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王x将每箱12根的四整箱加xx烟花和四小捆仙女棒烟花放置于王x碧海雅园6栋2单元家的下房中,且王x在朋友圈发送“加xx100元3根”的内容,并于2024年12月14日卖给杨xx6根加xx烟花并且使用微信收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6个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现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2024-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