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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速览

中伦视界  · 公众号  ·  · 2024-10-21 20:03

正文

中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作者丨 张国勋 代思浓 张超


2024年10月19日,中国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两用物项是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目的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对两用货物、技术和服务等进行出口管制是国际通行做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依据两用物项的不同分类,陆续颁布多项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度,有效促进了国家安全与利益的维护,并切实履行了包括防扩散在内的国际责任。至2020年,随着《出口管制法》的正式发布与实施,中国确立了统一的出口管制体系。鉴于此,在当前法律框架下,整合并优化现有分散的管制条款,基于实践经验编纂一部综合性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显得尤为重要。


《条例》共6章50条,主要规定和明确了 总体要求、适用范围、管理体制、贸易便利化措施、出口管制各项制度措施和监督检查等。


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条例》明确指出,进行出口目的地风险评估时需具体考虑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以确保两用物项不会流入高风险区域。同时,《条例》加强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国际协作,共同致力于防扩散国际义务的履行和规则制定。


在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出口经营者与进口商需承担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报告义务。同时,对于拒绝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进口商及最终用户,将被列入“关注名单”,将面临出口经营者在两用物项供应上的限制。


在监督检查和罚则方面,《条例》在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和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同时,对出口经营者、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施加了报告义务。此外,对于违反《条例》的行为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旨在处罚并有效震慑教唆、帮助从事、从事或试图从事扩散活动的个人或组织。


下文在《中国出口管制法》的基础上,就《中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与合规义务分析。


一、总体要求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维护国际和平,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完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务,提升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治理能力。两用物项的出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适用范围



从管制物项的角度出发,《条例》所适用的两用物项是指“既有民事用途,又有军事用途或者有助于提升军事潜力,特别是可以用于设计、开发、生产或者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包括相关的技术资料等数据。”


从管制行为的角度出发,《条例》沿用《出口管制法》所规定的管制行为,即“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境外转移管制物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外国组织和个人提供管制物项”,并新增示例说明“两用物项的贸易性出口及对外赠送、展览、合作、援助和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转移”亦属于管制行为。


此外,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均属于出口管制范围。其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由于其出口形式的特殊性,其申请出口许可的主体等都与一般的两用物项出口有所不同,因此《条例》规定,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三、管理体制



1、主管机构


《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出口管制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组织、指导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统筹协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重大事项。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国家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工作。


2、专家咨询机制


《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专家咨询机制,为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贸易便利化措施



1、取消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


《条例》取消了现行两用物项领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在《条例》正式实施后,出口经营者无需事先申请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可以直接申请出口许可。


2、加强出口管制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条例》细化制定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的考量因素和程序规定。具体而言,《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其中重大政策应当报国务院批准,或者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交、海关等国家有关部门可以结合下列因素对两用物项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管制措施:


(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影响;

(二)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的需要;

(三)履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的需要;

(四)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相关决议和措施等的需要;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3、细化通用许可


《条例》细化了通用许可制度,并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作出规定:


申请资格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出口经营者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通用许可:


1)建立两用物项出口管制内部合规制度且运行良好;

2)具有相关两用物项出口记录;

3)(具有)相对固定的出口渠道及最终用户的。


审查期限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两用物项出口许可申请之日起,单独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出口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出口许可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许可证件的使用、有效期及报告义务


根据《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内,向单一或者多个最终用户进行多次特定两用物项出口。通用许可的有效期不超过3年。”此外,《条例》第十八条对出口经营者设立了报告义务,即“出口经营者应当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并报告实际出口运输、运抵、安装、使用等情况。”


4、对接国际通行规则,参考“许可例外”创设“出口凭证”制度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对于以下符合特定情形的出口经营者可以“以登记填报信息方式获得出口凭证”,自行报关出口,而无需申请单向许可或通用许可:


“(一)进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给原出口地的原最终用户;

(二)出境检修、试验或者检测后在合理期限内复运进境;

(三)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回原出口地;

(四)参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举办的展览会,在展览会结束后立即原样复运进境;

(五)民用飞机零部件的出境维修、备品备件出口;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出口管制各项制度措施



1、统一制定并将扩大和细化管制物项清单


《条例》明确将制定、调整管制清单。《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根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政策,按照规定程序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并及时公布。制定、调整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可以以适当方式征求有关企业、商会、协会等方面意见,必要时开展产业调查和评估。”


根据司法部、商务部负责人就《条例》的答记者问,其表示“目前,商务部正在制定统一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将与《条例》同步实施,未来将保持动态调整”。建议企业根据新公布后的物项清单进行对照分类梳理,避免分类错误导致出口扣货。


2、细化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


《条例》细化了实施临时管制的程序和要求。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以外的货物、技术和服务实施临时管制,并予以公告。”同时,《条例》第十二条新增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每次不超过2年的规定。


3、严格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风险管理制度,对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进行评估、核查,加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两用物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要求作出承诺,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改变两用物项的最终用途或者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4、细化管控名单制度,新设关注名单制度


《条例》细化了管控名单,第二十八条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存在违反最终用户或者最终用途管理要求、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或者将两用物项用于恐怖主义目的情形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将其列入管控名单。


此外,《条例》新设“关注名单”制度,规定对不配合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核查的当事人,可以列入关注名单,出口经营者与其交易不得享受各种许可便利措施。具体而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口商、最终用户未在规定期限内配合核查、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导致无法核实两用物项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有关进口商、最终用户列入关注名单。”


六、监督检查



《条例》在出口管制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首先,《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执法协作制度,加强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


第二,《条例》明确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监督执法。


第三,《条例》明确应严格执法程序,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的,被检查、调查的组织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四,《条例》规定了监督检查、案件调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以及出口经营者的报告、配合调查处理的义务,并明确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报告义务。具体而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发现涉嫌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非法人组织未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


七、法律责任



《出口管制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八条针对9种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多种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许可、吊销相关管制物项出口经营资格等。


基于《出口管制法》,《条例》第三十九至四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出口经营者、(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教唆者、帮助者、最终用户以及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的法律责任。


1、新增违法出口行为


《条例》第三十九规定,“出口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

2) 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两用物项;

3)出口禁止出口的两用物项;

4) 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5)存在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情形,违规使用许可证件出口。


其中,第2)点和第4)点为新增违法行为,出口经营者应按照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内容出口,且不得规避许可出口两用物项。


2、新增违反报告义务行为的法律责任


《条例》新增出口经营者和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报告义务。与之相对应,《条例》第四十规定了未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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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设教唆、帮助实施违法行为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 出口管制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新设国内进口经营者、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5、新设擅自接受或承诺接受外国政府出口管制访问、现场核查要求者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八、域外效力相关条款



《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 境外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


该条款授权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在全球范围内对中国两用物项本身和含有、集成、混有中国两用物项及中国两用物项的“直接产品”的出口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的权力。


九、结语



中国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意义深远且重大。这一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更是中国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方面迈出的坚实步伐。《条例》为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执法设定明确法律配套程序措施,也有助于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厘清出口管制的合规边界。在全球科技竞争日益激烈、国际地缘政治局势愈发复杂的背景下,加强对两用物项的出口管制,对于防范技术泄露、维护国家军事优势、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实施严格的出口管制制度,中国能够更有效地监管两用物项,防止它们被用于恶意目的。同时,这一条例也为出口经营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规范了出口行为,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通过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与交流,中国能够积极参与全球出口管制体系的构建,共同维护国际秩序和安全。


综上所述,中国发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不仅是对自身安全和利益的坚定捍卫,也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贡献。这一举措彰显了中国在全球科技竞争中日益高涨的自信与决心,同时也为未来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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