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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案件 | 二审四川高院改判认定路灯外观设计构成专利侵权

知产宝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4-09-06 07:30

正文




——上诉人四川新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漳州和某某光源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1、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两者构成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灯具产品买卖合同》显示和某公司指定了产品的规格、参数等内容,该合同还附有具体路灯样式,同时约定了相关产品参数、技术图纸等需和某公司确认等内容。因此,和某公司该行为并非单纯购买行为,构成委托加工的制造行为。


3、和某公司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涉案工程,通过交付被诉侵权产品与其劳务结合形成的劳动成果,以工程款形式收回被诉侵权产品的成本并获得利润,具备销售的基本特征,应当认定为销售行为。


4、和某公司还参与涉案工程投标,通过投标方式明确了提供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构成许诺销售。


5、招标文件中无相应投标人中标后按图加工、指定购买某款产品等意思表示,中标方可通过获得权利人授权生产、从公开市场采购合法产品等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本院对和某公司的不存在侵权故意辩称不予支持。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




裁判文书摘要



一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川 09 知民初 7

二审法院/案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川知民终 106 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长 韦丽婧

员 赵文文

员 陈  

法官助理

黄   

书记员

汪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新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执胜,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国锐,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和某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会,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开达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杰,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硕,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新金鑫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川 09 知民初 7号民事判决;

二、漳州和某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落入四川新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ZL201730173731.0“路灯(瑞莲)”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路灯;

三、漳州和某电光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新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0 元;

四、驳回四川新金鑫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时间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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