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小兵说了
主要是分享投行小兵对于资本市场一些问题的思考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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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篇 | 三峰环境:例外!未招标收入占比达到50%也可!

小兵说了  · 公众号  ·  · 2020-04-28 08:00

正文



小兵评析

1.关于招投标的相关规则,人大常委会的《招投标法》以及发改委等部门配套的相关规则有着明确的规定,白纸黑字写的很清楚,如果是符合招投标的规定而没有招投标的那就是违法违规的。正因为如此,在IPO审核实践中,发行人业务涉及到招投标情形的,必然会重点关注且不得有任何含糊。
2.根据法规简单总结,只要是大型的工程建设、重要物资采购以及需要国家出资的项目,工程超过400万元采购超过200万元就是需要进行招投标的,这是明确的规定。当然,也设置了一些例外条款,最常见的比如:①国家主导的项目,涉及重要的专利技术等,可能会涉及重要机密。②投标的企业很少,甚至就可能只要一家,只能采取邀标的方式。③招投标的成本太高,占成本超过10%等。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那就是政府向企业采购是连续重复的采购情形,这种情况下,那么只需要履行一个招投标程序就可以了。
3.正因为如此,在IPO审核实践中,直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大规模应该招投标而没有履行程序而成功过会的案例。曾经有案例,就算是取得了客户的认可,也做了很多解释,但是最终还是没有被认可。当然,也有案例没有招投标程序的金额和占比很小,占比不超过5%,同时出具了不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证明,还是可以被认可的。
4.具体到本案例发行人,报告期未招投标项目的收入占比一直保持在40%至50%之间,2019年上半年已经超过了50%。这样的情况,能够通过IPO审核,除了审核政策在逐步宽容之外,发行人的一些特殊因素和情况也是必须要考虑的。发行人的业务主要是跟政府合作,那么政府的很多操作和选择发行人是没法选择的,只能根据政府要求签署合同做项目,这是一个大的背景和现实。在招股书中,发行人也简单介绍了未招投标项目的原因:①有的项目是招投标管理局出具批复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签署协议,并且最后做了确认。②有的是政府先同意了再确定合作方案。③有的项目是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为了项目进展与公司确定合作方案。
5.发行人的客户主要就是政府或者当地的资产运营公司,那么这种情况下上述的理由是可以相信的。更加关键的是,发行人针对每个项目都还由主管的政府出具了确认文件,政府的项目政府出具,发改委的项目由发改委出具。坦率的讲,这样的工作力度还是很令人信服的,也是值得信赖的。这里的证明一个是职级很高,第二个都具有直接的针对性,证明的效力有说服力。相比较以前有的失败案例,发行人的客户是某些小的国企,确认文件需要当地的主管部门确认,而直接由小的国企出具确认文件是效力不足的。甚至,本来由发改委管理的事项,你由商务局来出具证明文件更是没有道理。
6.最终发行人还论证了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结论基本是可以确认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发行人这个案例很具有参考性,但是不一定具有复制性。因而,小兵强调的是: 很多案例可以参考,但是不可轻易复制,毕竟每个企业面对的情况不一样,每个企业都应该有自己针对性的操作建议和方案!
7.文末附:招投标相关规则


问询问题

报告期内,发行人部分特许经营权项目未履行必要的招标或比选等竞争程序。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未通过竞争方式取得项目的具体原因、背景和协议签署方式,是否符合行业惯例;与通过竞争方式获得的项目相比,相关项目交易条件是否存在明显差异,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2)未通过竞争方式获取项目的持续经营或建设投产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是否存在因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遭受处罚或签约后承担额外成本的风险,相关风险揭示是否充分;(3)获取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业务的情形,招投标中是否存在串标等违反招投标法的情形。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披露信息

1、公司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原因

根据住建部于2004 年3 月19 日颁布并于2004 年5 月1 日实施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 号)的规定,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特许经营的,应通过招标程序选择特许经营者。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等六部委于2015 年4 月25 日发布,并于2015 年6 月1 日起施行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第25 号令)的规定,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公司已取得的特许经营项目中,大理项目、丰盛项目、万州项目、涪陵项目、百果园项目、洛碛项目、綦江项目、黔江项目、东营项目、汕尾垃圾收运项目、泰兴项目、白银项目等项目取得时未严格按照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必要的招标或比选程序,主要原因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等市政公用项目投资方遴选一般由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导,公司仅能根据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要求参与投标或开展竞争性谈判,对项目投资方遴选程序不具有主动性,公司通过非招标方式获得相关项目特许经营权符合行业惯例。

2、非招投标项目收入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招标及非招标获得项目的收入金额及占项目运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情况如下:

3、公司针对非招投标项目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前述部分未履行招投标程序取得的特许经营项目存在被主管部门取消特许经营权的风险,如出现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的极端情形,公司可能将承担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而带来的经济损失。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与相关主管部门就前述项目进行了书面确认,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将在未来项目开发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争取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获取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确保项目开发的合法合规性。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德润环境、水务资产承诺,对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部分BOT项目因未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而需要承担任何费用、支出、罚款或损失的,将向发行人作出及时、足额、有效的补偿,确保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未因上述特许经营项目的取得方式问题受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任何处罚。

4、公司部分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法律风险

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种政府授权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的行为,因此特许经营的授权主体为当地政府。

公司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中,大理项目、涪陵项目、綦江项目、黔江项目、泰兴项目、白银项目已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确认文件。重庆市发改委以及重庆市万州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东营市城市管理局、汕尾市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分别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授权单位,已分别对丰盛项目、百果园项目、洛碛项目以及万州项目、东营项目、汕尾垃圾收运项目出具确认文件。

综上所述,公司已就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项目取得当地政府或授权部门的同意,因此上述情形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附:招投标相关规则

1、《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招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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