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汉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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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瘦身

汉坤律师事务所  · 公众号  ·  · 2017-06-22 22:56

正文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李珺丨陈雪舟


2017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对外发布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并将于2017年7月10日起在现有的11个自贸区正式实施,届时2015年4月8日发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5年版)》(“2015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将予以废止。



修订概述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划分为14个行业门类及1个适用于所有行业的水平措施门类,共计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与上一版相比,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减少了8个门类项下19个领域中共计27项管理措施,所涉行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体娱乐业领域等。


具体而言,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变化主要包括:


为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删除了2015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部分特别管理措施。另一方面,较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也有进一步扩大。


进一步放开外资准入

领域

2015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限制类

删除

锂矿开采、选矿

限制类

删除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

中方控股

删除

汉坤注: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仍有中方控股要求。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

限于合资、合作

删除

汉坤注1: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仍要求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汉坤注2: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6吨9座(含)以上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仍限于合资、合作。

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

中方控股

删除

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

中方控股

删除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删除

汉坤注:根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7号),仍需符合相关规定。

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

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删除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删除

汉坤注:根据《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国办发〔1999〕20号),仍需符合相关规定。

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

中方控股

删除

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限制类

删除

汉坤注: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对钨冶炼仍保留特别管理措施。

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限制类

删除

外轮理货

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删除

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禁止类

删除

汉坤注: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仍属禁止类。

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

须具有中国国籍

删除

评级服务

限制类

删除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删除

汉坤注:根据《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36号),仍需符合相关规定。

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

禁止类(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删除


在上述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船舶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道路运输、水上运输、会计审计、统计调查及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领域,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与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的开放措施保持一致。


基于内外资一致原则,新版负面清单移除了部分特别管理措施,对于被移除的领域,将与内资实行同等原则管理。


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

领域

2015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

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禁止类

删除

涉外调查机构

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删除

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禁止类

删除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限制类

删除


简评


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进一步瘦身体现了我国对外资进一步开放的态度和方向,也是落实国务院推动高端制造业、高端服务业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作为适用于自贸区内具有先试先行作用的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自贸区负面清单较全国版外资准入管理措施更为宽松。目前,全国版外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2016年12月,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了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基本囊括了全国版《产业指导目录》征求意见稿中对外资进一步开放的领域,并在部分领域更加放宽准入门槛。据新闻报道,《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已经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但尚未经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正式对外发布。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相关修订可为全国版目录的修订提供前瞻视角,其变化也预示着即将出台的全国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方向。


一般而言,负面清单主要包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贸区负面清单属于后者。自贸区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实行外资准入许可,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实行国民待遇,并在准入后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这一管理模式与正在进行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相契合。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中删除的部分限制和禁止类条目,如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大型主题公园、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等作为限制类或禁止类项目已被列入发改委和商务部于2016年3月2日发布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中。


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这一表述与《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第11条(关联并购)的适用情形基本类似。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的此项表述,可以理解为关联并购不论是否涉及负面清单领域,将仍实行现行的外商准入审批管理制度。新版自贸区负面清单仅强调关联并购应按现行规定办理,而不涉及其它类型的外资并购,就此,应可理解为在负面清单领域外且不涉及关联并购的,外国投资者通过并购境内企业进入中国,将不再属于负面清单事项。这一理解也与2017年5月27日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契合,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外资并购不涉及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境内企业将适用备案制。这一变化无疑将极大地拓宽备案制的适用范围,外资并购负面清单外的境内企业也将受益于备案制度,消除实践中因为外资审批制度而导致的交易不确定性,交易各方可更加灵活地安排投资和交易条款,外资管理模式更加市场化、规范化和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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