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微信群里都在流传一则来自新浪微博@张庭源律师的庭审录像,视频如下:
法官呵斥:
辩护人你要简单的说,你要是多(都)念的话没时间,要抓住重点说,不然就说明你水平不够!
再看部分网友评论:
诚然,法官是庭审中最高的指挥官,具有指挥庭审、定性庭审纪律的权力,《法庭纪律规则》、《律师法》也明文规定,律师等庭审参与人的出庭行为,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配合法院的工作。实际庭审中,一般情况下,也没有那个律师敢于故意难为法官。毕竟法官手里除了法庭的指挥权,还有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决权和法律额度内的自由裁量权。
而相反,公诉人在法庭上讲的滔滔不绝,却很少被审判长打断发言。
而反观上述视频,
“庭审时间有限”、‘充分不一定能把事情讲清楚,说明你水平不够’,
便可随意打断律师发言、阐明律师辩护意见、压缩律师发言时间。
最高院去年发文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诉讼权利和规范律师参与庭审活动的通知》
,要求“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要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权利,严格执行法定程序,平等对待诉讼各方,合理分配各方发问、质证、陈述和辩论、辩护的时间,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对于律师在法庭上就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
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法官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当尊重律师,不得侮辱、嘲讽律师。”
《人民日报》曾经评议《让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
不知视频中那位大法官让律师“你要简单的说,你要是多(都)念的话没时间,要抓住重点说,不然就说明你水平不够!”
是否明白尊重律师、不侮辱、嘲讽律师也是自己法律水平和素养的体现。
最后,再推荐一篇来自李志刚法官的文章。“好法官和好律师是惺惺相惜的,当然,并不是说在法庭外的惺惺相惜,而是
在法庭上,通过各自的专业素养、法律人的互相尊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理性、配合完成各自的使命和责任。”
法官眼中的优秀律师什么样?
作者:李志刚 来源:法与思
看诉状、开庭、调解、写判决,法官与律师虽然不是一个职业,却几乎是每一个工作日都要打交道的“合作者”。
我们经常会听到互相给的差评,但当各地律师在邹碧华法官离开时,打出了“碧华走好”的横幅时,作为法律人的我,总有一种抑制不住的眼睛湿润。
法官与律师两个职业群体,本是法学院的同根生,也是法治时代的在场人。除了庭后、背后的差评,与想象中的“酒桌”上的“勾兑”,我们有没有更理性、恰当的交流方式?也许我们可以在这样的一个公开场合,坐下来,好好谈谈。听听对方的声音,给对方一些意见和建议。下面的内容是几位法官谈律师。
法官1:
今天开庭看到当事人提交的诉状里有这样一段话:本案是典型的“关系案、人情案,枉法裁判,是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但诉状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
我就问律师有能证明是关系案、人情案、保护主义的证据吗?律师说没有。我问这份诉状是谁起草的?律师说是他写的。我说,没有证据和事实,建议是不是就不要用这样的形容词了?用这样的词意义何在?律师说这是表达当事人的心情。我说有证据证明是人情案、关系案、枉法裁判、地方保护主义的,我们欢迎你们向法院的纪检部门、向检察机关举报,乃至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没有,是不是要慎重选用这样的词语?
之前遇到这样的情况也不少,当事人一方并不见得有理,但输了案子,就把人情案、关系案、司法腐败的帽子送给了原审法官。作为当事人而言,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作为律师,在无证据证明这些事实的时候,是不是应当多一些思考?这样的词能让作为读者的法官感到正义凛然,并且坚定地站到你这边吗?如果律师代理的官司输了,委托人将之归咎于律师,并用“高价低能的黑律师”来评价你,你有作何感想呢?
在不少情形下,其实律师可以给当事人一些专业的、理性的建议,而不是轻易地将毫无事实依据的、赫然写着抹黑法院的词语,作为自己的作品,提交给法院。
法官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