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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年卖点烟花赚外快?法律红线别触碰!

法信  · 公众号  · 法律  · 2025-02-03 09:26

正文

阿信刷着朋友圈

看着亲朋好友的春节时光

突然,一条售卖烟花爆竹的信息映入

阿信赶紧私信朋友

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对王**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牛)行罚决字〔2024〕0288号

违法行为人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4年12月7日,王x将每箱12根的四整箱加xx烟花和四小捆仙女棒烟花放置于王x碧海雅园6栋2单元家的下房中,且王x在朋友圈发送“加xx100元3根”的内容,并于2024年12月14日卖给杨xx6根加xx烟花并且使用微信收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王x的陈述及申辩、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6个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现金。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送秦皇岛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戴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共2份。

秦皇岛市公安局北戴河分局

2024-12-18

内容来源:法信平台行政处罚文书库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潘某甲、潘某乙非法经营案

【裁判规则】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本案情】2022年12月底,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父子二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经私下商议,潘某乙向外地的卖家订购烟花爆竹,潘某甲将买来的烟花爆竹存放于其借用的民房内,准备私自销售烟花爆竹。2022年12月31日,民警在该民房内查获鞭炮等烟花爆竹共计503件,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烟花爆竹价值68530元。2023年,潘某甲、潘某乙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院以潘某甲、潘某乙犯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甲、潘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数额为68530元,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人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考虑到本案查获的烟花爆竹尚未销售,对其从轻处罚,故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潘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罚金5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2024年2月9日



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对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沧高开(治)行罚决字〔2024〕0213号

    违法行为人任**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值班民警刘x带领车组日常巡逻时发现,王x与任**在沧州市高新区xxxxx区西门燃放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沧州河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运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024-12-21

内容来源:法信平台行政处罚文书库

【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烟花虽美

却可能因为违规燃放而引发灾祸

让喜庆的节日蒙上阴影

不如收下阿信的“电子烟花”

烟花绽放新岁,祝福如期而至


法信第3309期

内容编辑、排版编辑:阿喜嘻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