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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bal IP Update 文|
静水流深
"
We operate under a jury system in this country, and as much as we complain about it, we have to admit that we know of no better system, except possibly flipping a coin.
”
- Dave Barry
作者按:
以此文献给那杆我们不懈努力坚持守护的天平。
Part One: Justice through a Jury System
参见 [
美国陪审团审判散记:The Beauty is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 (一)
]
Part Two: The Jury Trial
参见[
美国陪审团审判散记:The Beauty is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 (二)
]
Part Three: Modeling the Jury System
参见
[
美国陪审团审判散记:The Beauty is in the Eye of the Beholder (三)
]
Part Four: Advocacy Matters
三体人:我懂了,你们地球人居然“想”和“说”不是一回事,这真是地球人进化中最大的缺陷。
伊文思:主啊,这恰恰是我们人类最大的优势。
如果人的思维能通过信号直接传递,那么估计也省了律师的一大半力气,审案子只要把诉讼双方脑子里知道的那些事实往陪审团脑子里一传输就可以了,陪审团心里头怎么想对大家也都是透明的,不用去猜。
但我们地球人比这个先进。我们是靠表达和理解(也就是上一部分说的调制和解调)来传递信息的,
所以律师对客户的助力(Advocacy)还是对案件的结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
经常有朋友问我,
你们律师是怎么把黑说成白的?我的回答是:我们不能
。
没有事情是完全的黑或者完全的白,能告上法庭的事情,恐怕更不会有非黑即白的存在。在有限的证据下,我们能看到的都是灰,问题只是哪一度的灰(different shades of gray),我们律师不能够颠倒黑白,我们的工作是把事实那度灰渲染的更接近黑色,或者更接近白色。
案子最终的输赢在于陪审团心里觉得那是深灰还是浅灰。
Advocacy够不够到位,有两个层面,第一是技术层面,第二是心理层面。
技术层面
技术层面是说present证据的技巧和策略,比如trial中order of presenting information是很重要的,先让什么证人出场,对每个证人先让他把什么证据给出来,都是很有讲究的,有些重要证据最好用别的信息先做铺垫,这样陪审团听到这个重要信息的时候才能按你这一方想要他理解的方式来理解,也就是
先塑造好context
。
在direct examination不能lead证人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的引导证人给出需要的证据也是技术活,问题问的清楚,给出必要的信号,都能够帮助证人配合律师想要的方向给出答案,比如如果律师问What happened between you and XXX? 证人可能不知所措,他们之间可以发生很多事情,证人不知道律师想他说什么,说哪个时段的事情。有时候为了给证人一点hint,先问一个leading的问题,来给证人传递信号,也不失是一个策略,等对方object,就再问回5个W1个H,证人就已经知道你要他说什么了。
Cross examination怎么来设计问题,让证人没有选择,必须给出yes或者no的答案,也相当需要经验。我们通常会把一个line of questioning分成很多个小问题,每一个小问题都有唯一的答案,证人没法有发挥的空间,而这些小问题层层推进,把证人逼入死角。有时候太急于求成,过早去追求那个想要的结论,可能会使得问题太过宽泛或者主观,证人可以找到机会躲避明确的答案,而开始自己的长篇大论。举个例子,商业秘密案件,如果你问Company B的证人,Company B copied company A’s source code, do you agree? 证人肯定会说不是,因为他可以对copy这个词有不同的理解,把问题肢解(break down),效果就会好很多:
Counsel: Sir, please take a look at Exhibit A and Exhibit B. Exhibit A is the source code used by companyB’s product model XXX, correct?
Witness: yes.
Counsel: I represent to you that Exhibit B shows a source code created by company A. Now is the first line of Exhibit A identical to first line of Exhibit B?
Witness: looks identical to me.
Counsel: Is the second line of Exhibit A identical to second line of Exhibit B?
Witness: sure.
. . . . . .
Counsel: You just compared the first 10 lines of Exhibit A to those of Exhibit B, and they all look the same?
Witness: I guess yes.
要不要re-direct又是另一个策略问题
,需要律师仔细的听对方的cross examination,并且对cross产生的影响做出及时准确的判断,看有没有什么事情是需要澄清的,通常来讲,让证人“结束”在自己手里是常见的作法,就是说陪审团听到的这个证人的最后的证词是你引导他说的有利于本方的证词。
心理层面
Good arguments can only convince those with listening ears (雄辩要说服人必须要有愿听的耳朵)
。策略再好,说得再眉飞色舞,陪审团不信你也是白搭,而要陪审团信你,最重要的是让自己变得可信(creditable)。毕竟很多案子,陪审员的背景决定了无论你说什么他们可能都没法真正理解,比如我们专利案,陪审团真的明白电压反馈和电流反馈的区别吗?他们只能选择谁可信,然后接受他的说法。
之前说到的“共振”,信任是让陪审团与律师产生共振的基础,一旦产生共振,信息就自动被放大,说到陪审团的“心”里去。反过来,如果陪审团对律师产生不信任,比如他们觉得律师在骗人,那么别说共振,陪审团可能会直接关掉接收器,认为你说什么都不用听了。用法律的语言讲,jury作为fact finder可以自行决定给证据以权重,他认为不可信的证据,可以assign minimum weight or even no weight。
可是陪审员与律师互不认识,怎么来建立信任呢?
简单的说,还是透过律师的言行举止。
长相是第一印象,精神奕奕的白发老爷爷往哪儿一站就让人觉得可靠,身材姣好的金发美女一起身就让人觉得女神驾到,这个说法是有很多jury consultant的研究支持的。那如果长相一般的你我要怎么办呢?穿的得体也能体现自己的专业和对陪审员的尊重。女律师经常要琢磨是穿裤子好呢还是穿裙子,这个跟当地文化有关,如果不确定那个法院所在地的开放程度,裤子还是比较保险,另外,那双镶钻的恨天高最好不要出庭穿。有位女法官曾当庭跟我们讲,下次穿盖过膝盖的短裙再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