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在我省深入实施、落地落实,促进我省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协调融合发展。我局起草了《四川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意见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前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我局(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应署实名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单位:四川省体育局(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
6
号)
邮政编码:
610071
联系电话:
028—87026517
电子传真:
028—86623761
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四川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体育局
2024
年
1
月
30
日
四川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指示,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关于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体育与健康〉教学改革指导纲要(试行)》《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以及《公共体育场馆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在我省深入实施、落地落实,积极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有效缓解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促进我省学校体育、群众体育协调融合发展。现就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和体育,坚持守正创新、问题导向、系统观念,进一步盘活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资源,提高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水平,以积极稳妥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为抓手,努力构建城乡社区“
15
分钟健身圈
”
,推动解决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
“
健身去哪儿
”
难题,统筹推动我省学校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加快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为贯彻落实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健康中国战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政府牵头主导、部门统筹协调、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具体实施,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加快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的政策体系。
(二)坚持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根据学校和公共体育场馆实际情况,可采取自行管理、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以及街道(社区)合作等多种方式,形成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服务格局。
(三)坚持服务社会,体现公益。立足公益、服务公众,促进全民健康,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双向开放服务规范,有效保障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的基本权益。
(四)坚持校内优先,安全为重。学校体育场馆须在优先保障本校师生教育教学、体育活动、校园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前提下,有序推进相关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公共体育场馆要确保基础设施、基本管理等符合规范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规范实施开放服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强化工作举措,积极探索实践,推动形成政府牵头主导、部门统筹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安全管理和运营经费保障有力,统筹城乡、公平可及、服务便利、运行高效的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水平,助推教育强国、体育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
四、开放范围
(一)学校体育场馆。各类公办大中小学校(不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符合条件的室外操场、球场、田径跑道、健身器材,以及室内体育场地设施等。鼓励各类民办学校向社会开放体育场馆。
(二)公共体育场馆。各地体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公共体育场、公共体育馆、公共游泳(跳水)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
五、组织实施
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要从开放条件、开放时间、服务对象、收费标准、运营管理模式以及信息公开公示等方面统筹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和公共体育场馆双向开放。
(一)完善学校体育场馆开放条件。已建成和拟规划新建的学校,应按以下标准和要求完善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基本条件。
1.
学校体育场馆区域与学校教学区域应相对独立或隔离,应积极推进
“
一场两门、有序开放
”
体育设施安全隔离改造。体育场馆开放应以保障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前提。
2.
在满足本校师生日常体育活动需求的基础上,还应设置有向社会开放的时间段和容量,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
3.
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和器材等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和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配置校园视频监控设备及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
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范,明确责任区分办法、办理公众责任保险,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条件、机制及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措施和能力。
5.
学校有相对稳定的体育场馆设施更新、维护和运转的经费,能定期对场馆、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在对外开放区域显著位置应设立必要的预警设施和标识,告知健身注意事项及器材使用方法。
(二)完善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条件。已建成和拟规划新建的公共体育场馆要按以下标准,重点完善场馆设施对青少年和人民群众开放服务基本条件。
1.
体育场馆及相关场地设施建设程序合法,结构安全可靠,设施设备和相关条件达到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2.
水电、燃气、消防、安保、应急设施和疏散系统、急救系统、基本卫生设施等,配置合理,设施完备,维护完好,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符合正常使用要求。
3.
足额配备具备专业资质的工程设备、安保、健身指导人员。场馆日常开放期间与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确保在场馆活动的伤病患者能及时获得医疗救护。
4.
制定公共体育场馆活动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建立自然灾害、消防、环境公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定期培训和模拟演练。办理相应的责任保险,提供意外伤害险购买服务并尽到提示购买义务。
5.
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用于提供体育及相关服务的面积比例不低于
60%
。制定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对外开放服务具体方案。
(三)开放服务时间安排
1.
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应在学校教学时间与体育活动时间之外进行。在保证校园安全前提下,学校在课余时间和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具体开放时间段。学校体育场馆对外开放的时间段设置应与当地居民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有效满足群众健身需求。
2.
公共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天数一般不少于
330
天,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35
小时。公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全年免费开放,每天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
12
小时。
(四)开放服务对象及内容
1.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主要面向本校学生、学区内学生、学校周边社区居民、单位和社会组织。根据符合条件的室内(外)体育场地设施适用范围、服务面积、承载能力等,合理确定开放对象范围和容量。实施对外开放的学校体育场馆,要建立开放对象信息登记和发放准入证件制度,提出安全使用场馆设施的基本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可充分利用相关信息技术,实现开放对象持证(电子证照)、扫码入校健身,切实做好身份识别。
2.
公共体育场馆在开放服务工作中,要突出做好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支持与合作。对学校体育教学使用体育场馆的核心区场地、设施,要提供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对青少年和人民群众要提供体质测试、健身指导等相关配套服务;对学校利用公共体育场馆举办公益活动、运动技能培训、体育讲座、展览及文化活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应与学校、公益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的场地名称、服务时段、收费标准、体育健身指导、意外伤害险等内容。
(五)开放服务收费标准
1.
学校体育场馆开放在坚持服务社会,体现公益的原则下,按照《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鼓励学校体育设施对社会开放实行免费和低收费政策。支持第三方对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进行统一运营。鼓励私营企业向社会开放自有健身设施。对青少年学生、教师、退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原则上实行免费开放。
2.
公共体育场馆和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全民健身日及体育宣传周应免费向广大青少年和人民群众提供开放服务。日常开放服务低收费价格一般不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的
70%
,对老年人、残疾人、学生、军人、消防救援人员和公益性群众体育赛事活动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