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 | 工会全年节日慰问品最高标准 |
北京 | 全年支出总额一般不高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算支出的30%。 |
天津 | 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拨缴经费收入的30%以内,全年最高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 |
河北 | 年度总金额按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或按人均不超过400元。 |
山东 |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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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1000元 |
上海 | 年度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
江苏 | 1000元 |
浙江 | 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用于慰问的支出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
安徽 | 1000元 |
福建 | 1000元 |
广东 | 全年发放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 |
广西 | 1000元 |
海南 | 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经费收入总额的30%以内,且不得超过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年最高人均不超过1000元。 |
湖北 | 1000元 |
湖南 | 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 |
江西 | 1200元 |
重庆
| 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
云南 | 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
贵州 |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
河南 | 1000元 |
内蒙古 | 总金额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工会经费收入的30%以内,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800元。 |
陕西 | 逢年过节慰问全年一般不超过三次,每位会员每年节日慰问品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元。 |
甘肃 | 1000元 |
青海 | 1000元 |
新疆 | 12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