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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于欢案二审宣判: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北京晨报  · 公众号  · 北京  · 2017-06-23 13:30

正文


今天上午,备受关注的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4月,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死亡。于欢一审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宣判现场


案件回顾

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2016年4月14日下午,山东聊城女企业家苏银霞因借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催要欠款,在其公司接待室被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进行侮辱。在被控制期间,当晚22时许,因不堪母亲被辱,苏银霞的儿子于欢持刀将侮辱自己母亲的催债人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其中,杜志浩于次日2时许因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当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人和被告人于欢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案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调查处理。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各方提交的新证据等进行法庭调查。


在法庭辩论阶段,庭审焦点是于欢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检察员认为于欢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于欢及辩护人认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经过一天的庭审,参加诉讼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视频:于欢故意伤害案始末


于欢案处警民警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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