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13号
当事人: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迪数字),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关丽芬,女,1975年3月出生,时任温迪数字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王立军,男,1974年6月出生,时任温迪数字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罗淑妮,女,1986年1月出生,时任温迪数字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温迪数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温迪数字、关丽芬、王立军、罗淑妮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依法进行听证,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温迪数字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2015年,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导致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1,850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12,170.43万元的15.2%。虚增营业收入1,745.28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11,708.4万元的14.91%;虚增利润总额1,745.28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2,529.42万元的69%。
(二)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营业收入、营业利润
2016年上半年,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导致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应收账款3,583.33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14,863.64万元的24.11%。虚增营业收入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9,169.69万元的17.83%;虚增利润总额1,635.2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1,141.92万元的143.2%。
二、临时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6年10月20日,温迪数字发布《股票发行方案》(公告编号:2016-102),《股票发行方案》引用了2015年年度报告的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数据,其中,虚假披露销售收入1,745.28万元,利润总额1,745.28万元。
(二)2016年12月30日,温迪数字发布了《出售资产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21),称将2015年、2016年签订的9份业务合同形成的应收账款4,000万元打包转让给广州市我最红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我最红投资),并基于双方协议回收3,800万元。
经查,上述债权转让款实际上为温迪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关丽芬向我最红投资个人股东的借款。温迪数字《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信息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2016年11月11日,温迪数字与吴某昕签订《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
2016年12月6日,吴某昕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荔湾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赔偿协议》和《还款承诺书》。
2017年1月5日,荔湾区法院受理该案。
温迪数字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将该案移送温迪数字住所所在地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1月24日,荔湾区法院裁定驳回温迪数字对该案管辖权的异议,并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粤0103民初491号]。
2017年4月12日,荔湾区法院向温迪数字发出传票。2017年4月20日左右,温迪数字收到法院传票。
上述诉讼涉案金额为4,000万元,占温迪数字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7,291.63万元的54.86%,构成重大诉讼事项。温迪数字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
2017年4月7日,温迪数字控股股东关丽芬将其持有的280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54%),质押给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质押期限为2017年4月7日至2018年4月6日,质押股份用于个人借款。对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质押的情况,温迪数字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三)未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辞职事项
温迪数字董事会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2017年4月18日收到独立董事徐某兵、财务总监王立军递交的辞职报告。对上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的情况,温迪数字未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温迪数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情形。
时任温迪数字董事长、总经理关丽芬,是对温迪数字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温迪数字财务总监王立军,是对温迪数字定期报告和《股票发行方案》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温迪数字董事会秘书罗淑妮,是对温迪数字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独立董事及财务总监辞职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7年,温迪数字陆续发布公告,对上述财务数据及重大事件进行了更正及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相关董事会决议,相关工商登记档案,相关合同、协议,记账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温迪数字、关丽芬及其共同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第一,温迪数字、关丽芬对虚假合同、伪造公章不知情,温迪数字履行了合同义务,根据审计师对收入、应收账款的函证结果,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
第二,《出售资产的公告》披露事项与事实不符,主观意图是保护公司利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原因有疏忽大意、未取得《质押合同》原件等,并非故意拖延或隐瞒。
第三,即使构成信息披露违法,温迪数字违法情节轻微。
第四,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温迪数字股票处于停牌状态,公司股份没有交易,本案所涉事项均及时纠正并补充信息披露,未对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造成危害后果。
第五,如果温迪数字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为温迪数字出具201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也应受到行政处罚。第六,新三板挂牌公司补发公告的行为普遍存在,因此被行政处罚的公司数量很少。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本案并没有认定合同虚假,而是认定温迪数字以将未实际履行的合同确认收入的方式虚构营业收入。
理由如下:
一是2015年,温迪数字与有关方签订了7份合同,均有对应的项目进度确认书。上述7份合同中,有6份合同温迪数字未履行任何义务,且温迪数字未收到任何合同项下的款项,据此认定温迪数字虚增应收账款1,850万元,虚增营业收入1,745.28万元(不含增值税)。
二是2016年上半年,除2015年签订的、尚未到期的1份合同外,温迪数字与有关方分别又签订了1份合同。温迪数字在未取得项目进度确认书、未收到任何合同项下的款项的情况下,确认了收入,据此认定温迪数字虚增应收账款3,583.33万元(2015年应收账款、2016年上半年新增应收账款的合计数),虚增营业收入1,635.22万元(不含增值税)。
第二,其所称的主观意图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所称的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非法定免责理由。温迪数字部分未及时披露事项有一定的客观原因,但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是法定要求,温迪数字未按照法律规定,在第一时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温迪数字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
第四,本案中,温迪数字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触犯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处罚。
第五,公众公司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会计责任,与其所聘任的外部审计机构应当承担的审计责任,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责任;当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出现虚假记载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或者存在过错为由,免除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