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岁的舟山渔民阿洋与妻结婚多年,却一直未有子女。夫妇俩思虑再三做完体外受精术
,准备在3个月后做冷冻胚胎移植。
不料,阿洋竟遇海难事故下落不明。
为延续香火,妻子想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却遭医院拒绝,整件事也进入法、理两难的境地。
妻子为此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
34岁的舟山岱山人阿洋(化名)为家中独子,是一名渔民。32岁的妻子阿菊(化名)闲赋在家,负责料理家里大小事务和照顾老人。
阿洋与阿菊结婚多年,但一直未有一儿半女。夫妻俩上医院检查后发现,阿菊患有严重的妇科疾病。经过手术,阿菊切除了右侧输卵管,但左侧输卵管也出现了阻塞情况。
阿菊想要自然怀孕,已是毫无希望。
去年3月18日,求子心切的夫妻俩在舟山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做了试管婴儿手术,顺利完成取卵、受精和胚胎培养,共成功获得5枚优质胚胎。
但因阿菊的子宫内膜容受性受限,不能立即进行胚胎移植手术。
经夫妻俩同意后,市妇幼保健院生殖中心将胚胎全部冷冻后保存,并与阿洋阿菊约定,到6月份在合适的时间进行胚胎解冻和移植。
天有不测风云。去年5月,阿洋随船出海,12日,渔船在长江口渔场失联,包括阿洋在内,共17名船员失联。
而此时,距离解冻胚胎和移植仅剩1个多月!
得知消息,家人悲痛欲绝,2016年7月,阿菊与公公婆婆商量后,为尊重阿洋生前强烈要求生育子女的意愿,向医院提出申请,要求解冻胚胎,进行移植手术。
如果胚胎解冻和孕育,就是鲜活的生命。遗留的胚胎承载着老人们的情感寄托,也是延续香火的唯一希望,
阿菊和公公婆婆想借胚胎保住阿洋最后的“血脉”,未曾想却踏入了法律的空白地带。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还是头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而且,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配偶失踪、女性要求继续履行人工生殖医疗合同一类事件,并没有明确。
医院认为,能否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去年9月,该院伦理委员会专门请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专家学者进行了激烈讨论:
伦理学专家认为
,基于阿菊健康、理智精神状态的前提,应尊重她的意愿。
社会学家则认为
,阿菊此时已属于单身妇女范畴,而根据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医务人员不得对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且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必须经夫妇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不赞同为阿菊进行胚胎移植。
法学专家认为
,类似阿菊这种配偶失踪女性要求继续履行人工生殖医疗合同的情况,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曾有过先例。建议先不答应阿菊移植。
最终,医院伦理委员会讨论后认为,不赞同马上给阿菊做胚胎移植。
“医院很同情她的不幸遭遇,也理解她的心情。但她还很年轻,以后生活变化还很大,也许还要再婚,如果带着个孩子,毕竟会更不容易。也许时间久一些,她的想法会改变。”
舟山市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姜女士说。
虽经医护人员多次沟通,阿菊坚持要为阿洋传承血脉,仍多次到医院要求进行胚胎移植无果。去年10月,阿菊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
要求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完成“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
近日,定海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阿洋虽因海难事故下落不明,但目前从法律上讲尚不能认定其死亡,故阿菊应系已婚妇女,而非单身妇女。
即使阿洋死亡,阿菊作为丧偶妇女,要求以其夫妇通过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获得冷冻胚胎继续孕育子女,亦有别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所指称的单身妇女要求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
因此不违反社会公益原则。
同时,阿洋之前签署的一系列知情同意书已表达了明确的意愿,有理由相信阿菊实施胚胎移植术不违反阿洋的意愿,
故并不违反前述知情同意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阿菊之间就“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所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为阿菊施行胚胎移植术。
据悉,阿菊的胜诉,在国内尚属首例。
宣判后,医院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待合适时机为阿菊做胚胎移植手术。阿菊因受妇科病影响,子宫内膜还需调理一段时日,待她身体完全养好后,再行胚胎移植术。
来源:杭州日报综合舟山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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