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日常实用品立体造型著作权纠纷案件,一起来看看!
李某经授权获得案涉宠物包造型的著作权独占使用许可,该宠物包亦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将与该宠物包造型图片相似的图片作为宣传图在其网店销售商品时使用。李某认为案涉宠物包造型构成美术作品,某科技公司侵害其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李某案涉美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2.某科技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3.某科技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某科技公司辩称:1.李某主张的权利客体并不构成作品;2.李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侵犯其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案涉宠物包立体造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对于具有实用功能的立体造型,当其实用功能与艺术设计能够相互独立,艺术设计系独立创作且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时,可以认定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关于案涉宠物包立体造型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涉宠物包系用于携带宠物的工具用品,除去背包本身的实用功能部分以外,其突出设计即背包正面圆形的玻璃罩及背包正面底部和侧面上部的三个透气孔。而该突出设计是为了实现既便于观察宠物、也可以让宠物看到外界环境,同时满足宠物透气的实用功能。上述设计与其实用功能无法相互独立。
证据显示,在案涉宠物包设计对外公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之前,网络上已经出现整体呈黑黄配色、正面设计有圆形的玻璃罩、正面底部和侧面上部的三个透气孔的宠物包设计,故案涉宠物包的艺术设计并非独立创作。
案涉宠物包已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若对美感较低的实用品也通过认定为美术作品的方式对其进行著作权法的保护,则易导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制度设计落空,也易使得所有外形可与实用功能分离的日常实用物品都可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就超越了美术作品的范畴。案涉宠物包的色彩搭配简单,玻璃罩、排气孔的排列方式也无特殊设计,未达到一定水准的创作高度。
综上,案涉宠物包立体造型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李某主张某科技公司侵害其著作权权利缺乏依据,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具有实用功能的立体造型在著作权法保护中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往往难以清晰界定,故判断其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并不清晰。另一方面,这种造型设计常常会与外观设计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产生交叉,在权利界定上存在一定困难。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对于已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设计,能否同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以及如何进行保护,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面临的一大问题。
实用艺术品是兼具实用性与艺术性的物品。从实用性角度看,它具有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求的功能,比如一个设计精巧的水杯,其具有盛装液体、保温等实用功能;从艺术性角度讲,独特的造型、精美的图案艺术设计也能够展现出一定的审美价值,给人带来美的享受。
(二)已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设计还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在知识产权领域,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可能会存在交叉,但侧重点和保护标准却不尽相同。外观设计专利主要保护对象是应用于产品上的外观,包括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等。与之相对,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更广,无需考虑是否应用于某个具体的产品之上,关注点在于独创性的表达。当一个作品同时满足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保护条件时,即能够同时受到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双重保护,两者并不冲突。
著作权法仅保护独创性的表达,实用功能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实用艺术品而言,明确其艺术部分的独创性是关键,比如独特的外观造型、精美的设计图案等。创作者要保留创作过程证据,以便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由于实用艺术品除了艺术美感外,还具有实用功能,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界定其保护范围,防止过度保护影响到产业创新。通过著作权法保护实用艺术品,能激励艺术与工业融合,推动创意产业发展。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