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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旅馆承担防偷拍责任,把好隐私保护“安全关”

红星评论  · 公众号  ·  · 2025-01-16 19:57

正文

韩浩月赵


把防偷拍的责任一味转嫁到旅客身上是不公平的

近日,广东省政府公布新修订的《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旅馆应当确保客房内没有安装偷窥、偷拍、窃听等设备。据新京报报道,广东是首个在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中明确旅馆防偷拍责任的省份。

公众苦“酒店偷拍”久矣。类似事件屡屡见诸报道,让每个入住酒店的人都心怀不安。以至于,有人专门总结了“酒店防偷拍攻略”在社交平台上分享;常出门在外的人,有的自购了防偷拍检测设备;还有一个梗是“带帐篷住酒店”。客观地说,有偷拍设备的客房是绝对少数,可它的存在就像“洗不白的酒店布草”一样,成为旅客住酒店的一个膈应。

↑某电商平台的摄像头探测器销售火爆。图据新京报

而发现客房内有偷拍设备后的维权困境,就不只是若有若无的膈应,是当事人真切的痛。痛点在于,当旅客向酒店提出维权诉求时,酒店往往以偷拍设备并非自己设置的来自辩、免责。

比如去年8月,情侣在包头市某酒店发现被偷拍后,酒店只愿给代金券补偿,情侣给酒店差评后,反被该酒店员工起诉;2023年,有旅客在连云港某酒店发现被偷拍后,被酒店认为是自行安装摄像头,意图讹诈……

旅客作为酒店的消费者,遇到被偷拍自然会要求经营者赔偿。可另一方面,酒店认为摄像头并非他们安装,遇到此类问题自身声誉也会受损,同样是受害者,不该承担责任。这样的逻辑冲突下,被偷拍维权仿佛只能寄希望于找到偷拍者。

然而这并不成立, 即便酒店事先不知情,对客房内的偷拍摄像头也并非完全没有责任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广东的新规明确了旅馆在防偷拍、保护旅客隐私方面的主体责任,消除了偷拍事件责任归属的模糊地带。消费者再遇到偷拍时,最起码能有明确的维权对象。此外,明确旅馆的责任,更意在督促其负起责任,做到像在意卫生一样在意客房的隐私安全。毕竟, 把防偷拍的责任一味转嫁到旅客身上是不公平的。希望该规定明确的“旅馆防偷拍主体责任”能起到示范效应,其他地区能够借鉴、跟进

诚如一些酒店经营者所言,正规经营的酒店不会通过偷拍来牟利。以往破获的案件中,多是专业团伙在酒店安装、偷拍、剪辑、传播、出售,形成整条黑色产业链。牟利的是不法分子,受害的是旅客和酒店。因此,要更加有力地打击酒店偷拍,保护旅客隐私,也需要立法工作更进一步。

从过往案例来看,因偷拍获刑的罪名一般为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而单纯的偷拍行为目前还未被规定为犯罪行为。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偷拍隐私的行为单独入罪。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高艳东认为,保护公民隐私,斩断偷拍产业链,我国法律应当有新举措,补上我国现有刑法体系对偷拍行为的处罚漏洞。从源头治理肆无忌惮的偷拍,大力打击以此牟利的黑产。

红星 新闻评论 李秀明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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