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不一定会有收获;但是不付出,奇迹就一定不会出现。
(二)所有者权益的来源构成
所有者权益的来源主要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留存收益等。
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其他综合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
其中:
利得:
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损失:
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三)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条件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主要依赖于其他会计要素,尤其是资产和负债的确认;所有者权益金额的确认也主要取决于资产和负债的计量。
注:以上内容选自张敬富老师《中级会计实务》授课讲义
财务管理环节是财务管理的工作步骤与一般工作程序。一般而言,企业财务管理包含以下几个环节:
注:
以上内容选自田明老师《财务管理》授课讲义
1.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已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效果。
(2)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及其内容。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1)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这是期限与条件的根本区别。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例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某公民死亡之日)。
(2)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①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②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4)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②是不确定的事实,即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否会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③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④是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⑤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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