贷款账户,是银行记载其向被执行人发放贷款及收回贷款情况的账户、其中所记载的账户余额为银行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属于贷款银行的资产,并非被执行人的资产,而只是被执行人对银行的负债。
因此,通过“冻结”银行贷款账户不能实现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目的。只要人民法院冻结到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或控制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即足以实现执行的目的,同时也足以防止被执行人以冻结或查封的资产向银行清偿债务。而所谓“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贷款账户,实质是禁止银行自主地从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中实现收回贷款的行为。这种禁止,超出执行的目的。将侵害银行的合法权益,如果确实存在银行在法律冻结被执行人存款账户之后,擅自扣收贷款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强制追回。
因此,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二0一四年四月二日
作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解读。我们将从当事人角度结合财产保全与执行相关的法律问题,剖析最高法院裁判思路,期能对实务中的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并从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以供实务参考。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对系列案例的解读,帮助当事人在保全与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系列文章
最高院判例01:对学校教育用地和教育设施等也可以执行查封
最高院判例02:即使有抵押物,申请人仍可选择执行未设定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院判例03:被执行人受让的债权在执行中不能直接抵销申请执行的债权
最高院判例04:银行保证金专户内的资金,法院不得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5: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存在错误,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范围
最高院判例06:案外人不能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最高院判例07:在保全程序和执行程序中重复提起执行异议的,法院应不予受理
最高院判例08: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判例08/10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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