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阳明基于天理与人欲而言公私,实际上也关乎善恶的问题。对于舜象之事,王阳明有这样的阐发:“舜征庸后,象犹日以杀舜为事,何大奸恶如之!舜只是自进于乂,以乂熏烝,不去正他奸恶。”(同上,第128页)依王阳明的理解,舜在被征召任用后,象仍然对他时时有杀害之心,而舜只是自进于道义,不去正象之奸恶。
王阳明认为舜不去正象之奸恶,应是注意到了善恶无定的循环报复问题。一般而言,天地万物只是自在的存在,并无善恶的对待可言:“天地生意,花草一般,何曾有善恶之分?”(同上,第33页)但人在面对事物之时,却不能不有主观上的好恶,依之而有不同的善恶判断:“子欲观花,则以花为善,以草为恶;如欲用草时,复以草为善矣。”(同上)人往往陷于“有我之私”与“物欲之蔽”,故难以对善恶作出客观判断:“此等善恶,皆由汝心好恶所生,故知是错。”(同上)也就是说,一般人对于善恶的判断,只是基于自身的好恶而已,落入了自我的主观性之中,极有可能走向善恶无定的相对主义。正如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所指出的那样:“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王阳明全集》,第665页)人受主观性的影响,总是容易发现别人的过错,而对自己的过错难以自觉。而一般人所言的“义”,极有可能只是基于“人欲之私”而有的“私义”,而不是“天理之公”意义上的“公义”。
在现实生活中,责人者与被责者皆有自身的好恶,而难以作出客观的善恶判断。以己之善去责他人之恶,极有可能陷入报复的循环:以自我主观性的善恶判断去要求他人,则他人亦会依自身的判断提出反驳,这在家庭生活中尤其明显。亲人之间由于朝夕相处,极易形成成见而落入善恶无定的循环。有见于此,儒家有亲人之间“不责善”的传统。《孟子·离娄上》曰:“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祥莫大焉。”父子之间既然不相责善,那兄弟之间亦应如此。舜之所以不去正象之奸恶,乃是因为,“若要指摘他是非,反去激他恶性”(同上,第128页),以己之善去正他人之恶,极有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那么,如何中断这种善恶无定的循环报复呢?王阳明认为,这需要人反思自身之好恶,以承担起对他人的绝对责任。即使象为极奸恶之人,舜也需对其不离不弃。对此,胡宏亦有所论及:“且弟以杀兄为事,在常人,或有报复之心;在贤者,则必引咎自责,不藏怒,不宿怨也;在圣人,则哀矜而训诱之矣。”(《胡宏集》,第232页)贤圣者在面对他人之奸恶时,首先要自责反思,以中断善恶无定的循环报复。
具体到舜化象这一伦理场景,王阳明提出了两点理由。其一,在面对他人的恶行时,自我首先应反思是否溺于主观上的好恶:“舜初时致得象要杀己,亦是要象好的心太急,此就是舜之过处。”舜其实也有过错,那就是太想教化象,以致于用心过急,反而激起了象的杀心。舜经过此事,“乃知功夫只在自己,不去责人”,而这也正是舜之“动心忍性、增益不能”处,体现了他的一片苦心。(参见《王阳明全集》,第128页)其二,既然经验生活中的善恶是相对的,那人就有可能掩饰自身的恶行,“凡文过掩慝,此是恶人常态”。(同上)故而,王阳明倡导“学须反己”的工夫,即在面对他人的恶行时,不仅需要反思自我是否落入了主观上的好恶,也需要权变智慧以防止激发他人的恶性。
当然,舜不去正象之奸恶,还有另外的原因,即:象之恶行仅局限于家庭生活之中,尚未对公共生活造成现实危害。张栻注意到了这一点,并认为这就是管、蔡与象的不同:“盖管、蔡挟武庚以叛,忧在庙社,孽在生民,周公为国讨乱也;象之欲杀舜,其事在舜之身耳,固不同也。”(《张栻集》,第505页)不过,与其说张栻注意到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差异,不如说他注意到了主观上与客观上的不同。管、蔡之叛乱危及客观的公共秩序,故周公需要为国讨乱;而象之欲杀舜,其事只涉及舜自身,尚停留在舜的主观性之中,未对客观的公共秩序造成危害。因此,就舜个人而言,不去正象之奸恶。
人在家庭生活中受主观性的影响,更易对兄弟产生成见,故王阳明认为工夫的关键在于“为学反己”,即随时反思自我是否夹杂私欲执着,而非一味去正兄弟之奸恶。质言之,在面对他人之恶行时,人首先需要反思自我,以避免落入主观性的好恶之中。若只是责备他人,则“只见得人不是,不见自己非”,若能反思自我,“方见自己有许多未尽处,奚暇责人?”而舜之所以能化得象的傲,“其机括只是不见象的不是”。若舜只是要正象的奸恶,就见得象的不是:“象是傲人,必不肯相下,如何感化得他?”(参见《王阳明全集》,第115页)尧舜之所以能成为圣人,正在于其能反思自我,“若尧舜之心而自以为无过,即非所以为圣人矣”。(同上,第193页)尧舜如果不能自觉过错,那就不能成为圣人了。王阳明甚至认为,舜虽然处于父顽象傲的伦理困境之中,但这也为其道德修为提供了条件:“舜不遇瞽瞍,则处瞽瞍之物无由格;不遇象,则处象之物无由格。”舜只有在这种伦理困境之中,才能真正动心忍性而提升自我,王阳明谓此为致知格物之学,“正不宜轻易放过,失此好光阴也”。(参见《王阳明全集》,第1288-1289页)实则,舜正是在这种艰难的伦理选择之中,才凸显了其人格的伟岸挺拔。进而,王阳明赋予“为学反己”以普遍的伦理意义,不但兄弟之间应如此,一般人之间亦应如此,“功夫只在自己,不去责人”(《王阳明全集》,第128页)。王阳明一朋友易动气责人,阳明劝之曰:“你今后只不要去论人之是非,凡当责辩人时,就把做一件大己私克去,方可。”(同上,第115页)显然,不见他非只见己过的工夫,并不能仅局限于门内的家庭领域,而应推广至门外的公共生活。关键在于,人应反思自我而不落入主观好恶之中,这就是要克去“人欲之私”以复归“天理之公”。
从实质上看,不去正他人奸恶乃是要中断善恶无定的循环报复。贺麟在阐释“三纲”的价值时即注意到了这一点:“故三纲说要补救相对关系的不安定,进而要求关系者一方绝对遵守其位分,实行片面的爱,履行片面的义务。所以三纲说的本质在于要求君不君,臣不可以不臣;父不父,子不可以不子;夫不夫,妇不可以不妇。换言之,三纲说要求臣、子、妇,尽片面的忠、孝、贞的绝对义务,以免陷于相对的、循环报复、给价还价的不稳定的关系之中。”(贺麟,第238-239页)不管对方的智愚贤不肖,人都应尽片面应尽的义务,以奠定维系人伦的基础。这种片面应尽的义务为无条件者,超越任何主观上的功利权衡。当然,承担起对他者的绝对责任,并非不顾道义乃至屈服于恶行:“说君不仁臣不可以不忠,就是说为臣者或居于臣的职分的人,须尊重君之理、君之名,亦即是忠于事、忠于其自已的职分的意思。完全是对名分、对理念尽忠,不是作暴君个人的奴隶。”(同上,第239-240页)在王阳明这里,舜不去正象之奸恶,不是因为两人系兄弟关系,而是因为舜要履行自己的职责。
王阳明虽然认为舜不去正象之奸恶,但亦指出舜并非不顾道义。《尚书·尧典》曰:“烝烝乂,不格奸”,“烝烝乂”正是指“以义熏烝”。“不去正他奸恶”并非放纵奸恶乃至罔顾道义,而是需要以“自进于义”作为前提。故舜对象之奸恶并非毫无自觉,只是说要先反己才能正人。至于兄弟之爱,王阳明认为有两种,一种“爱得是”,一种“爱得不是”,两者之间有严格的区分:“然爱之本体固可谓之仁,但亦有爱得是与不是者,须爱得是方是爱之本体,方可谓之仁。若只知博爱而不论是与不是,亦便有差处。”(《王阳明全集》,第217页)故王阳明认为,对于不孝不悌之人,实不能溺爱乃至放纵。他在阐释《春秋》“郑伯克段于鄢”时,认为郑庄公作为兄长有失教的过错,给予弟弟极大的封地与权力而任其胡作非为,其讨伐行为与周公诛灭管、蔡相比,只是“迹之近似”,而有实质的不同。(参见同上,第1077页)
反观王阳明,他既对兄弟爱护有加,亦对他们道义相砥。王阳明对兄弟的亲爱之心,见于他的诗句之中:“弟别兄兮须臾,兄思弟兮何处?景翳翳兮桑榆,念重闱兮离居;路修远兮崎险,沮风波兮江湖。”(《王阳明全集》,第733页)而对于兄弟中作奸犯科者,王阳明提出了严厉批评:“兄弟子侄中不肯略体息,正所谓操戈入室,助仇为寇者也,可恨可痛!”(同上,第1093页)其族弟王守度游荡放纵,王阳明要求其改邪归正:“守度奢淫如旧,非但不当重托,兼亦自取败坏,戒之戒之!尚期速改可也。”(同上,第1094页)对于不遵奉家规而败坏家风者,王阳明主张实施严格的惩戒,“我归来日,断不轻恕”。(参见同上,第1092页)显然,王阳明对于兄弟,并非只是亲爱而不顾道义。
从表面上看,“不去正他奸恶”与“以义熏烝”相互矛盾,前者意味着舜不去纠正象之不义,而后者意味着舜应以道义去规范自己与象的行为。王阳明提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说法,只不过是要表明:在面对亲人之恶时,首先应反思自我有无“人欲之私”,以避免陷入善恶无定的循环报复;其次才是以“天理之公”亦即“公义”去端正他人。因此,“门内之治恩掩义”只是说亲人之间应以恩情为出发点,但不能全然不顾及道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