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诉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舒普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万元!这件缝纫设备行业的高判赔额专利侵权纠纷案引发业界关注,这件涉案缝纫机技术专利为何这么“贵”?一起来看看。
原标题:兄弟会社诉舒普公司缝纫设备专利侵权,一审获赔550万元——
缝纫设备企业应缝好“专利补丁”
判赔550万元!缝纫设备行业一起高判赔额的专利侵权纠纷案,因远超我国现行专利法法定赔偿额备受业界关注。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日本兄弟工业株式会社(下称兄弟会社)起诉宁波舒普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舒普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舒普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0万元。
近年来,国外缝纫设备企业多次来华维权,我国企业被诉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逐渐增多。对此,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袁真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缝纫设备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是专利数量较少,知识产权实力不强。我国缝纫设备企业需摆脱跟随式发展模式,在技术创新方面发力,方能促进该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缝纫设备引发纠纷
涉案专利是一件名为“间歇压脚上下驱动装置及其缝纫机”的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510056229.8),2005年3月30日,兄弟会社就该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专利申请,并于2010年7月14日获得授权。2010年,兄弟会社发现中国市场有售舒普公司制造的缝纫机,在多次购买该产品并对其进行拆解、对比后,兄弟会社认为,上述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随后,兄弟会社以舒普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与此同时,舒普公司进行了反击。2012年11月19日,舒普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3年5月3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07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兄弟会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决定,判令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与舒普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起上诉。随后,北京高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2015年10月2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734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今年4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兄弟会社诉舒普公司专利侵权案。该案中,兄弟会社请求法院判令舒普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销毁半成品、库存品、用于生产的模具及专用设备,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400万余元。
舒普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部分型号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过诉讼时效,且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专利目前仍处于有效状态,在案证据证明舒普公司侵权范围广、侵权时间长、销售数量大、产品获利高。在此事实基础上,法院判令舒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50万元,驳回兄弟会社其他诉讼请求。
技术匮乏钳制发展
事实上,近年来,我国缝纫设备企业已遭遇多起知识产权纠纷,且原告多是国外缝纫设备企业。2013年,日本JUKI工业缝纫机集团(下称JUKI集团)以专利侵权为由,将我国某缝纫设备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终审判决侵权成立,判决某缝纫设备企业赔偿JUKI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余元。2016年,兄弟会社委托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下称丰台分局)投诉称,北京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丰台分局经查证后认定该公司商标侵权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276万余元的处罚决定。
那么,我国缝纫设备企业为何屡遭知识产权争议?袁真富认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缝纫设备企业自身知识产权实力较弱,在行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知识产权诉讼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段之一。“具体来说,一方面,我国缝纫设备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起步较晚,在知识产权储备,尤其是发明专利储备方面,落后于国外老牌缝纫设备企业。目前,我国模仿跟随型的缝纫设备企业仍然较多,其产品很容易陷入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缝纫设备行业已由规模扩张主导的经济高速增长期,转入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主导的经济平稳增长期,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企业开展市场竞争的手段之一。”袁真富表示。
逐渐增多的知识产权纠纷给我国缝纫设备行业带来了诸多影响。我国缝纫设备企业如果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败诉,很可能被法院判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将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目前,我国正不断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企业如果败诉,不仅有可能面临高额赔偿,还会因此声誉受损,影响企业的上市等相关发展规划。
我国缝纫设备企业应如何避免知识产权纠纷?对此,袁真富建议,其根本在于加强技术创新和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我国缝纫设备企业应当加大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同时,要在他人技术创新的基础上,积极进行二次开发,并在开展专利布局时进行规避设计。
此外,我国缝纫设备企业还要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我国企业应在产品研发、销售前,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与分析,评估是否存在侵权风险,尤其是针对在中国市场开展维权行动较为活跃的专利权人进行重点排查。另外,我国企业可针对该行业的高端技术,积极与权利人开展专利许可谈判,以增强专利实力,降低侵权风险。”袁真富建议。(本报记者 冯飞 实习记者 张彬彬)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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