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中国航务周刊
本微信为中国大陆第一本航运类专业杂志和交通运输部指定公告媒体——《中国航务周刊》之官方微信。热点新闻、事件解读、观点碰撞,我们专注于中国货物运输及物流业的核心传播,全力为港航人士提供权威、及时、富有价值的专业资讯,搭建互动沟通的有效平台。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中国航务周刊  ·  两大班轮公司宣布:收取这一附加费!2025年 ... ·  3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上港集团与天津港集团签约! ·  4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MSC宣布:2025年航线网络开始接受订舱 ·  5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万海航运发布反诈骗公告 ·  6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突破500万TEU!创近5年新高 ·  5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中国航务周刊

货代企业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中国航务周刊  · 公众号  · 航运  · 2017-07-13 17:01

正文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关注 中国航务周刊

回复“赠刊”免费获取最新一期杂志,回复“订刊”,在线购买(还包邮哦~)



Q:我公司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原操作部的职员何某从我公司离职,之后入职于同行业其他公司,此后我公司的业务量略有下降,许多客户向我公司反馈经常收到何某更低的报价。经调查发现,何某在职期间通过QQ、微信等联络方式将大量客户资料带走。请问何某是否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公司能否向其索赔?


A:本案属于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保护,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等相关法律问题。

离职员工何某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在货代公司所掌握的现有证据的基础上,还须结合其商业信息的创新性、价值性、采取的保密措施等各方面综合考量。关键要看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被何某非法利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涉案商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

商业秘密应当具有创新性、价值性和秘密性特征。

具体有:①其整体或者内容的确切体现或组合,未被通常从事有关信息工作的人普遍所知或者容易获得。比如,与船公司签的美线约价具有该特征,而船公司的船期信息不具有创新性。


②由于是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比如,散货拼箱公司之间的合作配货配载协议具有此特征,而公司内部的操作流程、业务制度、文本格式不具有因秘密性而有价值。


③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比如,货代公司电脑系统中的客户资料须经涉密或需授权方可取得,便具有此特征,而在广交会或者进出口海关数据中获取的原始客户资料则不是。

一旦货代公司的商业信息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包括: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赔偿额如何认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条规定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及损失计算,是相对笼统的。自2008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则明确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因此,货代公司就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追责索赔,是有强大法律支持的。

然而,在大量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案件中,商业秘密往往因被忽略采取保密措施而丧失秘密性。保密措施可有多种表现形式,比如严格限定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名单,缩小知密范围;制定企业保密规则,或在员工守则中规定保密条款;或是由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严格限制非有关人员出入具有商业秘密的场所、加强门卫和监控措施等,这些都是通常情况下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在本案诉讼中,货代公司就其采取的保密措施负有举证责任。



推荐文章
中国航务周刊  ·  上港集团与天津港集团签约!
4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MSC宣布:2025年航线网络开始接受订舱
5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万海航运发布反诈骗公告
6 天前
中国航务周刊  ·  突破500万TEU!创近5年新高
5 天前
晚安少年  ·  我要卸妆了,你快跑吧
8 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