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逾期无力偿还 执行行动陷入僵局
2014年,被执行人付某向某银行吉林省分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40万元,被执行人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该笔贷款逾期后未还,2017年4月,某银行吉林省分行诉至宽城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付某归还银行欠款40万元及利息,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11月29日判决生效后,付某及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7月,某银行吉林省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宽城法院执行局金融案件组立即向被执行人付某及吉林省某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以及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某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的强制措施,责令其在债务履行完毕前,不得用其财产进行高消费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经调查,二位被执行人名下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至此陷入僵局,但金融案件组的干警们并未放弃,在之后的时间里仍旧努力查找该案件的财产线索。