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临近,
群内的朋友对一件事情讨论不止,
什么呢?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
这和私募有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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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资产管理机构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于是有些公众号就说了,10月1日起私募机构也要执行,特别是在私募管理人登记时对于合规负责人的要求。
为何吓倒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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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集中在这一条:
第十八条 合规负责人应当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具有胜任合规管理工作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或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任职5年以上;
看到这儿,已经晕菜了,从业10年且通过考试;从业5年+司法考试;或官方任职5年。这种标准的合规负责人,去哪儿找?得花多大代价?
为何传在登记备案环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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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于私募行业遵循适度监管的原则,主要由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对私募管理人及私募基金不实行核准制,仅需向行业协会备案登记。
目前证监会(包括各地派出机构)和私募公司的接触应该在检查这一环节,行业协会对私募公司的接触有登记备案、检查、材料报送这些环节,但能对其产生决定性影响的环节就是私募管理人登记了。
所以大家推测会在登记环节执行。
为何说不会强制在私募行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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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文件内容看
文件明确说了,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参照执行。
我的理解,一是私募证券机构也属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范围,属于本办法涵盖的主体,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约束的主体,属于证监会的管理职责。二是合规是金融机构的生存基础,合规管理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私募公司虽然不一定能达到具体标准,但倡导正确的合规理念,树立全员合规意识、遵循基本要求也是很必要的。
从监管体系看
私募机构属于合规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文件没有再要求行业协会出台指引或细则,证监会也不可能再针对私募出台一个管理规定,所以加上了私募机构参照执行。到此为止了。
从现实情况看
目前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0,110家,其中证券类7,477家,如果要求这些家机构全达到合规负责人的标准,从业10年且通过考试;从业5年+司法考试;或官方任职5年。
这是什么概念,要2万多合规负责人去参加胜任能力考试吗?那其他高管资格呢?
站长认为,目前私募管理人登记确实是标准越来越高、难度越来越大、周期越来越长,但这标准不是无休止的提高,不要盲目解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原文。(点击链接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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