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标准质量与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与代号】本规定所称认证认可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认证认可行标)是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据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又需要在全国认证认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认证认可行标包括认证认可基础、认可活动、认证活动(不含产品标准)、检查活动、实验室活动、其他认证认可行业的组织机构、人员相关活动等标准。
认证认可行标代号为“RB”。
第三条 【适用范围】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备案、评估、复审等制定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主管部门】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认证认可行标的统一管理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认可检测司)具体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制定原则与重点领域】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开放透明、充分协商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认证认可检验检测领域科学技术成果,提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活动的管理水平,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可操作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应当重点聚焦战略新兴领域、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关键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涉及融合发展的新兴技术领域,支持联合制定认证认可行标。
第六条【禁止性规定】禁止在认证认可行标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认证认可行标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知识产权要求】认证认可行标的批准发布主体享有标准的版权。认证认可行标一般不涉及专利,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管理职责】国家认监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发布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负责组织制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中长期规划和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年度计划;
(三)负责认证认可行标立项计划下达、批准发布;
(四)组织筹建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
(五)负责制定《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和《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审查工作细则》;
(六)负责认证认可行标宣传推广;
(七)负责建立认证认可行标实施评估和信息反馈机制;
(八)审议、决定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认可检测司工作职责】认可检测司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认证认可行标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认证认可行标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认证认可行标体系;
(二)负责认证认可行标专业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认证认可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建立标准化人才库及标准评审专家库;
(五)负责组织协调认证认可行标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编号、发布前审核、备案、监督检查、实施评估、实施信息反馈收集、复审等工作;
(六)负责承担与本行业国家标准化工作、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认证认可行标的培训、宣传、实施推广工作;
(八)负责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技术支撑机构要求】技术支撑机构接受认可检测司委托,承担相关认证认可行标技术审查工作,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能够提供开展被委托工作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能够根据组织协调部门具体委托的事项开展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要求】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的主要条件与要求是: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至少完成过3项及以上相关领域标准制修订工作,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
(三)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承诺提供完成标准制修订所需的技术力量、人力资源保障、经费保障、研发条件以及工作环境,确保按时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四)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的标准编制工作;
(五)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负责所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的宣贯等工作;
(六)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立项、制定与修订
第十二条 【立项征集】认可检测司每年公开征集1-2
批次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项目建议。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均可以提出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立项建议。
第十三条 【立项要求】申请立项的认证认可行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二)属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认可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复函》的范围;
(三)不与已立项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重复;
(四)符合国家认监委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四条【立项情形】申请立项的情形有:
(一)符合第十一条要求的单位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向认证认可行标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也可以根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认证认可行标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二)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三)对行业需要且没有对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转化为国家标准的国际标准或国际技术文件,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的,可转化为认证认可行标;
(四)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管理和业务发展急需的标准,国家认监委可以指定有前期研究基础和科研成果的相关单位组织提出立项建议;
(五)在紧急情况下,国家认监委认为可以立项的情形。
第十五条 【立项审查】认可检测司可委托技术支撑机构承担认证认可行标立项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计划下达】国家认监委根据技术支撑机构的审查结论,编制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批准后下达。
第十七条 【申请项目调整或撤销情形】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制修订计划下达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调整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需要调整名称、更换负责人、延长完成时间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调整;
(二)与该认证认可行标项目内容相同或近似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经发布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三)认证认可工作需求发生变化,无法通过调整项目技术内容完成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工作等情况的,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可向国家认监委申请项目撤销。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或撤销决定】国家认监委在认证认可行标制修订计划执行中发现依法需要对项目作调整、撤销的,应当作出调整或撤销。
第十九条 【制定周期】认证认可行标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24个月,修订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延期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制修订认证认可行标应当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形成认证认可行标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认证认可行标的制修订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向各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期限应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一条 【送审稿审查】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和研究,形成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报送认可检测司进行技术审查。
认可检测司可委托技术支撑机构承担认证认可行标送审稿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报批稿报送】送审稿通过审查后,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应在六十日内形成报批稿报认可检测司。
第四章 批准、发布与备案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发布】国家认监委负责报批材料的审核、批准、编号,并公告发布。
第二十四条 【编号规则】认证认可行标的编号由认证认可行标代号、标准属性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第二十五条 【修改单】认证认可行标文本发布后,需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少量调整、补充或者删减的,应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修改单由认证认可行标承担单位提出,由国家认监委依程序批准后以公告形式发布。修改单与标准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