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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中泰证券员工因举报上司贪污 反遭报复被穿小鞋并解约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 公众号  · 证券  · 2020-11-13 07:33

正文


近日,裁判文书网发布一则民事判决书,就原告中泰证券与被告沈某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中泰证券主张沈某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故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沈某则认为这是部门负责人朱某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其进行的打击报复。


中泰证券列举其四条违规行为


判决书显示,在被解约后,沈某于2019年曾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西城区仲裁委裁决中泰证券支付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60万元,中泰证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在一审中,原告中泰证券的诉讼请求是不支付被告沈某赔偿金29.60万元且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中泰证券认为,沈某在2018、2019年间多次出现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符合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泰证券列举了沈某四条违规违纪行为:


第一,沈某作为原部门资产管理人因其管理不善,在2018年度导致部门固定资产盘亏,造成经济损失,构成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沈某于2018年12月21日在微信群中发表不当言论,构成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中泰证券曾于2018年12月17日将《关于各二级部人员归属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沈某,但沈某未按该通知要求履行从综合管理部到持续督导部的工作交接,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第四,沈某拒绝参加2018年度考核,不服从工作安排,构成一般违规行为。


被告沈某大呼“被打击报复”


沈某在一审中表示,其于2019年2月13日收到中泰证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是严重违纪,但此前公司并未对其做出过任何处理。


沈某认为被提前解约是因为其部门负责人朱某利用现有职权,以公司名义对其进行的打击报复。沈某曾于2018年7月向中泰证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某贪污之事。

对于中泰证券列举的上述违规行为,沈某均不认可。


关于第一条,沈某表示,负责固定资产盘点的部门应为后勤保障部,其仅在北京参与过盘点工作,对该项工作并不负责。而且,沈某称其对北京地区的盘点情况已上报给总经理朱某,由朱某审批再一并上报给后勤保障部总经理,沈某主张对固定资产盘亏情况并不知情。


关于第二条,沈某主张这是其个人组建的微信群相当于小范围的朋友圈,不是工作指定渠道。此外其向中泰证券纪委实名书面举报朱某贪污之事有事实依据。


关于第三条,沈某表示公司将其清理出部门工作群后其亦无法登陆公司OA系统,相关工作调动其并不知情,而且在调入质控督导组后原有工作内容均已由现有人员承接,不存在工作交接问题。


关于第四条,沈某表示其被清理出工作群后未有实质性工作,基本处于被隔离状态,期间无人通知其参与年度考核。


终审认定中泰证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签署有固定期限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中泰证券单方面解约,应负举证责任。


首先,原告中泰证券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已向被告沈某进行了《员工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的公示或告知,不宜认定该《办法》对被告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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