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金喆/吴泽鹏
作为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家落户的企业,湘北威尔曼的上市之路有点坎坷。2011月2月底,湘北威尔曼接受中信建投证券辅导,后主动中止审查。2016年6月,湘北威尔曼二度向中小板发起冲刺,近日其状态变为“已反馈”。
时隔5年,湘北威尔曼的核心品种已经成熟并在市场形成规模,但却背负一系列官司。记者梳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书)和法院披露的判决书发现,湘北威尔曼曾有50多起纠纷,并因一个专利号与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等多家药企混战。
7月4日,湘北威尔曼在回复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示,公司报告期内的诉讼并不多,而且基本已经和解或是结案,会在更新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进展情况,目前根据有关要求暂不方便回应。其还指出,有些说法或传闻并不准确。
▍与公司在职法律顾问打官司
据了解,湘北威尔曼拥有和授权使用专利共29项,截至披露日还有4宗重大诉讼或仲裁未裁决。
记者调查发现,在湘北威尔曼遭到专利权“危机”时,有一家相关方以质疑专利权归属问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中止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这样一来,其他的诉讼只能延后。
招股书显示,2014年3月,康芝药业以湘北威尔曼名下的专利号为ZL98113282.0的“抗菌组合药物”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新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令康芝药业始料未及的是,这宗看似普通的专利案还未开庭审理就已中断。
2014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湘北威尔曼下发通知书,批准后者提出的中止程序的请求,自2014年5月6日至2015年5月6日中止该专利的有关程序,随后又在2015年8月对该专利协助执行财产保全。
到了2015年12月和2016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两次通知书,将中止期限再度延长到2017年3月7日。
该专利宣告请求多次被中断的缘由,是因为湘北威尔曼的另一宗诉讼。
2014年4月,汪军以专利权权属纠纷为由,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为专利号为ZL98113282.0的“抗菌组合药物”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判令发行人支付专利维护费20万元。2015年6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汪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汪军的身份为湘北威尔曼的在职法律顾问,康芝药业也曾在辩护中提到,湘北威尔曼与汪军长期保持亲密雇佣关系,直指上述诉讼为虚假诉讼,拖延专利无效审查进程是他们的真实目的。
记者查询国家专利网发现,申请号ZL98113282.0的发明(设计)人为吕华冲,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15日,专利权属人为广州威尔曼,后转让至湘北威尔曼。
由此可见,汪军并不是专利的发明人,但这位湘北威尔曼聘用的法律顾问又为何要卷入与东家的专利纠纷呢?
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娱乐法律师刘凯向记者解释,发生专利权归属纠纷表明此时“谁是专利权人”出现争议。因此,在该争议解决前,应暂停其他与该专利权有关的程序,即中止程序。
刘凯进一步解释称:“由于权属纠纷和专利审查分属不同的机关审查,为了防止两种程序不协调所导致的权属纠纷中当事人利益受损,在权属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之下,一般专利审查机关都会中止当前的程序,以等待权属纠纷的最终结果。”
2016年8月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根据(2016)湘民终398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虽然现有证据未能直接证明该案系虚假诉讼,但汪军在该案中起诉的目的是为了中止涉案专利的无效审查程序,考虑到湘北威尔曼与康芝药业的专利许可费支付纠纷,可以认定汪军与湘北威尔曼在本案中亦存在协同行为,二人的目的在于中止专利无效审查程序。
▍与关联公司互诉
上述自家人互诉的一幕也出现在“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上,只不过这次的对象由公司在职法律顾问换成了湘北威尔曼,而对方为湘北威尔曼实控人孙明杰的另一公司——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尔曼)。
事件的起因是:2002年12月,北京双鹤药业对广州威尔曼名下的“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随后,湘北威尔曼与广州威尔曼两家关联公司就因该专利问题产生“纠纷”。2003年8月24日,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湘北威尔曼提出的与广州威尔曼关于“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调解请求。2003年9月,湘北威尔曼和广州威尔曼以上述情况为由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中止请求。
2004年8月5日,在双方的第一次中止请求将满一年之际,常德市知识产权局称,由于湘北威尔曼和广州威尔曼自愿在3个月内争取协商解决,如在规定期限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常德市知识产权局将恢复调节审查。随后,广州威尔曼和湘北威尔曼接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度提出中止请求。
然而,事情并未按预期顺利进行。2005年11月28日,湘北威尔曼向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撤回专利权属纠纷的调解请求,这场周旋两年多的纠纷无疾而终。
白云山化学药创新中心法律顾问许淑文认为,主要原因是广州威尔曼和湘北威尔曼以权属纠纷为由,向湘北威尔曼所在地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同时以此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中止审理的要求,使得该案件的审理一拖再拖,直到去年常德市知识产权局才作出最后的裁定。
2006年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广州威尔曼发出《中止程序结束通知书》,称广州威尔曼的专利权恢复到有效状态。但2006年3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判决,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
在此期间,不罢休的湘北威尔曼又转战广州,再次以专利权属纠纷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起诉讼,但2006年2月又撤诉。随后,广州威尔曼又开始展开新一轮的维权路。由于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孙明杰,这两场诉讼看上去更像是“左右手互搏”。
耗费九牛二虎之力起诉广州威尔曼,但最后湘北威尔曼又不出庭。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12月发布的(2006)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湘北威尔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裁定按湘北威尔曼撤诉处理,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员、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注鱼专利顾问韩国良则对记者表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不复杂,审查期限一般为2~3年,从上述诉讼和程序的过程来看,威尔曼很大概率是在拖延时间。
▍与十余家药企隔空大战
“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对应的产品是“注射用哌拉西林钠舒巴坦钠”(以下简称均为商品名“哌舒”)。尽管与关联公司广州威尔曼在专利权属上“扯不清”,湘北威尔曼却以同样的事由将国内10多家药企告上法庭。
公开资料显示,湘北威尔曼在国家专利局获得的“哌舒”专利号为ZL97108942.6。湘北威尔曼创始人、董事局主席孙明杰曾公开对媒体表示,湘北威尔曼从1996年开始研制“哌舒”,1997年开始申请专利,2002年获得该发明专利证书。2005年8月,湘北威尔曼获得“哌舒”原研专利产品新特灭、新克君和特灭菌新药证书。
不过,记者注意到,这个专利产品在全国却有10多家药企在生产,正是由于这些公司对湘北威尔曼的专利不认可,围绕“哌舒”的专利诉讼把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誉衡药业等药企都牵涉进来。
2006年,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哈药集团等国内药企联手抵制威尔曼的“哌舒”专利,称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意在挡住同类产品生产企业的经营之路。
记者曾在2009年4月的一则报道中提到,针对“哌舒”专利权,白云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双鹤等11家药企也提出质疑:“哌舒”专利技术已于1990年和1996年发表在《德国药物研究》和《国际抗生素杂志》上,即意味威尔曼的“哌舒”专利早已是国际公认的自由公知技术。
201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显示,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初字第786号行政判决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81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至此,这起专利号为97108942.6、名称为“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的发明专利经过8年拉锯战后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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