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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尽快清理华北398个散乱污企业集群,化工企业应如何应对?

化工707  · 公众号  ·  · 2017-05-12 20:35

正文


自2017年4月7日以来,为期一年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已经进行一个月,环保部近日对第一个月的督查情况进行总结,发现散乱污企业集群多,高架源排污集中在重点城市。环保部要求尽快清理华北398个散乱污企业集群,那么对于企业,要何去何从?



什么是“散乱污”企业?为什么要清理?

据了解,“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企业。其特点是规模小、工艺差、环保设施不足、超标排放严重。这些企业大多在城乡接合部扎堆分布、烟囱林立,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难啃的“硬骨头”。

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今年2月底在保定督查时曾明确提出,加快散乱污企业的退出。他说,“这些‘散乱污’企业,烧着廉价的煤,不上环保设施,对环境的破坏很大。生产成本又低,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要加快退出。”



督查情况总结报告

散乱污企业集群为数众多

环保部称,通过对各地上报散乱污清单进行梳理,发现散乱污企业集群398个(以每乡镇存在10家或以上相似行业散乱污企业为标准)。其中,沧州、保定、石家庄,邯郸和安阳的散乱污企业集群最多,分别有64、46、39、35和26个集群;天津、廊坊、石家庄、沧州和邯郸的集群内企业数量最多,分别有集群内“散乱污”企业5138、2290、2286、1832和1374家。


虽然“散乱污”企业上报数量多,但仍有漏网之鱼。环保部称,28个城市共发现“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问题1930个,其中,发现未列入当地名单的“散乱污”问题670个,发现存在监管不严、“散乱污”企业仍在违法生产问题的188个。环保部要求各地再次开展拉网式排查,对现有清单进行再核实,再补充。


对现有“散乱污”企业,特别是列出的398个企业集群,环保部要求立即责令停止生产,尽快实施取缔,落实“两断三清”要求,即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对不能及时清理的要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方式,防止企业继续违法生产。


环保部表示,各地要把责任分解到乡镇(街道)和村去,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调度工作进度,确保“散乱污”企业与燃煤小锅炉整治任务目标完成。


“散乱污”企业聚集于偏远地区


据通报,从近期督查情况看,部分小企业聚集于城乡结合部、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等环境复杂区域,形成区域污染严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的“散乱污”企业集群,成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


通报举例说,根据督查反馈情况,发现多个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突出的“散乱污”企业集群,如:


山东省滨州市阳信县流坡坞聚集50余家废橡胶塑料加工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完善;

济宁市经开区马集镇聚集近千家石材加工厂,均未办理环评手续,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水未经处理随意排放。


河北省沧州黄骅市橡胶、片碱厂聚集,废气污染严重;

衡水市故城县青罕镇石东村聚集多家纺织厂,均无环评审批手续,生产车间无粉尘收集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


治理散乱污企业集群的难度

环保部称,从6月份开始,如果强化督察组仍然发现“散乱污”企业排查不彻底,违法生产、新建或擅自恢复生产等问题,要严厉追究相关“网格长”“网格监管员”的责任。对问题集中的城市进行公开约谈。


治理散乱污企业集群的难度之一在于如何疏导企业。环保部2017年5月8日挂牌督办廊坊市文安县胶合板企业集群,以及该市大城县有色金属加工和保温材料企业集群。廊坊市环保局副局长李春元对记者称,涉事企业已全部停产,进行取缔或者转型升级。李春元同时表示,由于散乱污企业集群常常是地方经济和就业支柱,对其治理不仅需要严格执法,国家层面也应尽快考虑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


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山东菏泽市曹县庄寨镇聚集大量胶合板企业,这些小板材厂使用燃煤小锅炉,对大气造成污染,当地政府预计于9月底前对小锅炉完成取缔。但是板材企业同样是庄寨镇的经济和就业支柱,政府正在研究用集中供热或者天然气替代燃煤小锅炉。

高架源排污集中在重点城市

高架源是烟囱高度超过45米的排放源,其排放的污染物从河北南部几个小时就可以吹到北京,环保部对其重点监控。环保部称,高架源超标排放情况仍较普遍。


2017年4月1日至5月7日,环保部污染源监测中心共发现小时数据异常、涉嫌超标695起,共涉及企业271家。695起已核实681起,未核实14起。核实反馈结果中,185起确系超标,其中限期治理7起,停产整治6起,限制生产3起,警告159起,行政处罚10起。


环保部发现,4月1日到5月7日,“2+26”城市高架源排放的三项主要污染物集中在部分重点城市,邯郸、唐山、滨州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最多。


其中,氮氧化物排放最多的三个城市分别为唐山,邯郸,石家庄,占总排放量的41.3%,二氧化硫排放最多的三个城市分别为滨州、唐山、邯郸,占总排放量的49.5%。烟尘排放量最多的三个城市分别为唐山、邯郸、滨州,占“2+26”城市总排放量的43.1%。


进一步分析,唐山、邯郸两市高架源分别为125家和90家,合计为“2+26”城市高架源的16%,但4月1日-5月7日期间,氮氧化物排放占“2+26”城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34.4%,烟尘占35.6%,二氧化硫占26.4%。山东滨州市高架源企业有83家,其中电解铝有11家,企业数占比13.3%,但二氧化硫排放占该市总排放量的80.6%,占“2+26”城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19.9%。


监控数据弄虚作假

此外,监控数据弄虚作假也时有发生。环保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为基础,不断增加筛选企业污染物排放异常条件,筛选出一段时间的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涉嫌弄虚作假的企业名单,作为提供各督查组精准执法的线索,通过督查和巡查共发现11起涉嫌自动监控系统弄虚作假环境违法案件,其中淄博市5起,石家庄、保定、聊城、菏泽、开封各1起。


环保部通报“散乱污”企业集群(部分清单)


1. 廊坊市大城县旺村镇附近聚集了近100家小金属冶炼厂

2. 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和光禄镇聚集了300余家废塑料加工企业,均未办理环评手续,没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3. 保定市雄县龙湾镇、双堂乡等乡镇有近100家废塑料加工作坊

4. 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乡聚集近60家小塑料制品加工厂,均未办理环评手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随意排放。

5. 沧州市任丘市吕公堡镇附近,集聚了142家焊接制造小企业


6. 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北汉乡等乡镇集聚有近80家小喷涂作坊

7. 郑州市经开区祥云、京航和九龙等办事处附近集聚了100余家以木门加工、家具制造为主的木制家具制造小作坊

8. 开封市兰考县南彰镇和孟寨乡有80余家板材加工作坊,

9. 安阳市林州市姚村镇附近集聚了近80家以生产汽车零配件为主的机械加工、铸造厂


10. 石家庄市富村镇、高邑镇有各类小型铸造厂约60多家

11. 邯郸市冀南新区城南办事处和光禄镇聚集了300余家废塑料加工企业,

12. 保定市高阳县龙化乡聚集近60家小塑料制品加工厂

13. 廊坊市三河市和香河县共有各类小型家具生产作坊600多家

14. 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约250家铸造加工点林立,分布在宁城街道、柴胡店镇、保店镇和时集镇等镇(街道),仅时集镇就有约200家;

15. 菏泽市郓城县丁里长镇、郭屯镇、侯咽集镇等乡镇分散着200余家塑料颗粒厂


16. 菏泽市牡丹区胡集镇、大黄集镇、沙土镇共有100余家小型胶合板厂

17. 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聚集近百家重油存储企业,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聚集19家小沥青生产企业,无环保设施,产生的废气直接排放

18. 聊城市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大辛庄办事处集聚了80余家以电机壳铸造为主的小铸造厂

19. 菏泽市东明县马头镇有近70家胶合板生产作坊

20. 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集聚了近80家玻璃钢加工作坊


21. 太原市晋源区有各类小型家具生产企业约70家,木器加工小作坊100余家

22. 太原市小店区山西医科大学小马校区内,聚集近10家废塑料加工企业,无任何污染治理设施。

23.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和殷都区集聚了100余家小印花厂,分布在柏庄镇、彰北街道办事处、洪河屯乡和安丰乡等乡镇(街道),大部分企业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

24. 濮阳市濮阳县、范县、南乐县和清丰县等县聚集了近百家废塑料加工厂,分布于柳屯镇、瓦屋头镇、韩张镇和张庄乡等乡镇,大部分企业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不完善。

25. 山西省阳泉市孟县分布有近30家小洗煤厂,集中分布于路家村镇和南楼镇等乡镇,无污染治理设施;


那么,企业应如何做好环保工作、应对环保督查

环保监察时一般会检查内容:


企业生产情况

  • 企业所属行业及主要产品

  • 上个月的产品及产能,各条线是否存在运营。企业主是否违法建设,是否环评一致。有无新增废气、废水、固废等污染物。


企业环保落实情况

  • 项目是否依法履行环评手续,查看环评文件及环评批复等。(环保执法人员或督察人员来企业或环保局查看环评文件),校核项目现场污染治理措施是否和环评大体一致),环评文件(环评公参)是否涉及造假。(注意!两高环保司法解释对环保造假的处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 查看项目的性质、生产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采用的污染治理的措施等是否与环评及批复文件一致。环评批复五年后项目才开工建设的,是否重新报批环评。

  • 检查项目投运后,是否进行了环保竣工验收。环保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企业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就投入生产的。

  • 生产车间:超或原料涉酸、碱、及其他易腐蚀性的车间地面是否做防腐处理,并定期进行保养。生产过程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场。

  • 检查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申报执行、排污费缴纳执行


注:【各项污染及治理情况现场检查】企业无相关排污环节的(如环节对地下水影响等),可不检查。


环保监察执法到企业现场主要检查这几个方面:


一、企业不能有阻挠环境监察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四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 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


二、企业环保问题投诉

  • 根据各级环保等部门收到的群众来点来信投诉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环保问题投诉。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关注的环保问题,解决大家之所及。有无偷排废气、废水、违法处置转移(危险)固废;噪声是否扰民。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简陋老旧,能否做到达标排放问题?


三、排污检查

  • 两高环保司法解释:第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废气污染检查

  • 随着党和国家、人民群众对雾霾的关注,废气这块是日益重视,同时也是各级环保督察的第一要点。废气不但做到达标排放,同时尽可能的对污染物减量化和上污染治理措施。检查废气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量。


五、锅炉、石化、化工等燃烧产生的废气检查

  • 检查化工、石化等企业连续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是否合理的处理方法,采取回收利用或焚烧方式处理,间歇产生可燃性有机废气采用焚烧、吸附或组合工艺处理是否合理。

  • 检查锅炉燃烧设备的审验手续及性能指标、检查燃烧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二氧化硫的控制、检查氮氧化物的控制。

  • 工艺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源

  • 检查废气、粉尘和恶臭排放是否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可燃性气体的回收利用情况;

  • 检查可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运输、装卸、贮存的环保防护措施;


六、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除尘、脱硫、脱硝、其他气态污染物净化系统

  • 废气排放口

  • 检查排污者是否在禁止设置新建排气筒的区域内新建排气筒;

  • 检查排气筒高度是否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 检查废气排气筒道上是否设置采样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 检查排气口是否按要求规范设置(高度、采样口、标志牌等),有要求的废气是否按照环保部门安装和实用在线监控设施。


七、无组织排放源

  • 对于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的排放点,有条件做到有组织排放的,检查排污单位是否进行了整治,实行有组织排放;

  • 检查煤场、料场、货物的扬尘和建筑生产过程中的扬尘、是否按要求采取了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或设置防扬尘设备;

  • 在企业边界进行监测,检查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


八、污水污染治理督察

  •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态、历史运行情况、处理能力及处理水量、废水的分质管理、处理效果、污泥处理、处置。是否建立废水设施运营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开关键时间、每日的废水进出水量、水质,加药及维修记录。)


污水排放口监察

  • 检查污水排放口的位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排污者的污水排放口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检查是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设置了监测采样点、检查是否设置了规范的便于测量流量、流速的测流段。总排污口须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是否按要求设置在线监控、监测设备。


排水量复核

  • 有流量计和污染源监控设备的,检查运行记录;

  • 有给水量装置的或有上水消耗凭证的,根据耗水量计算排水量;

  • 无计量数及有效的用水量凭证的,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手册给出的同类企业用水排水系统数进行估算。


排放水质

  • 检查排放废水水质是够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 检查监测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检定、校验情况。

  • 检查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水质监测记录。如有必要可进行现场监测或采样。

  • 检查雨污、污污分流情况,检查排污单位是否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


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

  • 检查排污企业的事故废水应急处置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可以保障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产生的废水实施截留、贮存及处理。


违法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第七十五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给予处罚。

其他企业应牢记:

① 建设单位未经环保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处理设施、场所。

② 不得违反排污口设置规定、私设暗管、私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③ 在禁止建设区域内违法建设,同时项目建设要符规划。


切记:企业思想上重视,懂法、守法,及时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多学习先进经验,污染治理到位,平时环境管理跟上。就不会怕环保督察时出现问题。做到环保和项目可持续发展。



本文来源:环保之家、 财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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