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李沐阳 编辑 | 邹春霞
因被曝为情妇求情而广受关注的厅官领刑。
6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广东揭阳市委原书记陈弘平受贿、行贿、滥用职权一案,法院对陈弘平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陈弘平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研读判决发现,未出现“终身监禁”字样。十八大后,被判死缓但未被终身监禁的,陈弘平是第三个,此前还有谷俊山、朱明国。其中谷俊山是在刑九增设“终身监禁”之前领刑,而朱明国为何没被“终身监禁”,此前我们有过分析,复习文章请戳“涉案金额2.3亿 朱明国为什么没被终身监禁?”。
这里顺便普及一点一般死缓和终身监禁的区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司法解释发布时的“权威表述”最合适:终身监禁是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一般死缓之间的一种执行措施,但又比一般死缓更为严厉。针对那些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
陈弘平是去年以来被判死缓的第六位官员。此前,武长顺、朱明国、白恩培、魏鹏远、于铁义先后被判死缓,武长顺、朱明国、白恩培为部级官员。
被判死缓的陈弘平具体犯了什么事儿?可通过下述消息再复习一下↓↓↓
△报道截图
看完大家或许会好奇其他被判死缓官员的情况,也有人疑问什么情况下官员会判死缓呢?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梳理了上述6名获刑死缓的官员的情况,很辛苦地(编者注:应作者要求加粗)做了一个表格,通过这个表格或许可以看出一些端倪↓↓↓
△点击可看大图,大图超清
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除了于铁义仅有受贿罪一个罪名外,其他都是有两个甚至更多罪名。在诸多罪名的量刑中,最重的都是受贿罪(武长顺特殊,为贪污罪)。因受贿罪被判死缓的官员受贿金额都超亿,白恩培、魏鹏远超两亿,于铁义超3亿。武长顺受贿8440万余元领刑无期,贪污超3亿让他领刑死缓,并最终被执行死缓。
这一判决依据的是2016年4月“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受贿与死刑、死缓
按照这个司法解释,被判死缓需要“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符合要求。
被判死缓并终身监禁的,领刑消息里会有这么一句话,比对白恩培和魏鹏远的信息可以发现↓↓↓
△白恩培的判决
△魏鹏远的判决
总结就是,符合四个“特别”(这个我们在前述文章中也提到了,可认真研读)。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发现,陈弘平从开庭受审到宣判的“超长时间”也十分引关注,从2015年4月21日在佛山中院受审到6日宣判,时长超2年。
可能会有人说,是不是被判死缓的要研究得长一点?政知君查了其他几名被判死缓官员从开庭到宣判的时间:
武长顺2017年3月29日在郑州中院受审,2017年5月27日宣判,间隔不到3月;
白恩培2016年6月16日在河南安阳中院受审,2016年10月9日宣判,间隔3个多月;
魏鹏远2015年12月29日在河北保定中院受审,2016年10月17日宣判,间隔9个多月;
朱明国2016年5月25日在柳州中院受审,2016年11月11日宣判,间隔6个多月。
懂刑诉法的道友应该知道,如果从法院受理的时间开始计算,那么这些案件审限全都延长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多次代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耀军告诉政知君,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因为案情往往比较复杂,延长审限是很正常的事情,“法律规定的审限是3个月,但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超过期限的,特别是一些重大案件,延长的时间可能更长,因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论证、讨论、调查取证。”
审理时限根据案件延长也是有规定的,刑诉法虽然规定了法院受理后应当三个月内宣判,但同时也规定了,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政知君总结一下,如果陈弘平案有需要补充侦查等情况,或者法院和公诉方提出了延期审理、延期宣判等申请,历时两年多才作出一审判决,并不违反审限规定。关注这个案子的应该也知道,陈弘平案在一审宣判前曾两次开庭,这在十八大后获刑的厅局级以上官员中并不多见。2016年5月16日,陈案二次开庭,陈弘平是否有重大立功表现也是案件的一大争议点,公诉机关就此还提交了新证据。
在陈弘平一案宣判中,还有一点也引起了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的注意,根据法院的通报,陈弘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 赃款赃物已大部分追缴,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在一些职务犯罪审判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官员因为有立功表现最后获得法院的从轻处罚。那么落马官员的哪些行为可以算得上立功呢?
张耀军律师告诉政知君,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对陈弘平提到的“重大立功”表现,张耀军进一步解释说,职务犯罪案件中有一般立功、重大立功,对于落马官员来说,检举、揭发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往往是获得立功表现的重要途径,“他们检举他人犯罪线索后,相关部门通过侦查,如果一旦认定检举的是事实,被检举人也被绳之以法,那么至少可以构成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则是指被检举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立功最主要的是检举的事实必须能查实,否则便构不成立功。”
关于落马官员立功的,有一个比较知名的案件,2015年3月,南宁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广西交通厅原副厅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无期徒刑,后廖小波上诉,法院认为,廖小波在一审期间检举钦州市原副市长张鸿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二审期间检举广西交通厅原厅长黄华宽受贿犯罪线索经查证也属实,其检举的两案在广西有较大影响,可视为重大立功表现,后廖小波由无期徒刑改判为十五年。
实际上,在案件二审时,陈弘平也曾就“重大立功”进行争取。
2012年7月陈弘平被双规后,检举了时任揭阳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刘盛发等人涉嫌贪腐的线索;2015年11月13日,佛山中院一审对刘盛发受贿一案进行宣判,认定刘盛发受贿人民币1138万元、港币640多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陈弘平辩称,虽然刘盛发未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他是一个拥有650多万人口的城市的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案件有较大影响,由此应该认定他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从最后判决看,法院只认定他有一般立功表现,如果是被认可有重大立功表现,不知道他的坐牢的时间会不会更短一点。按照现有规定,死缓最少要坐22年牢。
资料 | 新华网、中国新闻网、广州日报
校对 | 李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