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集团】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进展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以半导体显示及材料业务为核心主业的全球化科技产业集团,在大尺寸领域已建立效率和效益领先的竞争优势,在中小尺寸领域的市场份额和地位持续提升,正在积极拓展高附加值的商业市场。尽管受全球经济下行及行业周期低谷的影响,上半年主要产品价格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下降,但华星光电通过变革组织流程,提高产品技术能力和优化产品结构,强化基地集约生产优势和中小尺寸产品力,进一步提升行业领先优势,实现了较好的经营利润。具体经营业绩情况请参见《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关于2019年半年度净利润增长的说明》(公告编号2019-097、2019-098)。
放眼全球,显示产业重心向国内转移的趋势明显,新的市场机会不断孕育成长,公司将把握市场机遇,继续巩固产品技术创新和效率效益领先优势,基于产线全周期盈利最大化的原则,推动高质量的产能释放和技术迭代以进一步建立规模优势,提高中小尺寸和商用显示产品占比以提高边际利润贡献。公司对未来业务发展和效益增长充满信心。
为股东创造效益、与股东共同发展是公司的核心经营理念和使命。为切实维护股东权益和提升股东价值,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预案》,并于2019年2月14日披露了《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结合股票二级市场的走势,公司秉持保护投资者利益和提升股东回报的原则,于2019年3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公司股份的价格由不超过3.8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5.00元/股。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开始实施股份回购,具体进展详见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2019-011、025、026、028、034、038、044、059、068、079、088、091、102、104号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依据《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司回购股份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亿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20.00亿元(含)。公司自2019年2月14日首次实施回购起,至2019年7月31日,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数量共计459,659,5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9%,最高成交价为4.17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13元/股,成交均价为3.39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559,707,959.6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符合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管理层将继续提升产品技术优势和边际利润贡献,深化变革、降本增效,引领企业实现高质量成长和股东价值的持续增长。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自公司实施回购股份计划之日起,公司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9年2月14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份成交量之和992,039,758股的25%。
3.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按照董事会的授权,结合实际市场情况推进回购实施计划,与股东共享企业价值成长,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圣邦股份】关于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持有本公司股份3,757,38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3.63%)的股东IPV计划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预计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757,3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63%(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IPV
持股数量(股):3,757,385
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3.63%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IPV的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基金到期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
3、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拟减持数量不超过3,757,38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63%(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价格: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前提下,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且每股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价格作复权处理)。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圣邦微电子(北京)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股东IPV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相如下:
“自圣邦股份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已经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圣邦股份的股份,也不由圣邦股份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有限度股份减持,第一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所持股份总数量的50%,且如果预计未来三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圣邦股份届时股份总数的1%,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A股上市发行价(若圣邦股份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若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进行减持,将配合圣邦股份在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若本公司/本企业拟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减持,将配合圣邦股份在减持前提前至少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按该等减持计划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本公司/本企业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公司的减持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大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但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
2、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3、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限内,公司将督促上述股东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大股东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也将严格敦促上述股东遵照规定执行。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IPV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得润电子】关于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得胜公司”)函告,获悉相关部分股份质押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 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是
质押股数(股):11,650,000
质押开始日期:2019年8月2日
质押到期日:质押期限至办理解质押手续为止
质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本次质押占其所持股份比例:8.34%
用途:用于融资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得胜公司共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9,771,6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14%。得胜公司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共计126,75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42%。
得胜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共持有公司股份178,217,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7.15%,累计质押公司股份共计142,228,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5%。
二、备查文件
1.得胜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质押的函》;
2.登记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特此公告。
【华铭智能】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要
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韩智等52名聚利科技股东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100%股权,并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本次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韩智等52名聚利科技股东购买其持有的聚利科技100%股权。
2、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为提高本次交易整合绩效,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0万元,不超过公司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对价的100%。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支付本次交易相关费用,其中用于补充标的公司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生效和实施以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生效和实施为前提,但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定价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系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聚利科技100%股权,评估基准日为2018年12月31日,评估机构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对聚利科技100%股权进行评估,并以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86,600.00万元,较母公司账面净资产48,131.10万元增值38,468.90万元,增值率为79.93%。经交易各方协商,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作价为86,500.00万元。
三、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6,500.00万元,其中股份对价70,000.00万元,可转换债券对价10,000.00万元,现金对价6,500.00万元。
(一)发行股份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按照《重组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和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如下表:
交易均价类型: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
交易均价(元/股):16.26
交易均价*90%(元/股):14.64
交易均价类型: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均价
交易均价(元/股):15.46
交易均价*90%(元/股):13.92
交易均价类型:定价基准日前120个交易日均价
交易均价(元/股):15.91
交易均价*90%(元/股):14.33
上述所称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决议公告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根据《购买资产协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为13.92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根据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2018年12月31日总股本137,7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按照《购买资产协议》关于发行股份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本次发行价格调整为13.86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本次发行价格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二)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初始转股价格参照发行股份部分的定价基准确定,即13.86元/股。
对于本次交易中定向发行的可转换债券,交易各方约定了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提前回售条款等特殊安排,具体内容参见“第六节 本次交易涉及股份及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情况”之“二、发行可转换债券购买资产情况”部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市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初始转股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数量及现金对价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可转换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聚利科技10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86,500.00万元,其中股份对价70,000.00万元,可转换债券对价10,000.00万元,现金对价6,500.00万元。按照13.86元/股的发行价格计算,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向交易对方直接发行50,505,025股股份购买资产。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的金额为10,000.00万元,可转换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根据上述发行可转换债券金额计算,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数合计为100万张。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后的股份数量为7,215,005股。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的股份或公司因回购股份形成的库存股。
本次发行可转换债券按照初始转股价格转股后的股份数量与直接发行股份数量合计为57,720,030股。
【长园集团】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长园维安股权的公告
一、交易概述
(一)股权转让
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股权进行整体评估并出具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2月28日的《资产评估报告》,各方参考《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价值,协商确定标的公司100%股权的估值为45,000万元人民币,长园集团本次出让的标的公司77.7342%股权作价34,978万元人民币。2019年8月5日,长园集团与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主体在上海签署《关于上海长园维安电子线路保护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各受让方具体受让比例和应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如下表所示(以下简称“本次股权转让”):
受让方名称:上海材料研究所
受让比例:33.3356%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1,693.4495
应支付金额(万元):15,000
受让方名称: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受让比例:8.8895%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451.5865
应支付金额(万元):4,000
受让方名称: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6.2226%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 316.1106
应支付金额(万元):2,800
受让方名称:重庆上创科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6.4449%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327.4002
应支付金额(万元):2,900
受让方名称: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5.0003%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254.0175
应支付金额(万元):2,250
受让方名称:上海武岳峰二期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5.0003%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254.0174
应支付金额(万元):2,250
受让方名称: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6.6182%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 336.2062
应支付金额(万元):2,978
受让方名称:珠海横琴材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3.2224%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163.7001
应支付金额(万元):1,450
受让方名称:珠海横琴瑞森美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1.8135%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92.1237
应支付金额(万元):816
受让方名称:珠海横琴瑞森美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比例:1.1867%
受让注册资本(万元):60.2868
应支付金额(万元):534
(注:合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导致。)
说明:长园维安原股东毛晓峰、朱琴已明确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增资
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上海科投与横琴材毅拟对标的公司进行增资,标的公司的估值参照本次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标的公司评估价值45,900万元人民币。上海科投与横琴材毅合计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664.0523万元新增注册资本,6,000万元出资款中的664.0523万元计入标的公司注册资本,剩余5,335.9477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其他方兹此放弃对该等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上海科投与横琴材毅具体增资情况如下(以下简称“本次增资”):
增资方:上海科技
出资款金额 (万元):500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55.3377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444.6623
出资期限: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10个工作日内
增资方:横琴材毅
出资款金额 (万元):5,500
计入注册资本 (万元):608.7146
计入资本公积 (万元):4891.2854
出资期限:增资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的24个月内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长园维安各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上海材料研究所
注册资本(万元):2253.5910
持股比例:39.2335%
股东: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万元):506.9242
持股比例:8.8252%
股东: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316.1106
持股比例:5.5033%
股东:重庆上创科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327.4002
持股比例:5.6998%
股东: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254.0175
持股比例:4.4223%
股东:上海武岳峰二期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254.0174
持股比例:4.4223%
股东: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336.2062
持股比例:5.8531%
股东:珠海横琴材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772.4147
持股比例:13.4472%
股东:珠海横琴瑞森美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92.1237
持股比例:1.6038%
股东:珠海横琴瑞森美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资本(万元):60.2868
持股比例:1.0495%
股东:长园集团
注册资本(万元):508.0000
持股比例:8.8439%
股东:毛晓峰
注册资本(万元):62.2100
持股比例:1.0830%
股东:朱琴
注册资本(万元):0.7500
持股比例:0.0131%
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控股子公司长园维安股权的议案》,同意9票,反对0 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96)。鉴于受让方材料所、横琴材毅、瑞森美一号和瑞森美二号系长园集团的关联法人,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0.1.1第(七)项之规定,本次交易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需满足“各方有效签署本协议”等七项生效条件。截至公告日,前述生效条件的履行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5日,长园集团与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主体在上海签署了《关于上海长园维安电子线路保护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
(2)上海物联网二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上创科微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武岳峰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武岳峰二期集成电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珠海横琴材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瑞森美一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横琴瑞森美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已全部通过各自内部决策程序审议。
受让主体中上海材料研究所、上海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并已获得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3)长园维安股东毛晓峰、朱琴已明确声明和承诺放弃优先购买权。上海材料研究所等其他方(增资主体除外)已明确声明放弃对该等新增注册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4)长园集团董事会于2019年8月5日审议通过本次股权转让/增资等事项后,长园维安拟于2019年8月6日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履行本次股权转让及增资的内部决策程序。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尚未生效,各方将促使生效条件尽早全部满足。公司将按法律法规要求以及交易进展进行披露。
【江丰电子】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停牌公告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Silverac Stella(Cayman)Limited(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创联盈”,与公司合称“双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亦构成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事宜需要按照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相关程序。
因有关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江丰电子;股票代码:300666)自2019年8月6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
公司预计在不超过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交易方案,即在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相关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交易方案,公司股票最晚将于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复牌并终止筹划相关事项,同时披露停牌期间筹划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事项,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并承诺自披露相关公告之日起至少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本次筹划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Silverac Stella(Cayman)Limited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开曼群岛
实收资本 197,999,960美元
成立日期 2018年6月8日
注册号 IC-338087
标的公司间接持有Soleras Advanced Coatings,Ltd.、Soleras Advanced Coatings BVBA和梭莱镀膜工业(江阴)有限公司三家经营实体100%的股权,主要从事磁控溅射镀膜靶材及镀膜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升级和维护。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共创联盈是标的公司的唯一股东,持有标的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0%。
(二)交易对方及交易方式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公司拟采用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交易对方持有的标的公司100%的股权。
(三)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公司已经与共创联盈签署了《收购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共创联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标的公司:Silverac Stella(Cayman)Limited
1、收购价格
甲、乙双方同意,最终收购价格由双方在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基础上协商确定。
2、收购方式
甲方拟采用发行股份,或者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乙方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最终支付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双方同意,甲方发行股份的种类为其在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不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甲方审议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乙方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认购甲方发行的股票。
3、股份锁定安排
乙方同意,乙方以标的公司股份认购的甲方发行的A股股票自发行完成后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
4、进一步协商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意向书约定的原则和精神,就甲方收购标的公司事宜进行协商,但是是否达成并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收购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以及该等协议或法律文件的具体条件和条款,将完全由双方自行决定。
5、排他性
乙方同意,自本意向书签署之日起12个月内,乙方不得就出售、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与任何第三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接触、磋商、谈判,或者达成任何口头的或书面的协议或安排。
6、相互配合
为顺利、高效地进行协商并促成本次收购,乙方和标的公司同意,应甲方的合理要求,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师、评估师等)提供必要的业务、技术、财务或其他事务信息。
7、保密义务
各方同意,除履行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各方应对下列事项相关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或者口头的,进行保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亦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甲方股票的内幕交易:
(1)与本次收购相关的谈判内容或事项;
(2)本意向书或其条款,以及与本意向书有关的任何其他或后续文件;
(3)任何一方的业务、技术、财务或其他事务;
(4)可能引致证券市场传闻、甲方股票价格波动等异常状况的其他事项。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其他各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非约束性
各方确认,除本意向书“排他性”和“保密义务”条款的内容外,本意向书不对任何一方创设任何形式的权利、主张、义务或责任,亦不对任何一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有权依其独立判断,在任何时间终止协商而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9、其他事项
本意向书自各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至“排他性”条款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甲、乙双方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收购协议之日终止,以先到者为准。
(四)拟聘请中介机构的情况
公司拟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
三、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承诺的期限向交易所提交并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文件。
四、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2、有关资产重组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