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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一是公职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含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二是公职人员买卖股票有七类禁止性行为和四类限制性对象。
党 员
| 依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公职人员
| 依据《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事业人员 | 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
国企人员 | 依据《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一)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进行投资入股等营利性活动;……(五)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 |
证券从业 人 员 | 依据《证券法》第四十条: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
党政人员 | 依据《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严禁下列(七类)行为:……
此外,第四至第七条 明确了四类不得买卖股票的人员范围。 |
1.党员、公职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者证券没有特定发行对象,任何人都可以购买成为股东,但都不参与经营管理。党员、公职人员买卖股票、基金属于正常的投资行为,需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关于党政干部买卖股票问题,我们经历了一个从禁止到逐步放宽的过程。199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就要求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不准买卖股票。1997年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活动,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随着我国证券业监管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证券市场的管理越来越规范。2001年4月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买卖股票的规定,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必须遵守禁止性规定。2.禁止情形和负面清单主要包括七类行为、四类对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意味着《纪律处分条例》和《政务处分法》本身并未对禁止事项和行为作出详细规定,需要援引相关党规国法的规定。根据《证券法》和《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规定,七类禁止性行为包括:(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四类限制性对象包括:(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从执纪执法实践看,有三种较为多发的情形:一是利用公款炒股,这与《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可能存在违纪行为竞合,如此则需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二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炒股。此类情形应结合交易次数、买卖频率、持续时间等情节综合判断,对于情节较重的可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如果情节轻微,可结合《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有关“不予党纪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三是实施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可根据交易金额、次数和获利金额等因素判断行为性质,达到内幕交易罪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入罪标准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入罪标准的,可根据《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纪法衔接规定给予党纪处分。3.党员、公职人员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要区别对待。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种类多,要具体分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公开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期权等,党员领导干部可以购买,并在填报个人事项时如实申报。但是,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理由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资金主要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企业)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投资者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仅成为该基金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同时也往往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因此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对已经查实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按违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