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但也存在以私募名义变相公开募集资金、部分私募基金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不规范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为规范私募基金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8月30日至9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据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分别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组织多场系列研讨座谈会,邀请协会私募证券、私募创投和私募股权及并购专业委员会、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各地方性私募基金行业协会、基金外包服务机构、多家律师事务所等逾百家机构参会。
围绕《条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私募基金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文,进行了全面、深入、系统地专题研讨,收集形成一系列建设性的修改建议和意见。
综合各次专题研讨座谈会的情况,绝大多数与会代表形成以下五项基本共识:
一是《条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立法项目,是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重大举措。私募基金行业呼吁抓住难得的立法机遇期,希望《条例》早日出台。
二是《条例》应当明确各类组织形式的基金的经营性信托本质,将《基金法》《信托法》作为《条例》的立法依据,从而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投资者的受托责任,更好地坚持投资者利益至上原则。
三是《条例》应当充分厘清私募基金的内涵和外延,遵循国际证监会(IOSCO)提出的私募基金标准和特征,强调“非公开募集”、“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组合投资”、“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和“收益共享、风险自担”五项基本特征,着重从募集行为和持续信息提供的角度进行监管。
四是《条例》法律位阶较高,在立法内容上宜求同存异,主要规范一般性、根本性和原则性问题,做好行业发展和监管体制顶层设计。
相关操作性和政策性内容可通过配套修订部门规章及自律规则解决。
实践证明,我国私募基金行业施行“统一标准、集中备案、分类监管、信息共享”是行之有效的。
来源: 东方财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