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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询金融研究院 外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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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公示了一起出口目的地国家达到几十个,但收汇均来源于同一个人美元账户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税一稽罚〔2024〕2号
娄底君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31300MA4T767691):
经我局对你单位(地址:娄底市娄星区福星路汇通国际A栋 803室)2021年05月0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假报出口
1.你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 为530420220040365458001,集装箱号码为TSSU5043400,报关 单所载出口目的地为印度,出口商品名称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101女装鞋|牛皮面1橡胶底135-40#ICHAO-CHAO 牌|S6868”,报关单载明出口金额为196,784.00美元,人民币 金额为1,248,850.00元。经调查,号码为TSSU5043400的集装 箱是“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订舱出口,“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委托“深 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B/LNO.:721210389234”的海运提单,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为“PVCFOOTWEAR”(中文名称为塑料鞋)。你单位从河南省金升宏鞋业有限公司、周口利鑫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飞弘鞋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取得发票注明的应当为“皮鞋”,你单位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实际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完全不符,属于假报出口。你单位没有与对应出口商品金额和相关购货单位的收汇记录,无论是实际发货的“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还是出口目的地印度收货公司“BROTHERS MARKETING”,均没有对应的收汇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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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年2月底前,你单位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到17个,但收汇均来源于 “HUO KUAN SHA USDO”的个人美元账户,其收汇不符合经营实际。
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所有出口已收汇资金流,没有一个付汇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一致,收汇资金额与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均不一致;你单位备案的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合计为8, 081,837.00美元,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实际收汇金额仅为 4,908,451.07美元,且全部来自香港;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金额3,173,385.93美元,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你单位的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虚假。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备案的海运提单号码为“EA42203161003”,经调查,该集装箱的真实运输公司为“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出具对应的集装箱“TSSU5043400”真实的海运提单为“B/LNO.:721210389234”,备案的海运提单与实际海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备案的海运提单为虚假单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4月11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65458001,集装箱号码为TSSU5043400的出口业务系假报出口,金额1,248,850.00元。你单位当月申报出口货物金额为 6,296, 795.00元,当月已退税款 649,951.34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28,905.53元(按假报出口金额占当月实际申报出口金额比例和实际退税额计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相关证据:
证据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表打印件、纳税申报表等证据,该项证据系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纳税人实名办税登记信息,可以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证据2:“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的订舱单、书面证明和“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提单正本,可以证明该集装箱是“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直接出口,由“香港柏思盈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订舱,“深圳市诚诺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又委托“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的过程。“上海德圣船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提单正本上载明出口的货物为“PVC FOOTWEAR”(中文名称为塑料鞋),而你单位在备案的报关单上载明的商品名称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101女装鞋|牛皮面|橡胶底135-40#|CHAO-CHAO牌|S6868”,报关出口货物与实际购进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完全不符,可以证明其假报出口的事实。
证据3:你单位备案的该出口业务的海运提单号码为“EA42203161003”,而实际船运公司运输该集装箱出具的提单号为“B/L NO.:721210389234”,备案提运单号与实际不符,属虛假单证。
证据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银行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流水由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提供。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当月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和实际退税额。
证据5:你单位收汇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该证据系由你单位开户银行提供,从你单位收汇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可以看出,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没有对应的收汇记录,也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从已收汇情况来看,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全部收汇均来自香港的自然人和与贸易公司无关的第三方,收汇金额与出口金额不一致,付汇单位与实际购货单位不一致,且未按规定收汇的金额巨大,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虚假。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假报出口的事实。
2. 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43767001,集装箱号码为BSIU9317689,报关单所载出口目的地为泰国,出口商品名称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101女装鞋|牛皮面|橡胶底135-40#IBNC SHOES牌IS6868,报关单载明出口金额为196,266.00 美元,人民币金额为1,245,563.00元。经调查,号码为BSIU9317689 的集装箱是广州市三义禾物流有限公司委托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订舱出口的货物,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在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订舱,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MTCSHK6775946”的海运提单上注明的商品名称为“SHOE BAGS HARDWARE”(中文名称为“鞋子、箱包、五金)。
你单位从河南省金升宏鞋业有限公司、周口利鑫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众邦鞋业有限公司、项城市飞弘鞋业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取得发票注明的应当为“皮鞋”,你单位所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没有箱包和五金,实际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与购进商品完全不符,属于假报出口。你单位没有与对应出口商品金额和实际购货方 “LION 88 CO.,LTD.”的收汇记录。2022年2月底前,你单位出口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到17个,但收汇均来源于“HUO KUAN SHA USDO”的个人美元账户,其收汇不符合经营实际。自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所有出口已收汇资金流,没有一个付汇单位与实际收货单位一致,收汇资金额与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均不一致;你单位备案的报关单所载出口金额合计为 8, 081,837.00美元,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实际收汇金额仅为 4,908,451.07 美元,且全部来自香港;未按规定收汇的出口金额 3,173,385.93美元,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你单位的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虚假。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备案的海运提单号码为 “B942203120510”,经调查,该集装箱的真实运输公司为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出具的真实的海运提单为“KMTCSHK6775946”,备案的海运提单与实际海运公司提供的提单不符,备案的提单为虚假单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报关出口的货物,报关单号码为530420220040343767001,集装箱号码为BSIU9317689,与购进商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不符,你单位系假报出口,金额1,245,563.00元。你单位当月申报出口货物金额为 3,765,011.00元,当月已退税款 326,680.64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108,074.40元。(按假报出口金额占当月实际申报出口金额比例和实际退税额计算)。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相关证据:
证据1:主体证据
证据2:深圳市长帆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具的订舱单和书面说明,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海运提单正本。
该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3月25日出口的货物,集装箱号码为BSIU9317689,出口商品名称为 “SHOE BAGS HARDWARE”(中文名称为“鞋子、箱包、五金)。而你单位备案的报关单出口商品为“其他皮革制面的其他鞋”,型号为3101女装鞋|牛皮面|橡胶底135-40#|BNC SHOES牌|S6868。你单位取得的发票注明的货物名称为皮鞋,没有箱包和五金的购入,实际出口的商品和购进商品在名称、规格和型号上完全不一致,属假报出口。证据3:你单位备案的该出口业务的海运提单号码为“E942203120510”,而实际承运单位高丽海运(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运输该集装箱出具的提单号为“KMTCSHK6775946”,备案提运单号与实际不符,属虚假单证。
证据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银行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流水由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提供。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当月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和实际退税额。
证据5:你单位收汇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该证据系由你单位开户银行提供,从你单位收汇银行账号的资金流水可以看出,你单位该项出口业务没有对应的收汇记录,也没有无法收汇或视同收汇的情形。从已收汇情况来看,出口目的国家和地区达到21个,但全部收汇均来自香港的自然人和与贸易公司无关的第三方,收汇金额与出口金额不一致,付汇单位与实际购货单位不一致,且未按规定收汇的金额巨大,收汇资金流应当为虛假。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假报出口的事实。
(二)备案单证虚假
你单位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申报出口销售额52,324, 040.00元,共取得出口退税6, 556,609.56元。你单位在“金三系统”内备案的运输单证共41份;检查人员根据备案的集装箱号和对应的出口日期,找到相关承运该集装箱的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11家船运公司,由船运公司出具了与集装箱号和出口日期相对应的海运提单正本,将11家船运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你单位“金三系统”内备案的运输单证进行比对,其备案的运输单证号码全部为虚假。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有如下相关证据:
证据1:主体证据
证据2: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11家船运公司出具的对应集装箱的海运提单正本,海运提单号码与备案的提运单号完全不相符,备案的提运单号应当为虚假单证。
证据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你单位银行流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你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银行流水由你单位的开户银行提供。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当月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和实际退税额。综合以上证据,可以证明你单位备案单证虚假的事实。
二、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以假报出口式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36,979.93元处以一倍的罚款。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你单位使用虚假海运提单备案的行为处以罚款1万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46,979.93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娄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娄底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