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群字〔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行业体协,各厅、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
2009年国务院批准设立每年8月8日为国家“全民健身日”后,为加大对全民健身日的宣传,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全民健身日”标志并推广使用,标志的推出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随着全民健身上升为国家战略,全民健身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更加统一清晰的标志,且标志的使用需要更加规范,以产生更好的社会效益。为此,国家体育总局在原“全民健身日”标志的基础上加以完善,设计了适用范围更广的全民健身标志。
为加强对全民健身标志的管理,确保全民健身标志合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全民健身标志在日常体育工作中的醒目引导作用、传播影响力和公益宣传效应,维护标志使用权益,体育总局制定了《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请大家在使用全民健身标志时遵照执行。同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身标志的所有权和商标权归国家体育总局所有,国家体育总局委托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进行标志的日常管理。
二、全民健身标志和《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已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训练局军事体育处,各行业体协,各司、局,驻体育总局纪检组,各直属单位,中国足球协会和相关机关单位,便于标志在日常全民健身工作中的公益性使用。
三、以商业目的使用全民健身标志,需在全民健身事业的公益性投入上有突出贡献,相关产品、服务、场所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使用人应提前30个工作日,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签订使用许可合同。
四、使用人必须按照《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使用全民健身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全民健身标志中的中、英文文字和图形、图案、色彩等。使用人使用全民健身标志,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方式、方法、期限、类别等权限使用,超权限使用标志视为侵权行为。如出现违法使用全民健身标志的情况,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将依法追究使用人法律责任,维护标志使用权益。
五、经与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订立使用合同的使用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具体使用全民健身标志时,应就使用标志的具体方案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执行。
六、国家体育总局及中国体育报业总社对全民健身标志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
委托服务机构中国体育报业总社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单 位:中国体育报业总社-中体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301室(全民健身标志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8号
邮 编:100061
联系人:冯振晓 梁潇
电 话:(010)67112086
E-mail:[email protected]
附件:《全民健身标志规范使用手册》
国家体育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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