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违法占地和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行动现场视频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
通 告
为打击违法占地,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县政府研究决定,
在全县范围内对违法占地行为进行集中整治,依法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以出租、出让、抵押、承包等形式进行非法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向县政府和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征转手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进行建设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因依法强制拆除造成行为人财产损失的,由违法行为人自行负责,因拆除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
四、所有土地征收工作必须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征收和变相征收、倒卖土地,政府组织的征收补偿对象为农村村集体和拥有合法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各种征收行为均系违规违法征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法违规征收单位和个人自行承担,并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违规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承包人不享受政府制定的失地农民保障等各项政策,并将根据违法情节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类新增以及按规定应当收回的建设用地,必须由政府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随土地一并纳入政府收储,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均不得违规买卖和变相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自行交易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违法获利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六、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在预征土地上恶意突击抢建、抢种,骗取土地补偿款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在执法过程中,对阻挠、妨碍执法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及党员干部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八、法律责任。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固安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