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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提交虚假诉讼证据罚款一万元

知产团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07-03 11:36

正文

必须知道的伪造提交虚假证据的后果



导读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通过调查令,发现当事人伪造和提交虚假商标使用证据的行为,并就该行为作出罚款决定。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杨某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以三年不使用为由,请求撤销李某某在服装类商品上注册的“斐兰朵”文字商标。因商标权利人李某某未提交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作出撤销诉争商标的决定。随后李某某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了包括号码为00006350的销售发票在内的系列证据,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该发票与一份销售合同形成了商标实际使用的证据链,决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杨某不服该复审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陈栋和人民陪审员李淑云、韩树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诉称 包括前述销售发票在内的两张发票,在广东省税务系统网站查询结果与实体票面情况不一致,发票真实性存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发票真实性问题发出调查令,委托原告杨某的委托代理律师前往广州市税务机关核实真伪。经鉴别,上述两张发票 均为假发票 。鉴定结果作出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李某某均未出具质证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撤销了被诉决定。判决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李某某在行政程序中伪造和提供的虚假证据,该证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采信,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维持诉争商标注册的决定,李某某得以从该有悖诚实信用的行为中获得非法利益。 在诉讼过程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发票真实性问题多次询问李某某的意见,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向李某某 明确告知相应法律后果,甚至在案件已出现初步反证的情况下,李某某仍坚持将该虚假证据作为诉讼证据,企图妨碍法官形成正确的事实认定。 因此,李某某 提供虚假证据行为严重违反了诚信原则,极大浪费了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并企图妨碍法官形成正确的事实认知,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也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应当受到处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李某某伪造和 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为维持商标注册伪造并提供虚假证据的现象突出

据了解,目前在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案件中,当事人为维持商标注册,而伪造和提交虚假证据行为并不少见,原因在于造假的成本低且不易被发现。尽管对当事人和律师代理人提交虚假证据的行为,是可以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发现的几率低,实际追究责任的情况并不多见,这导致不诚信的当事人或律师代理人有恃无恐,证据造假现象难以遏制。

法院坚决打击伪造提供虚假证据行为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给类似案件当事人敲响了一次警钟。提出虚假证据作为理由的案件越来越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证据真实性进行调查并质证的任务越来越重。除了在实体上对象征性使用等情况予以慎重考虑外,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应当在程序上,采取及时充分释明法律后果和加强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等措施,严格质证程序,确保诉审判一致性。

鼓励当事人提交反证

在对对方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鼓励当事人提交反证,必要时依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充分使用调查令等调查方式

此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充分使用调查令等调查方式以减轻法院的工作量。本案中,法院出具调查令,由当事人的律师前往有权机关调查取证的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在调查令适用条件、程序、手续和对调查结果的质证认定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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