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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知乎热门问题 |  什么职业听起来羡煞旁人,实际上非常辛苦?

知乎日报  · 公众号  · 问答  · 2017-12-24 21:00

正文


知乎最热讨论

(12.18 - 12.24)


1


什么职业听起来羡煞旁人,

实际上非常辛苦?


该问题总共获得了 5,134,734 次浏览



知友(1400+ 赞)


前外交官一枚,在西部邻国工作 4 年,1800 多天,期间只回来和家人团聚过 2 次不到 50 天,为啥,因为工作不允许回国,只能利用探亲假期。


院子很大,住宿一人一间平房,因为当地人都这样住,院子里没几个人,孤单寂寞冷还不能出门逛,因为怕坏人,只能每天晚上在院子遛弯遛鸡种菜地。


工作很麻烦,主要当地发展条件和我们七十年代末很像,当地人狡猾贪婪,打交道时候总想从中国人身上要好处。


好在没有什么传染病,有一个同事,去非洲两年得了三种疟疾,人家自己说,感谢屠呦呦,要是没有她的团队发明青蒿素,他现在坟头草都一人高了。


知友:浮世浮城(700+ 赞)


设计师。


没入行的时候,以为设计都是有个性,有思想的人,后来我发现,还是甲方更有个性和思想。


知友:孙嘉乐(800+ 赞)


基层公务员ᕙ(`▿´)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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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评价杭州保姆纵火案开庭,

嫌疑人辩护律师党琳山的行为?


该问题总共获得了 127,316 次浏览


图片:视觉中国


知友:月姬魔夜(300+ 赞,知乎编辑推荐)


刑事诉讼中基本不会有管辖权异议。因为如果要改变管辖,结果通常都是对被告人不利。


管辖分地域管辖(让其他地方的法院审理)和级别管辖(让更高级的法院审理)两种。


在地域管辖上,基本原则是犯罪地司法系统管辖。如果审理案件的法院无地域管辖权,在之前的诉讼阶段(侦查、审查起诉)也都已经解决了这问题了。显然本案在地域上,杭州中院有管辖权。


异地管辖一般只限于当地司法可能会对案件当事人(主要是被告人)有地方保护,而这要求案件当事人的背景、身份等足以对司法部门产生影响。最典型的就是腐败犯罪,级别高到一定程度的话,都是要异地管辖的,因为当地司法系统里很有可能会作出对贪官有利的判决。


放到这个案件里,当事人双方都不是什么有背景的人,根本谈不上异地管辖。事实上实践当中的异地管辖,基本上也都是涉及官员的犯罪或者涉黑、涉恐犯罪等所谓「水很深」的犯罪。像这种偶发的保姆纵火案,当事人双方都不是什么能影响到司法公正的人,根本不需要异地管辖。


在级别管辖上,省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基本上不可能审理一审案件,除非真是社会影响极大的恐怖、涉黑之类的集团犯罪。像这个案件,不过是舆论关注而已,还谈不上社会影响特别大。


而且有个问题就是,如果真的由省级法院来一审(最高院一审基本不可能,建国以来只审过四人帮的一审案),反而少了一道处理的关,从原来是「中院 - 高院 - 最高院」三个合议庭和审委会来把关,变成「高院 - 最高院」两道关。


刑事案件这东西,不同的人看法总是不同的,所以参与审理的人越多,不同的意见就越多,要走的程序也越多,对当事人就越有利。


至于特殊目的,公开说别人坏话总是不好的,但是真心觉得这保姆被坑。


说几个我注意到的细节吧:


1


今天上午看到新闻,我中午写另外一个回答的时候去搜这律师,发现他的微博说明是这样:



到现在变成:



2



看新闻,法庭是 9:30 分休庭。他马上就发微博了,说明早有准备。


3



21 日开庭,19 日就签了这个声明,也说明早有准备。


4


退庭这种有违职业道德的事我就不重复了,问题是,按《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律师拒绝为被告人辩护(请注意这顶帽子)的情况下,这个案件又涉及无期以上徒刑,被告人必须要有一个律师。


这顶帽子一套,这位党律师已经不大可能再继续回到辩护席了,因为《刑诉法解释》


第二百五十五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适用前条的规定。


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只有两种选择:


被告人另外请一个,或者法院为她指定一个。


顺便提醒一句,无论哪个国家,花钱的律师总是比免费的律师要好的。


相关的规定是 255 条所说的「前条规定」,即第 254 条:


第二百五十四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也就是说,今天党律师这一走,无论法院最后指定谁为她辩护,都不需要她本人同意。


党律师既然是做刑辩的,不可能不清楚这最基本的规定,相信这也是考司法考试的人复习的必考题。所以,他在 12 月 19 日让被告人写下那份声明的时候,就已经知道自己今天这一走,就不可能再回到辩护席了。


谁吃亏?谁受益?


至于




因为被告人涉及无期以上刑罚,法院必须指定当地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提供律师,这种律师本来就不是当事人委托的,也不需要当事人委托。党律师这句话很容易激起同行的逆反心理啊。


至于他把焦点转移到消防、绿湖物业方面的问题,请大家别忘了:那把火是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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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哪些你以为「举报了没用」

 但实际上真的有用的事情?


该问题总共获得了 24,942,989 次浏览



知友:熊俊伟(300+ 赞)


申请劳动仲裁。


大概 6 年前,刚出社会的第一份工作,在一家背景非常复杂的国有企业做环卫车辆方面的销售工作,整个企业人浮于事,精于算计,反正企业有生产资质不怕倒闭,只要亏的不是太厉害根本不在乎。


当时年轻,根本看不出里面的道道,白白在里面浪费了半年时间,只觉得整天天南地北的出差,周末双休,不用到公司报道乐的自在,前辈都是 40 多岁的老大哥老大姐,一个个混吃等死,再加上我们这一批入职的 90 后小伙子,也算是奇观了。


干了几个月把我们召回,不让出差了,都在公司安心坐着,顶头领导一个个找我们谈话,说公司就像一条船,现在这条船要沉了,总得有几个先下船的,你打算怎么办?


再蠢再年轻,我也听出来这里面的意思了,这是找人谈话挑软柿子捏要裁员了。于是我不动声色,打了个马虎眼,找了两个玩的好的同事通了下气,一致认为这公司药丸了,走人可以,必须赔偿。


趁着中午休息的时机,和领导闲聊谈到这个话题,领导扶了扶眼镜,叹了口气说据他所知,这个公司还没有开过这个先例。


行,没有那就耗着呗,反正工资照发,到点上班到点下班,等你开除我。


事实证明我还是太嫩了,根本不知道这些平时屁本事没有,玩弄手段老国企出身的人又多么的恶心。


没事是吧,坐着也行,销售办公室就几张沙发,不跑业务的情况下没有别的事情做,那么派两个人过来看看你是不是在玩手机,玩手机罚款 200,当时正值六月天最热的时候,把销售办公室所有的电停了,空调不给开,风扇不给吹,热不热?脱衣服?衣衫不整,罚款 200。


这也熬的住?行,安排几个人把外面的草拔了,大夏天,中午 2 点顶着大太阳拔草!还不辞职?行政部直接通知食堂不给我们打饭,出去吃?保安不让出门,说是上头领导交代的。


就是逼着员工自己辞职,因为大多都是十几年工龄的老员工,辞退要赔一大笔钱,员工自己辞职不用给赔偿金!用这么卑劣的手段,真是大开眼界。


原本我想好聚好散,好好谈谈,企业经营困难裁员也是可以理解的,赔偿给到位,立马辞职书递上,事情都到了这一步,摆明了不想跟我们谈。


和同事们说没办法了,只能去走劳动仲裁,可悲的是他们觉得公司在当地根基深厚,劳动仲裁没有用,浪费时间,不如在这耗着,不可能一直这样,迟早会有个说法。


我苦笑。


和另外一个同事去找行政部部长,我说我实在看着你烦,你也烦我,不如这样,你写个辞退通知,我俩签个字,彼此不耽误了。


估计他心里乐开了花,终于解决两个刺头,刷刷就打了一份通知,我说你盖个章吧,二话没说啪盖了个章,我俩拿起辞退通知书说下去仔细看看,出门就直奔去了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之后该吃吃该喝喝,该找工作找工作,过了段时间通知调解,自然还是那副随便你告要赔偿没有的样子,调解不成只有申请仲裁了。


一个月后仲裁开庭,当场裁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 2 个月的工资,合计 8200 元人民币。




那些没跟我们去仲裁的同事,据说最后大多被调离了岗位,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最后怎么样我也没再去打听,后来我换了一份工作一直做到现在,认识了更多的人,见到了更多的事,我渐渐明白一个道理


有些事不要嫌麻烦,不管有用没用一定要去做,要坚定的表明自己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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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你在坐飞机过程中 

 遇到最奇葩的经历是什么?


该问题总共获得了 32,406,608 次浏览



知友:Chloe Ni(6200+ 赞)


15 岁那年,除夕夜,国航。在北京时间零点整的时候,整个机舱突然亮灯,空姐们拿着对联、福字唱歌跳舞,祝大家新年好。


之前起飞时就有空姐问谁会画画。我说我可以。于是给了我纸笔,我画了张过年好,欢迎回家的画。随后乘务人员让我到后机舱和大家问好(当时乘务员和旅客们在猜字谜)问好之后,机长送了我一个签了名的飞机模型。


当时有个加拿大籍华裔小女孩安安静静坐在那,大概五岁的样子。我看出来她想要我画的那张画,于是就送给了她。


半小时后,小女孩用着不流利地普通话和我说她给我编了一个小手链 要送给我。那个笑脸我至今都记得。


谢谢那年空中的除夕,给我温暖的那些人。


知友(3400+ 赞)


答主女,被乘客误认为是空中便衣警察。


有一次我搭飞机回国,买的是经济舱的票。恰逢这班机非常的爆满,而我又偏偏比预计时间晚到机场,结果我到的时候开放给公众的机位已经没有了,航空公司的人不得已只能把原本锁住的位置放出来给我坐。


这里插一句,航空公司会卖比机位还多的票,比方说即使经济舱只有 100 个位置,但是航空公司可以卖 110 个经济舱位置,那么多出来的那些人坐哪呢?当然就是商务舱(甚至头等)。


除此之外,机位还有开放位置和带锁位置之分,某些特定的位置是被航空公司的人在系统里提前锁起来所以乘客是无法选择这些位置


而我则被安排到这么一个原本是锁着的但现在为了我又开放出来的位置上。上了飞机后我就觉得不大对劲,为什么有这么多西装革履的人?而且目测都 40+ 以上!


这明明是长途飞机啊穿这么正式你们不难受吗!然而下一秒我发现给我安排的位置就在这群大叔中间,如图所示:



我基本算是最后一个上飞机的人,所以我在走向这个位置前这帮大叔已经注意到我了,而当我慢慢走到这个位置上的时候大叔们已经集体向我行注目礼了,真是莫名其妙啊被那么多人看着真是很羞耻啊只想赶紧坐下啊!


坐在我右手边的那位大叔弱弱(这词没用错!就是这样!)地问了我一句:「是你坐这个位置吗?」我回答是啊,他们就一片「哇」,然后开始窃窃私语,什么「哎呀看着好年轻啊」「原来是个女的呢,真少见啊!」


虽然他们的反应很奇怪但是本人那时选择了无视他们,开始把行李放到储物架里。那时我拿着一个背包,还拉着一个大概 10 多公斤的行李箱,要把这个行李箱举到头顶的储物架对于一般女生来说还是很困难的,但像是本人这种力大无穷可以随意抱起我那 80kg 的男闺蜜的温柔女子(?)来说实在是小菜一碟啊!


在拒绝了空姐的好意后本宝宝很自然地就把行李箱举起丢到头顶的储物架上了啊!但是,周围一片吸气声是怎么回事??


大叔们的眼神从刚开始的惊讶带点不信任变成了一副原来如此的安心脸是怎么回事啊!


不就力气大点嘛至于吗!!没看过力气大的女生吗!我尴尬地坐下。坐在我右边的大叔还是一直盯着我看,为了打破这个尴尬我只好微笑着问他:「怎么了?」


那个大叔见我主动跟他说话,立马激动地压低声音跟我说:「我们上飞机前空姐已经提前告诉我们你是飞机上的安全员了」我疑惑:「什么是安全员?」


大叔一脸觉得我在演戏的神情,继续低声跟我说:「好了你别装了,我知道你是过来保护我们厅长的。」然后就开始跟我聊起天来。我这才慢慢了解到,原来这些大叔都是随同国内的某个厅长出国参加某个重要的活动,结束了之后刚好选了和我同一班航空回国。


因为随行人数众多(大约 40 多人),大部分人被安排在经济舱里。飞机上安插了安全员,为了保卫机上人员与飞机的安全。


我听完后觉得又好气又好笑,反问他们:「可是我真的不是呀,你们觉得我像吗?」


结果几位大叔头跟捣蒜似的:「像!太像了!像你这样完全看不出来是便衣的往往就是便衣!」


我:「……」


之后的全程 10 个小时的飞机里,大叔一会问我们是怎么训练的,一会问我们平常组织生活如何,我一概回答「我不是,我不知道」在大叔的眼里估计觉得我训练有素,守口如瓶……


临下飞机前,右边的大叔还给我了张他的名片,说:「小姑娘很好,以后不想干了可以找叔,叔给你安排别的安保岗位!」我也是哭笑不得。回到家后跟我爸妈说起这事,把他们都差点笑晕过去了。


后来过了几天突然想起一件事:那位原本要坐在我位置上的真正的安全员去哪了?会不会混在人群中看着我们这场闹剧一直偷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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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歌案一审宣判:陈世峰有期徒刑 20 年 

 这个判决是否公正?


该问题总共获得了 1,833,173 次浏览


图片:视觉中国


知友:Saad Cheng(4800+ 赞)


作为刑诉的研究生,全程关注陈世峰案,一直没发表任何言论。今天尘埃落定,法院完全采纳了检方 20 年的量刑建议,对于被害人江歌、其母亲以及本案中的证人刘鑫都算一个相当利好的结果。


从法律角度来说,这个案子真的是再普通不过的一个故意杀人案。之所以引起国内这么大关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舆论的关注,国内一直被压制的各路媒体自媒体,拿到这样一个完全脱敏的题材,可以说是一场狂欢了。


对于江妈妈的在案件还未定案的情况下就数次披露案件信息以及公布他人隐私的行为,我个人还是持保留态度。当然对于被害人母亲也不能太过苛责,所幸并未影响到案件的最后的结果。


全程看下来,想谈两点。


其一,只能说日本不愧是拥有大多数国内学者眼中最佳刑事诉讼制度的国家。根据刘鑫微博的信息,被告人陈世峰在有重大作案嫌疑的情况下。因为未有足够证据还只是被监控,在此期间清空和注销自己微博,国内这种情况早就被采取强制措施了。


在这种平等(甚至不利)的对抗下,通过庭审质证,法院居中裁判,检方在庭审中一一反驳辩方的各种意见,最终使得陈得到可期值度内最严厉的刑罚。至少在这一案件中,真的示范了什么是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其二,再讲讲所谓舆论与司法关系的问题。本次案件充分说明,在舆论与司法的互动关系中,不要指望舆论去清醒理智的尊重和不干预司法。


真正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自身能够抗衡来自舆论的压力作出独立自主的判决,否则即使舆论不干预司法,也有其他的东西会干预。


我毫不客气的说,这个案子如果放在中国,这么大的舆论压力下,哪怕陈世峰有自首加立功的情节他也必死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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