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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部门联合出台共享单车指导意见,7大亮点带你读懂新规

中国城市规划  · 公众号  ·  · 2017-08-03 16:53

正文

编者按


近日,交通部等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运营企业要为用户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



据交通部网站消息,近日,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质检总局、国家旅游局10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发展对方便群众短距离出行、构建绿色低碳交通体系的积极作用,提出要按照“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基本原则,鼓励和规范共享单车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指导意见》从实施鼓励发展政策、规范运营服务行为、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具体措施。



1

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定位


《指导意见》指出,要科学确定共享单车发展定位,实施鼓励发展政策。共享单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共享单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共享单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


2

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指导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单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等。要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


制定适应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采取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规范自行车停放及管理。



针对车辆投放问题,《指导意见》提出要引导有序投放车辆,根据城市特点、发展实际等因素研究建立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3

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


为提升共享单车服务水平,《指导意见》明确要求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对用户注册使用实行实名制管理并签订服务协议,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


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采取电子围栏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加强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公开通报存在问题,引导安全文明用车,提高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



4

鼓励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务


针对用户资金及信息安全等问题,《指导意见》鼓励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已收取押金或者预付资金的,要在注册地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款专用,完善退还制度,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企业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各项措施,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单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5

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


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指导意见》对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要求各地建立公平竞争秩序,指导和监督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解读新规七大亮点

日前,由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共同起草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这意味着“共享单车"行业规范的顶层设计制度架构和管理模式等予以正式确立。


那么,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版或最终版《指导意见》做了那些调整?又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一:车辆投放机制“结合城市特点”从“要”变“可”,增加灵活性


当前共享单车投放是否“过量”或“超量”,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是投放过量还是投放不科学,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投放不科学更多体现的是“车辆调度转运”的运营能力,而投放过量则是城市道路或停放空间的承载能力。


关于引导车辆有序投放,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各城市要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


而在《指导意见》中,各城市“要根据……”变成了“可根据……”,从要求或限制,变成了“放权”,增加了各城市管理政策的灵活度和自主性。


亮点二:推动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


在共享单车兴起前,很多城市已经有了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公共租赁自行车服务出现在前,在个别城市中曾出现两种业态的恶性竞争事件,包括共享单车占用公共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域等。


从用户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租赁自行车,抑或是共享单车,虽然前者属于城市公共配套设施,后者属于企业经营行为,但都属于短途出行的重要方式。


这两种业态之间各有优劣,其中,公共租赁自行车可引入“互联网+”技术因素,让车辆租赁变得更简单,而共享单车则可以学习公共租赁自行车的停放管理机制,让单车停放更加规范有序。


可以说,这两种业态之间确实存在很大的互补性,尤其是在三四线城市,基于经营成本和维护难度考虑,可能公共租赁自行车会比共享单车更适合在当地发展。


亮点三:减轻企业负担,取消平台“购买第三者责任险”要求


关于保险机制,在征求意见稿中的提法为“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而《指导意见》仅保留了“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而删除了“第三者责任险”的要求。


事实上,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共享单车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可能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所建立的保险救济机制。


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更多发生的纠纷是,骑行人在骑行过程中因车辆性能或驾驶技术等发生意外,造成骑行人自身的人身损害。


此外,平台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一方面,可能会增加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出现恶意制造事故,骗取保费的可能。


亮点四:明确“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及时调度转运车辆”


针对共享单车在部分地铁、公交站点周期性的“淤积”停放甚至诱发乱停放的问题,《指导意见》新增了对平台的运营管理要求。


除去平台需“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外,《指导意见》还要求平台“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事实上,当前很多停车点出现“乱停放”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企业或平台线下维护投入不足。


很多城市的车辆使用具有明显的“潮汐效应”,早上从小区到地铁附近,晚上从地铁到小区,这些车辆使用或停放特点,平台通过后台大数据分析都可以掌握。只要平台能结合此特点,高效调度转运,就能很好的破解站点短时淤积停放而小区短时无车可用的尴尬现状。


亮点五:“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从积极推行改为加快实现


共享单车的押金规模及安全问题是一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话题。目前,包括ofo、摩拜等在内的共享单车平台用户数已相继突破1亿,因此,平台可能归集的押金规模可能已经达到百亿规模。


一方面,从服务运营的角度来看,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共享单车不收取押金也能实现用户行为监督,另一方面,从资金安全保障角度来看,押金规模越来越大,势必会增加平台或企业挪用的可能,增加用户资金安全风险。


因此,《指导意见》对于“即租即押、即还即退”模式的提法,从指导意见的“积极推行”提法变成了现在的“加快实现”。


这相当于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引导共享单车行业推行“免押金”服务,而对于收取押金和预付资金,除去需开立监管账户外,还需要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


亮点六:信息安全保护要求与《网络安全法》保持一致


《网络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实施,作为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保护的基本法,其对平台或企业的安全保护机制及信息保护机制,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因此,在《指导意见》中,有关“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的要求,明确共享单车企业或平台需遵守《网络安全法》要求,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对企业收集信息要求不得超过服务所需范围,对主管部门报送数据也要求不得超越管理所需范围。


简单说,较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的信息安全保护更加具体和明确。


亮点七:首提“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当前,共享单车可谓处于“混战”阶段,共享单车品牌众多,用户使用可能需要下载多个APP,方能最大限度满足自身的用车需求。


对于该问题,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指导意见》首次提出“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这意味着一个APP可以解锁所有单车的模式,是鼓励的方向,也是符合用户实际需求的趋势。


当然,共享单车的运营和管理最终还是在各个城市,因此,《指导意见》只是从顶层设计角度对共性问题予以明确,而对于具体的管理要求或措施,还需要各地结合实际予以明确。


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

关于鼓励和规范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是移动互联网和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的新型服务模式,是分享经济的典型业态。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构建绿色出行体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推动了分享经济发展。但同时也存在车辆乱停乱放、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等问题。为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构建绿色、低碳的出行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为本。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公众提供更安全、更便捷、更绿色、更经济的出行服务。 
  

——坚持改革创新。以“互联网+”行动为契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探索政府与企业合作新模式,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和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形成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环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依法规范企业经营,引导用户守诚信、讲文明,维护正常运行和停放秩序。 
  

——坚持属地管理。城市人民政府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自主权和创造性,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发展模式。 
  

——坚持多方共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形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治理的局面。 
  

二、实施鼓励发展政策 
  

(三)科学确定发展定位。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非机动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方便公众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驳换乘的交通服务方式。各地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统筹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推进公共租赁自行车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融合发展,建立完善多层次、多样化的城市出行服务系统。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四)引导有序投放车辆。各城市可根据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研究建立与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 
  

(五)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要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六)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各城市要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对不适宜停放的区域和路段,可制定负面清单实行禁停管理。对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交通站点、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周边等场所,应当施划配套的自行车停车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停车位,为自行车停放提供便利。 
  

三、规范运营服务行为 
  

(七)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标准化建设。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产业联盟制定团体标准;支持各地结合发展规模、城市管理、地形条件、用户骑行习惯等差异化需求,制定运营、维护、车辆淘汰等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更高水平的产品质量、运营管理、售后服务等企业标准,探索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加快制定基础通用类国家标准。运用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手段,建立标准实施分类监督机制,促进标准落地,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投放车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八)规范企业运营服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提高服务水平。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方便使用、停放有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运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向未满12岁的儿童提供服务。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创新保险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主管部门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九)加强停放管理和监督执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综合采取经济惩罚、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各地要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的监督,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责;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十)引导用户安全文明用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十一)加强信用管理。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定期推送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信用评价。鼓励企业组成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支持发展跨企业、跨品牌的租赁平台服务。 
  

四、保障用户资金和网络信息安全 
  

(十二)加强用户资金安全监管。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采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赁服务。企业对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的,应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资金,在企业注册地开立用户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接受交通、金融等主管部门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企业应建立完善用户押金退还制度,加快实现“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通过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十三)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保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运营企业采集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境内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存储。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数据超越管理所必需的范围。 
  

五、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十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制度建设、强化监管服务。城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信息共享,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自行车交通网络、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共同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发展改革、价格、人民银行、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十五)加强社会公众治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各方作用,支持制定发布行业公约等自律规则,贯彻实施相关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强化服务质量监管、第三方评价等。鼓励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企业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防范向消费者转嫁经营风险等行为。 
  

(十六)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交通运输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质检总局 
国家旅游局 
2017年8月1日


*本文内容据新华网、澎湃新闻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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